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杂谈 |
广东省高院,请让我跟着李总理喊一声“有权不可任性”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贵院对顾雏军案的立案再审是2014年1月17日,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贵院应在2014年4月16日审完,贵院第一次依法延期至2014年7月16日,第二次非法延期至2014年7月24日,第三次非法延期至2014年10月23日,第四次非法延期至2015年1月23日,现在第五次非法延期至2015年4月23日。而且直至今日贵院的公开网站仍然写着顾雏军案的最后审限是2014年10月23日。你们太有权了,你们太任性了,完全把自己凌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上!甚至于懒得去更改你们自己网站的审限公开信息!
你们手中有权,所以你们任性!我们手中有法,可以跟着李总理喊一声“有权不可任性。”如果你们继续任性,我们就一直喊:“广东省高院,有权不可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