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国企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诉求书
(2014-09-07 11:14:10)诉求书
国家信访局、国资委、财政部、人社部、教育部:
为了解决国企办学校退休教师与政府办教育事业单位学校教师待遇差问题,国家先后出台了国办发(2004)9号文件和国资发分配(2011)63号文件,彰显了党和政府依法治国、尊师重教的信念和决心。
虽然9号文件和63号文件同是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决国企学校退休教师待问题,但是两份文件在解决对象和待遇标准上差距很大,不尽符合《教师法》的规定。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通知提出: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纲要。1993年颁发的《教师法》,是维护教师权益的基本大法,涉及教师待遇问题必须依据《教师法》而行政。
为落实63号文件,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255号文件)。
目前仍然存在的问题:
一是
6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于纳入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其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名义予以补齐”。然而,63号文件落实后,一些省国企办职幼教的退休老师(尤其是职大的老师)反映其退休金比当地政府办同类可比教师仍然偏低200---500元,在医疗待遇、生活补贴、取暖补贴、住房补贴、丧葬补贴等方面也有很大的差距,与63号文件的要求相悖,也与教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不符(第二十五条
二是公平问题。2004年落实国办发(2004)9号文件时,四川等地把国企退休职幼教包含在9号文件的解决范围,已经从2004年开始依据《教师法》规定解决了国企退休职幼教待遇问题。比2004年晚六年的二0一0年七月二十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下发了补充通知桂政办发【2010】130号文件,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区直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97号)精神,妥善解决自治区直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也明确规定,解决的对象为:“按照《教师法》规定,本《补充通知》所指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是指国有企业举办的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是指在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工作岗位上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为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的专任教师、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国有企业因减员增效,经企业批准在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工作岗位上离岗退养的,为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的专任教师、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并且从2004年1月1日起按当地政府办同等教师待遇标准补齐。
而2011年下发的63号文件却从2011年开始以生活补贴的形式兑现国企退休职幼教的待遇。从2004年至2010年这7年间,国企退休职、幼教的身份到底是教师还是工人?显然是教师。是教师为什么要剥夺他们应当享有的教师的法定待遇?2004-2010这7年中,《教师法》去哪里了?是谁让《教师法》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断档?违背《教师法》的规定,侵害国企教师的合法权益,谁来问责?谁来纠责?如今,63号文件并没有赋予这些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国企退休职教、幼教教师依然属于教师队伍中的另类而被歧视,其合法权益继续遭受伤害,显然违背了《教师法》的规定。那么,如何纠正国办发2004-9号文的执行乱象?同在一片蓝天下,同一部《教师法》,为什么要执行出截然不同的版本?法治何在?公平正义何在?
三是按月发放问题。《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255号文件也没有得到落实。255号文件规定: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我们希望财企[2011]255号文件的按月发放的规定能够尽快得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