[转载]担保公司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是全额还是差额在税前扣除?
(2014-10-20 15: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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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是全额还是差额在税前扣除?
一、相关政策
1、财税[2009]第62号《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七部门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第三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3、国税函[2010]第148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二、咨询问题
担保公司每年都按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税前扣除金额存在如下两种争议:
1、税前扣除金额=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一当年年末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
2、税前扣除金额=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
如:A担保公司第一年计按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计提了100万元的担保赔偿准备金,第二年末担保责任余额为8000万元,A公司又计提了80万元的担保赔偿准备金,且第二年A公司未发生担保赔偿事项,那么第二年A公司能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如何确定?是允许税前扣除80万元还是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个人解读如下:
1、企业会计处理
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A公司第二年提取了80万元的担保赔偿准备。在未超过10%时可全额提取。
财税[2007]27号第一条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此规定没有明确是差额计提还是全额计提。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结论:因此,担保公司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可按会计规定在税前扣除。即,A公司第二年计提80万元可税前扣除。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有效。
财税[2009]62号第一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仍可按全额扣除。
财税[2012]25号第一条“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调整了此项政策,意思是只能按差额计提,与会计处理的存货跌价准备一样。税会之间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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