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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投资理财损失的维权方法要点

(2020-04-16 07:45:04)
标签:

投资理财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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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回金融投资款

 

作者按:本文从金融法律专业角度,根据最新法律规定,重点归纳了金融投资客户进行维权的必须知道的要点,有助于金融投资客户及时、高效维护自己权益,以最低代价挽回最大损失,希望本文能帮助到你。 

哪些金融投资受法律保护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及其他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

参与融资融券、新三板、创业板、科创板、期货等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

可以索赔的损失的范围

损失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卖方机构的行为构成欺诈的,对金融投资者提出赔偿其支付金钱总额的利息损失请求,应当注意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金融产品的合同文本中载明了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约定的,可以将其作为计算利息损失的标准;

2)合同文本以浮动区间的方式对预期收益率或者业绩比较基准等进行约定,金融投资者请求按照约定的上限作为利息损失计算标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合同文本虽然没有关于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约定,但金融投资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产品发行的广告宣传资料中载明了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表述的,应当将宣传资料作为合同文本的组成部分;

4)合同文本及广告宣传资料中未载明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表述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可以向哪些主体索赔

投资者可以依法要求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之一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责任。

为投资者提供参与融资融券、新三板、创业板、科创板、期货等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的金融服务提供者依法承担责任。

哪些情况可以索赔损失 

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为投资者提供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在销售后或者服务过程中,没有履行适当性义务,即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金融服务者没有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投资者等义务,以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值得注意的是,证明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责任人仅以金融投资者手写了诸如“本人明确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损失风险”等内容主张其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是不会认定履行了义务的。

双方的举证义务】(重点,难点)

能不能很好举证并利用证据,关系到维权诉讼的成功或者失败,也是这个过程中最复杂、最专业的活动,应当借助专业律师处理。

金融投资者应当对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遭受的损失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发行人、销售者和其他金融服务者的举证义务证明他们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他们不能提供其已经建立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评估及相应管理制度、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测试、向金融投资者告知产品(或者服务)的收益和主要风险因素等相关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举证的基础上,双方如何专业地利用自己的证据优势,发现和批驳对方证据的劣势,成了诉讼维权过程中更为复杂和专业的活儿,稍有不慎,可能造成己方全盘皆输,不可轻视。

常见的比如,因投资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拒绝听取卖方机构的建议等自身原因导致其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不适当,卖方机构就不用承担责任。但是投资者能够证明该虚假信息的出具系卖方机构误导的,卖方机构仍须承担责任除。另外,卖方机构能够举证证明根据金融投资者的既往投资经验、受教育程度等事实,虽然没有充分履行适当性义务,但是并未影响金融投资者作出自主决定的,卖方机构也无须承担责任,由投资者自担损失。

李光清律师介绍

李光清,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经济法硕士,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作风勤奋务实,诚信敬业。2011年开始执业,擅长处理经济合同、债权债务、金融投资理财、房地产和建设工程案件。作为一名专职律师,深知自己的使命感、责任感,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始终是李光清律师执业生涯的不变信念。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公交大厦16层国晖

电话:1392527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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