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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早准备专栏 |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早准备之五
--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明确了八项税企关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作为公告中明确 "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君合信财税视点就该问题展开分析,和大家一为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早做准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君合信财税视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企业由于出现应在当期扣除而未扣除的税费,从而多缴了税款,以后年度发现后应当准予追补确认退还,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改变税费扣除的所属年度,应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对于追补确认期的确定,根据《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根据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未缴或少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追征,那么多交的也可以将追补,确认期限确定为5年。
案例:君合信公司做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由于人为失误,少扣除当期折旧5000元,导致2009年度多纳所得税1250元,那么2012年汇算清缴时,君合信公司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多交的1250元应当填列在纳税申报表的第41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在本年抵减额",以抵减2012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1250元。
君合信财税视点:多缴的税款可抵可退,给纳税人提供了方便,如果只能退税,由于程序复杂,纳税人会望而却步,该规定值得称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