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公为成公妾子,其母为莒女定弋。襄公于公元前572年即位时年仅四岁,由贵族“三桓”季孙氏、叔孙氏、孟孙氏掌权辅佐。
案《春秋》对于夷狄,有七等进退之法,即“州、国、氏、人、名、字、子”依次褒进。
案《春秋》之例,君弑,贼不讨不书葬。大国之君葬书月。
案《春秋》之例,书“侵”仅是在边境侵责之,用兵之意浅;“获”则是两军合战后,方能俘获大夫,用兵之意深。
大者曰灾,小者曰火:正寝、社稷、宗庙、朝廷有火灾称为“灾”。除此之外的地方有火灾则称“火”。
案《春秋》之例,大夫相杀称“人”,士杀大夫则称“盗”。
《春秋》之例,唯有国都被包围,方书“围”,若城邑被围,则仅书“伐某国”。伐而言围者,取邑之辞也。伐而不言围者,非取邑之辞也。
采邑,所谓采者,不得有其土地、人民,采取其租税尔。
按《春秋》之例,大国大夫称名氏,小国大夫略称人。
《春秋》分十二公为三世,隐桓庄闵僖为传闻世(衰乱世),文宣成襄为所闻世(升平世),昭定哀为所见世(太平世)。
《春秋》以三世之划分,表明王者治理天下之次序,由内及外,由大及小。
何休云:“所传闻世,见治始起,外诸夏,录大略小,大国有大夫,小国略称人。所闻之世,内诸夏,治小如大,廪廪近升平,故小国有大夫,治之渐也。”
“有死伤曰大饥,无死伤曰饥。”
案时月日例,入例时,杀害多则书月。
“负羁絷,执鈇锧,从君东西南北,则是臣仆庶孽之事也。”
“明于恶剽之说,则为臣者儆;明于恶衎之说,则为君者惧。”
《春秋》之例,大夫弑君称名氏,士弑君则称人,士以下弑君则称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