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兜售“处女证”被停业景区执法依据何在?

(2023-03-30 15:10:47)

近日,接到一游客反馈,无锡惠山景区某商铺出售不当商品,景区在得知相关情况后,第一时间联系发帖人了解事实,已经前往涉事商家进行核实处理,目前已经下架相关产品,景区运营部让涉事商铺停业整顿。(329日 潇湘晨报)

 

景区兜售的商品可谓琳琅满目,有的产品纯粹是“幽默”、“滑稽”的道具,诸如形式多样的各类“证”“好人证”、“渣男证”、“美女证”等等,不一而足,目的无非是博取游人的“会心一笑”,根本少有人会去当真、视若神明,或真的拿到市面上去招摇撞骗。

“处女证”也是如此,无非也是一种商品,一个博人眼球的滑稽道具而已,买到这样一个证既不能证明某人就是“处女”,也无法否认其就是“处女”的事实。然而,“处女”确实是一个敏感的词汇,也容易刺激某些女性过敏的神经,提出异议、甚至是投诉也是可以理解,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

首先要明确的是,对于游客的举报,该景区相当重视,及时跟进核实是可取的、也是值得赞赏的做法,但投诉即合理吗?有人投诉就必然要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整改吗?这是值得商榷和打个大大的问号的。

我们知道,市场经济环境下,既不能搞“存在即合理”的胡作非为,也不能搞“随意打压”的长官意志,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法治经济,“处女证”既然生产没问题,销售咋就成了“洪水猛兽”了呢?是扰乱是社会治安还是危害了民风社俗?这是需要明确的。而最根本的标准是法律、法规的条目,而非个别游客的情绪抵触,更不该拿个体的投诉、举报,作为打压合法正当经营商户的借口。

再退一步说,纵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道德伦理,该商户确实触及到了政策的“红线”,采取强制措施、责令该商户“停业整顿”的绝不应该是景区的“运营部”,一个景区的“运营部”何来的执法权力?又是谁授权的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必须依据《行政处罚法》程序,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可以是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以是城市管理部门,但绝对轮不到景区的运营部,这是必须要明确的。

事实上,正如很多网友质疑的那样,经营“处女证”的商铺被停业整顿了,那么经营“渣男证”、“牛叉证”的商户又该当如何处治?是“民不告官不究”,抑或是“褒得贬不得”?

兜售“处女证”涉嫌违法?显然于法无据;伤风败俗?但多数游客显然不会如此认为,顶多给它安上个打公德“擦边球”的罪名,于法无据,且执法主体不合规,该景区“运营部”何来如此的底气与强硬,是值得社会深思和反思的。

景区的管理必须运行在法律的框架内,缺位、不应该!越位,同样不可取!

稿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61702285495640252&wfr=spider&for=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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