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买人迟延交付部分保证金后又悔拍的,拍卖效力如何认定。
(2022-06-04 16:52:56)
标签:
竞买人悔拍拍卖效力 |
分类: 民诉 |
《执行工作指导》(第74辑)
法律问题:竞买人迟延交付部分保证金后又悔拍的,拍卖效力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执行程序中竞买人迟延交付部分保证金的,并不能当然否定拍卖效力。相关法院应当围绕竞买人迟延缴纳部分竞买保证金是否损害当事人、其他竞买人利益,是否明显影响公平竞价及充分竞价等因素综合来判断本案第一次拍卖效力。
甲以缴纳保证金时间超过拍卖公告规定的截止时间为由,主张其不具备竞买资格并据此请求撤销拍卖的主张,于法无据,不应支持。理由: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第二十一条(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0年修订,该条仍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一条,内容不变)规定了撤销拍卖的法定情形,其中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基本精神是,只有在拍卖活动严重违反有关程序规定并损害了当事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情形下才可撤销。竞买人资格问题,一般涉及法律法规对于特殊资产的竞买人有一定的资格限制的拍卖活动,如拍卖商业银行股权时,拍卖股权的数额超过了规定比例则应审查竞买人是否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未经批准则该竞买人不具备竞买资格。一般情况下,只要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竞买人参与竞买。
二是竞买保证金作为竞买人参与竞买并遵守各种竞买规则而向拍卖人提供的担保,是拍卖人为保证拍卖合同的全面履行而施行的保护措施,目的是防止竞买人恶意竞买或者竞买成功后违约。本案中虽然甲缴纳第二笔保证金的时间稍晚于拍卖公告规定时间,但第二笔保证金的缴纳是第一笔保证金的连续,充分反映其参与竞买的意思表示,第二笔保证金的缴纳迟延也并不影响保证金的担保作用,不能认定部分保证金迟延缴纳即丧失竞买资格。
三是从司法拍卖的严肃性考虑,竞买人在迟延缴纳竞拍保证金后坚持要求执行法院准予其参与竞买,在竞拍成功后又以其迟延缴纳竞拍保证金、不具备竞拍资格为由请求撤销拍卖,违背诚信原则,冲击司法拍卖制度,损害司法公信力。
法官会议纪要
采第二种意见。该问题应在现行法律规定下进行解释。根据《民诉法解释》,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本案中,被执行人的房产虽已过户,但拍卖案款尚未发放,仍在法院账户内,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债权未得到清偿。执行法院下一步对案款的分配仍是执行的一个阶段,执行尚未终结。因此,其他债权人在案款分配之前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并未逾期。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竞买人迟延交付部分保证金是否影响拍卖效力的答复(节录)
【2020年3月31日,(2019)最高法执他5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7)鄂执复112号《关于胡某某申请执行复议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关于竞买人迟延交付部分保证金后又悔拍的,拍卖的效力如何确定的问题。执行程序中竞买人迟延交付部分保证金的,并不能当然否定竞拍资格及拍卖效力。你院应当围绕竞买人迟延缴纳部分竞买保证金是否损害当事人、其他竞买人合法权益,是否明显影响公平竞价及充分竞价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第一次拍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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