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如何打赢基金投资纠纷官司,要回投资本金和利息

(2020-04-11 10:32:42)
标签:

深圳福田经济律师-

基金投资维权咨询-

经济律师咨询

信托投资维权咨询

律师电话

   如何打赢基金投资纠纷官司,要回投资本金和利息


 作者按】:本文咱们针对基金投资受损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挽回损失,提供专业指导意见。全部专业指导意见来源于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作出的新近判决,包括深圳、北京、浙江、上海、合肥等地的法院,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咨询深圳投资理财纠纷律师|基金投资赔偿律师|金融投资律师

   投资人买了基金,亏损究竟都算谁的?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代销银行可能要赔付客户全部本金损失,并赔付相应的利息。

   如何打赢官司,获赔本金和利息?

   作为专业的金融投资纠纷律师,笔者通过对私募基金法律法规和数十个判例研究,结合自身办案心得,以咨询解答的形式归纳出以下赔偿维权要点,供投资者参考。

   私募基金的参与主体

   管理人、投资者、服务机构,这三者是标准的参与主体,有的走通道的基金还有投资顾问。

   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是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管理者,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个人不能基金管理人。

   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的出资人、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回报的受益人。主要包括个人、企业、其他机构。

   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直接与投资者存在法律关系的有代销机构,常见的是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

   基金维权的思路要点

   1.基金投资赔偿咨询:可以向谁主张基金投资损失赔偿?

   基金投资律师解答:可以向管理人、投资者、托管人主张。

   2.金融投资赔偿咨询:主张损失赔偿要具备哪些条件?

   金融投资律师解答:从法律性质来看,基金投资损失是一种侵害财产造成损失的行为。主张赔偿的条件,行为人必须具有法律规定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投资人也有过错,也要自己承担相应的损失。 

   3.投资理财纠纷咨询:管理人、投资者、服务机构会有哪些过错行为?

   投资理财律师解答:管理人可以自行募集基金或者委托第三方募集基金,自行募集的管理人过错行为包括:1.不具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经营证券业务资格及基金管理资格;2.没有调查投资人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以及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让不合适的投资人投资基金。3.对于缺乏投资经验的投资人,没有向投资人揭示投资风险,甚至传递虚假信息、隐瞒投资风险,误导投资人冒险投资。

   销售机构(银行):管理人委托第三方的银行募集基金,向投资人推介或者销售基金产品,这时销售机构的过错行为包括:1没有对基金和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最基本的审核,确保在销售过程中提供真实、可靠、确凿的信息。2.没有调查投资人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以及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让不合适的投资人投资基金。3.对于缺乏投资经验的投资人,没有向投资人揭示投资风险,甚至传递虚假信息、隐瞒投资风险,误导投资人冒险投资。银行向投资人推介或者销售自己发行的理财产品时,存在过错行为也是如此。

   银行员工向投资人销售该银行代理的以外产品存在以上过错,投资人有足够理由相信该自然人是销售机构的工作人员时,银行要承担赔偿责任。以下情形通常可以认为投资人理由足够。该员工以前向该投资人推介销售过该银行代销的产品却无提示,甚至假称是该银行代销产品;推介销售地点在银行网点场所;申购款项在该银行柜台转账支付。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自身具有一定的同类投资经验,或者具有一定程度的同类投资知识;具有一定对理财产品信息掌握能力;具有其他疏于审慎的行为,导致投资受损,应该承担部分损失责任。

   管理人、代销银行存在以上过错行为的,投资人可以索赔投资损失。投资人自身有一定过错的,可以索赔损失,自身承担部分损失。

   相关法律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案例来源

   深圳市罗湖区人法院2019)0303民初1500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法院(2018)0304民初16033-16045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03民终275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03民终20917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03民终14776号

         广州 中级人民法院(2020)01民终7659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01民终8761号

   上海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01民终11694号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终6371号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01民终4478号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8)0702民初4240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0103民初2392号

       李光清律师介绍

    李光清律师,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部主办律师,经济法硕士,2011年开始执业,主攻经济合同、擅长金融领域的基金、信托、证券投资赔偿咨询和案件代理。作为一名专职律师,深知自己的使命感、责任感,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始终是李光清律师执业生涯的不变信念。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公交大厦16层国晖

   电话:13925275421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