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七)
(2019-12-19 14:03:09)
标签:
系统功能调试点亮功能控制功能备用照明功能调试应急启动功能 |
分类: 消防工程师 |
5.4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
I 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功能调试
5.4.1 系统功能调试前,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灯具自带的蓄电池应连续充电24h。
【条文说明】5.4.1
本条规定了集中控制型系统系统功能调试前的准备要求,为了准确检验灯具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系统功能调试前,采用集中电源型灯具的系统,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应至少连续充电24h;采用自带电源型灯具的系统,灯具自带蓄电池应至少连续充电24h。
5.4.2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应对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3
系统内所有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符合本标准第3.6.5(3)(款)的规定。
【条文说明】5.4.2
本条规定了非火灾状态下系统正常工作模式的调试要求,系统正常工作模式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5.4.3 切断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主电源断电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主电源断电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5 使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时间,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灯具的光源应熄灭。
【条文说明】5.4.3 本条规定了非火灾状态下系统的主电源断电后系统控制功能的调试要求,系统控制功能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5.4.4
切断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正常照明配电箱的电源,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正常照明断电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正常照明断电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恢复正常照明应急照明配电箱的电源供电,该区域所有灯具的光源应恢复原工作状态。
【条文说明】5.4.4 本条规定了非火灾状态下疏散区域的正常照明电源断电后系统控制功能的调试要求,系统控制功能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II 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功能调试
5.4.5 系统功能调试前,应将应急照明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使应急照明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条文说明】5.4.5 本条规定了火灾状态下系统功能调试前的准备要求。
5.4.6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对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4 A型集中电源、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切断集中电源的主电源,集中电源应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
【条文说明】5.4.6 本条规定了系统自动应急启动功能的调试要求,系统自动一键启动功能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5.4.7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被借用防火分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对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中标志灯指示状态的改变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标志灯具的指示状态改变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3 该防火分区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保持不变。
【条文说明】5.4.7
本条规定了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相应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功能的调试要求,相应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功能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5.4.8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代表相应疏散预案的消防联动控制信号,对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中标志灯指示状态的改变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标志灯具的指示状态改变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3 该区域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保持不变。
【条文说明】5.4.8
本条规定了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相应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功能的调试要求,相应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功能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5.4.9 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一键启动按钮,对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条文说明】5.4.9 本条规定了火灾状态下系统手动应急启动功能、系统照明灯设置部位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和系统灯具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持续应急工作时间的调试要求,系统手动应急启动功能、系统照明灯设置部位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和系统灯具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持续应急工作时间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5.5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
I 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功能调试
5.5.1 系统功能调试前,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灯具自带的蓄电池应连续充电24h。
【条文说明】5.5.1
本条规定了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前的准备要求,为了准确检验灯具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系统功能调试前,采用集中电源型灯具的系统,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应至少连续充电24h;采用自带电源型灯具的系统,灯具自带蓄电池应至少连续充电24h。
5.5.2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系统灯具的工作状态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条文说明】5.5.2
本条规定了非火灾状态下系统正常工作模式的调试要求,系统正常工作模式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5.5.3 非持续型照明灯具有人体、声控等感应方式点亮功能时,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灯具处于主电供电状态下,对非持续型灯具的感应点亮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灯具的感应点亮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2 非持续型照明灯应点亮。
【条文说明】5.5.3 本条规定了非火灾状态下,非持续型灯具在主电源供电时感应点亮控制功能的调试要求,灯具感应点亮控制功能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II 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功能调试
5.5.4 在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使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对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输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5.5.4 本条规定了设置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中,火灾状态下系统自动应急启动功能的调试要求,系统自动应急启动功能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5.5.5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条文说明】5.5.5
本条规定了火灾状态下系统手动应急启动功能、系统照明灯设置部位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和系统灯具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持续应急工作时间的调试要求,系统手动控制功能、系统照明灯设置部位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和系统灯具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持续应急工作时间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5.6 备用照明功能调试
5.6.1
根据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备用照明的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备用照明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条文说明】5.6.1 本条规定了系统备用照明功能的调试要求,系统备用照明功能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