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捕公判式“震慑教育”应该收敛
(2012-11-02 2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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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每一个人都有人格和尊严,且每个人的那份人格与尊严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高度统一的。换句话说,每个人的人格与尊严是无所谓差别等级的。只要是个人,其人格都应该受到尊重,其尊严都应该得到保护,不论这个人是什么人,好人,亦或是罪人。
10月31日,一场声势浩大的公捕公判大会在山东曹县人民会堂举行,20人在大会上被公开逮捕,曹县法院随后对被告人进行宣判。根据当地官方的说法,2000余人参加了大会。昨日,这次大会引发网友质疑。(11月2日
打开网页搜索,发现公捕公判的现象近年来在多地均有出现。在中国古代,的却有公开处罚用刑、游街示众的传统,但现当代法治社会,类似于公捕公判的执法行为未免显得太不人性化了一点。浏览相关报道可以发现,对于人们的质疑,公捕公判的相关执法者往往都会表示“公捕公判”是震慑犯罪分子、扩大教育面的举措,能充分体现政府坚决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力度和决心。笔者看来,“公捕公判”非但为现代法制意识与人文理念所不容,其“震慑教育”、“显示决心”的目的也显得很虚假。
我国《宪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规定,也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即便是违法犯罪之人,仍然拥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现代法制社会中,对人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对人格的尊重是不能或缺的,如果缺少了人性化的表现,那么所谓的现代法制也只是徒有其表。现代性法制理念,与古代法制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其体现了人性化的关怀品质。而“公捕公判”的做法显然与现代法制理念不符,反而与古代的公开处罚、游街示众等方式颇为相似。由此看来,类似于公捕公判的做法出现在当今社会中,实为不妥。现代法制社会的建立不仅要靠公民的懂法守法,还得靠执法者公平公正、人性化的执法。
此外,执法者所谓的“震慑教育”与“显示决心”难免让人感到虚假。与其说靠几个违法犯罪之人来教育民众,倒不如说靠他们来“宣扬政绩”。坚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本就是政府的职责所在,执法者真的尽心尽责了,社会自然祥和,老百姓自然会看在眼里,不需要你显示什么决心。努力维护社会的稳定繁荣就是最好的表现方式,单单靠公捕公判几个违法者并不能说明什么,在震慑犯罪、教育民众方面也起不了什么作用。
公捕公判的做法应该收敛,不管执法者是出于何种目的,其做法本身就是不被现代法制所允许的。现代法治社会中,每个人的人格与尊严还是应该得到尊重,我们应该看到更人性化的执法,而非种种“以恶惩恶”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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