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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寿宁县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寿宁县教育局
寿委教〔2010〕72号
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中小学、职业技术学校、实幼、进修学校、电大、成人中专:
现将《中小学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小学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中共寿宁县委教育工委
寿宁县教育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教育 教师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市教育督导室,县委组织部、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县编办、县人事局、县教育督导室,李海波、雷仕庆、朱建波、叶斌华、叶乃炳、王宏雄同志。
中共寿宁县委教育工委办公室 2010年12月30日印发
中小学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二章 聘任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三章 编制与工作量
第五条
第六条
第四章 培训与进修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五章 调配与交流
第十三条
(一)合理流动原则。即按照人才的合理流向,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解决人才积压、人才浪费和人才紧缺问题。通过合理流动,发挥人才的专长,提高工作效率。
(二)按需调配原则。即依据各教学单位核定的编制,按学校所缺学科教师的需求有目的地调配教师。
(三)优先调配原则。缺编教师严重的学校、边远学校优先调配教师。
(四)就近调配原则。即根据教师的家庭住所,尽可能考虑就近学校调配。
(五)择优调配原则。从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角度考虑,优秀人才应享受优先调配的待遇。如有指导全县开展教学教研活动的学校,应当考虑优秀教师的优先调入。
(六)因才使用原则。即根据人才的专长、资格、能力和志向等条件,安排(调整)适当的工作,做到才以致用,大才大用,小才小用,各得其所,各尽其才。
第十四条
交流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在每年7月15日前将《教师交流申请表》上交县教育局人事股。人事股根据各校教师需求情况,提出初步交流方案,并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办理交流手续,交流只限于同学段之间进行。
第十五条
1、通过在职进修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后服务期不少于5年;
2、获得省先进教育工作者、省特级教师、省优秀教师等省级荣誉称号的服务期不少于8年;(特级教师原则上不调离中小学,因特殊原因需要调离的必须由所在单位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逐级上报审批。)
3、获得市学科带头人等市级荣誉称号的服务期不少于5年;
4、获得县学科带头人荣誉称号的服务期不少于3年;
5、从县外引进的紧缺专业教师服务期不少于6年;
6、新招聘的毕业生服务期限不少于5年;
未满服务期限的原则上不得跨县调动,不得报考高一级院校离职学习;对服务期未满而要求调离我县教育系统或报考高一级院校离职学习者,须向用人单位缴纳培养费和违约金。对未经同意自行离岗的,按自行离职处理,不予办理调档手续。
7、凡具有本科学历的初、高中教师;中小学中高级职称教师;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中小学行政班子成员等参加县外和非教育系统的招聘考试或工作调动之前,必须个人申请、学校同意,报教育工委研究并按市、县有关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调动管理规定上报审批(市委组[2006]56号,寿委组通[2006]83号)。
第十六条
(一)农村教师进城选调相关条件及程序:
农村学校教师选调进入城区学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师德表现好,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近三年师德考核连续优秀;
2、在边远乡镇学校任教三年以上,其它农村乡镇学校任教四年以上,(寿宁一中、小学技能科另行规定);
3、小学需大专及以上学历,中学需本科及以上学历;
4、有较强的教育教学和管理能力,近三年来承担过毕业班教学或县级及以上公开教学,有一篇以上所任教学科论文(课题)在县级及以上获奖或汇编。
(二)县内各中小学教师交流,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参加交流:
1、师德表现好,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工作踏实勤恳。
2、城区学校在本校连续工作满五年;农村教师在边远乡镇学校任教满三年,其它农村乡镇任教四年以上。
3、确因家庭生活有困难或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教师。
第十七条
(一)对以闹调动为由,消极怠工,无故旷工,表现不好,群众意见大的教师,不准调动,并处待岗。
(二)对表现差,纪律散漫,工作不负责任,谩骂领导、同事,群众意见大的教师,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学校提出意见报县教育局,由教育局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决定上报县委、县政府。
(三)教师的调动,必须坚决做到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凡被调动的人员要按时到新单位报到工作。无正当理由,未经县教育局批准超过报到时间5天的扣发本人当月工资的30%。逾期15天不报到的,作辞退处理。
第十八条 借用管理
(一)严格控制外系统、外县(市)借调教师。县委、政府重大项目和短期特殊岗位工作需要借调中小学教师的,经借入、借出双方单位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委组织部研究,县教育局办理借调手续。借调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如因工作需要继续借用的,应在借用期满前7天按规定重新办理借用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被借调人员在借用期间的计生综治等责任管理,由借用单位负责。借用单位对被借调人员的工作鉴定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借出单位,作为年度考核依据,否则,不予考核。借到县外和县内非重点项目单位的原单位停发其工资。
(二)教育系统内不得随意借调老师,因教学需要,农村中小学之间确需临时借调的,必须经双方学校同意后报教育局研究并办理借调手续(借调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学期),借调期满后回原单位任教。凡未经批准,学校擅自允许教师借调到系统外的要追究校长责任。被借调教师按擅自离岗处理。
第六章 休假与请假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因病、因事、因结婚、因生育等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必须办理请、销假手续。请假原则上由请假人本人到学校、县教育局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1.请假审批权限:教师请假在15天以内由中小学校长批准;请假超过15天的由中小学校长签署意见,中小学校长签署意见时,应严格审核请假教师提供的相关材料,根据请假类型签注意见,同时分娩假应注明准生证号、独生子女证号,哺乳假和育龄女教师请事、病假应注明计生“两查”情况,请病假15天以上的须附县级医院出具的证明,并逐月上报教育局批准;中小学校长请假3天以上(含三天)报教育局批准。科级以上干部请、销假按管理权限报批。
2.教师请假后,应及时办理有关销假手续,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者,学校应及时口头或书面通知其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其本人坚持不回的,从超假之日起按旷工处理;一年内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者即按自动离职处理。对教师的请假要严格登记,定期公布。凡未办理请假手续而不到校工作者或未经学校批准自行调整课程不到校工作者,均按旷工论处,每天扣发其月工资总额的双倍日均工资,当月旷工累计超过5天者再加倍扣发其工资。教师请假、旷工的天、节数必须记入教师年度业务考核登记表。
第二十五条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或10年以上的发本人工资的80%。
2.病假期间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必须经市机关事业单位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经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必须退休。能坚持正常工作而本人不上班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因病不能恢复工作,但又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起,满1年再进行鉴定,仍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予办理退休。
3.因公受伤,在医疗期间的工资应予以照发。
4.女教职工产假,男职工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在批准的婚假、丧葬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第七章 退 休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因病因伤要求提前退休的,由本人向县教育局、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凭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到县教育局、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病退或退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受聘任职、晋升工资、评定职称、实施奖惩的依据。一年考核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不得晋升工资;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作辞退处理。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建立教师岗位巡查制。各校按月上报教师考勤情况,校长和经办人要签名,对擅自离岗而学校隐情不报的,要追究校长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县教育局定期不定期地对教师上岗情况进行巡查。凡擅自离岗或雇人顶岗连续15天或一学年内累计30天以上者,学校应立即发出有关催促返校的书面通知,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县教育局,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的,要严肃追究学校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
2、故意或经常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3、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4、向学生及家长索要财物或乱收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5、品行不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6、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擅离岗位,经教育批评不改的;
7、违规进行有偿家教,有偿寄养,社会反映强烈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8、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复习资料、各种报刊或其它商品的;
9、到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兼职,或以自己的名义为其招揽学生的;
10、参与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的;
11、其他应予惩处的。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教师,按相关程序予以开除。
第三十五条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中共寿宁县委教育工委
寿宁县教育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