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禁酒令”遏制家暴是一种司法创新
(2014-12-07 11: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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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酒令司法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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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西安日报》
类似于“禁酒令”在司法实践中很少被应用,主要原因还是在于执行难。比如此次“禁酒令”中,检察院将不定期上门抽查已经通报了他所住的街道、居委会、当地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对他进行群众监督,现在他所在的街道、居委会、社区民警、街坊四邻等所有认识他的人都接到了这份禁令,并共同对他实施监管,而孙诚的妻子、女儿更是他的直接监管人,检察院会采取专人不定期抽查和传唤等手段,对孙诚进行监督。
对孙诚的监督,需要动用多方力量。执行难正是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较少使用“禁酒令”的原因。也正是如此,法院判决的这份“禁酒令”,也就尤显“珍贵”,体现了法院执法的灵活性。司法部门不能为了执法的方便与省事,而简化司法程序,避免判决一些需要更多司法力量介入,需要自身承担更多执法责任的判决结果。
此次“禁酒令”的判决,是在情与法的考量后作出的正确选择,既顾及了法律的尊严,也考虑了当事人家属的意见,同时,这也不单纯是一种情与法的兼顾,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法律中本就应有情,像此次“禁酒令”则是司法部门很好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之所以被一些媒体当成一次司法创新来叫好,正是以往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部门过于冷冰冰,过于不顾人情,不为司法判决设立缓冲地带,怕给自己惹麻烦的现象成了常态。这种“刚性”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太多,以至本应成为司法常态的“禁酒令”式的判决,反倒没有市场,反倒成了“异数”。
在为“禁酒令”叫好的同时,更应当反思这种显得有些死板教条的司法环境,而改良司法制度,让司法部门领悟执法的真谛,也就是既遵从法律,也顾及人情,一切从民众合法权益出发,自己不再是仅决定他人生死存亡的判官,也是服务于民、为民众排忧解难的公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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