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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时评 |
浙江叔侄冤案:该由谁买单?
文/柳占勇
法律终还他们正义,虽然已经迟到了10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程序对10年前杭州发生的一起“5.19强奸致死案”进行审理,因证据不足,被告张高平,张辉叔侄俩被宣告无罪。(3月31日
十年前,一桩没有任何物证和目击证人的强奸致死案,令叔侄两人背负重罪。十年后,一纸迟来的无罪判决书,他们终于踏上了回家的路。
十年,人生能有几个十年,毋容置疑,叔侄两人还是幸运的。试想:假如没有找到真凶,没有大哥十年不断的坚持,没有二人坚信法律是严肃公正的强力支撑,没有朱明勇律师的免费辩护,两人的命运又将如何?
十年的牢狱生涯,一个度日如年的十年。即便得到政府的一定补偿,能买回他们失去的十年自由吗?能抚平他们精神和心灵上的创伤吗?能换回他们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惨痛结局吗?
错案冤案在所难免,假如是技术层面上的失误,谁都能理解。可这起冤案却是由于执法部门的有关人员知法犯法所造成的。没有任何物证,也没有目击证人的前提下,是不能判刑的,可有很多司法人士却把这个不存在的案件办成了铁案。
大队长聂海芬的话更是雷人:案犯交待是实施强奸了,也成功了。但我们从尸体上找不到这上面的痕迹,也就是没有犯罪嫌疑人留下的精斑等等。难道这不是前后矛盾吗?既然证据不足,为什么还要定罪,还要说什么“证据无懈可击”呢?难道这不是明显的知法犯法,草芥人命的表现吗?
案犯交待了。看似简单的一句话,明白人一眼就能看穿,像这样明明知道自己冤枉,知道要判刑的案件,当事人岂能视为儿戏,无中生有,说是自己干的,恐怕傻子也不会这样做。其中必有刑讯逼供的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二百三十四条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试问:在没有任何物证和目击证人,仅靠嫌疑人供词,法院又是怎样依法断案,判刑的,检察院又是如何监督的。一错再错,终于把一起冤案判成了铁案。这不得不引起有关执法部门的反思!
既然案情已明了。笔者希望上级司法部门能够依照法律程序,彻底查出那些实施刑讯逼供的有关人员及指使的领导,让他们付出应有的代价。并以此案为契机,在司法部门进行一次大整顿,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使其回归到正常轨道上来。
笔者坚信:法律是公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光靠道歉是不足于平民愤的,不但震慑不了知法犯法的行为,还会纵容此类错案冤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