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五)
(2019-12-19 10: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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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要求进场材料布线设备安装灯具安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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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施工
4.1 一般规定
4.1.1
系统的子分部、分项工程应按本标准附录A划分。
4.1.2
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文件要求编写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进行检查,并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填写有关记录。
【条文说明】4.1.2 相关人员应按照本标准附录B的相关要求进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检查并记录。
4.1.3 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4.1.4
【条文说明】4.1.4 严格按照经相关机构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系统的施工,是保障系统安装质量和系统运行稳定性和可靠性的必要条件,因此将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1.5 系统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条文说明】4.1.5 本条规定了施工过程中的材料进场、施工和设计变更、各施工工序完成和交接、安装质量检查等环节的质量控制要求。
4.1.6 系统部件的选型、设置数量和设置部位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条文说明】4.1.6 为保障系统的功能和性能符合本标准和设计文件的相关要求,对系统部件选型和设置的符合性做出相应规定。
4.1.7 在有爆炸危险性场所,系统的布线和部件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4.1.7 本条规定了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施工要求。
4.2 材料、设备进场检查
4.2.1 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等文件。
【条文说明】4.2.1 应按照设计文件要求,检查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的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等文件。
4.2.2 系统中的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应是通过国家认证的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认证证书和检验报告一致。
【条文说明】4.2.2
应检查各系统部件的名称、规格、型号、蓄电池(组)是否与检验报告的内容一致,产品外观是否与检验报告中的照片一致,以证明该产品通过国家检验机构的检验,其中任一项内容不符就无法说明产品性能满足国家标准的要求;应核对产品的标志、名称、型号、规格是否与证书内容相符,并检查产品是否贴有相关认证标识。
4.2.3 系统部件及配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4.2.4 系统部件及配件表面应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
4.3 布线
4.3.1 系统线路的防护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3 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直接明敷。
【条文说明】4.3.1
本条规定了系统供配电线路、系统通信线路采用不同敷设方式时的防护要求。
4.3.2 各类管路明敷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3
管路转角或分支处;
【条文说明】4.3.2
管路在明敷时,线路和管路存在一定的重量,为增加机械强度防止弧垂过大,对管路的吊点或支点的设置部位、吊杆直径做出相应的规定。
4.3.3 各类管路暗敷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条文说明】4.3.3
管路暗敷时,为了减少火灾产生的火焰和高温对系统线路正常工作的影响,管路应敷设在不燃性建筑结构体内,且埋深不应小于30mm。
4.3.4 管路经过建、构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变形缝处,应采取补偿措施。
【条文说明】4.3.4
为防止因建筑结构变形损坏管路,管路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时,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
4.3.5 敷设在地面上、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做防腐蚀、密封处理。
【条文说明】4.3.5
在潮湿、多尘或者地面上敷设时,为了避免环境中水汽和灰尘进入管路腐蚀线路、影响线路的绝缘性能,管路的管口和管子的连接处应做密封和防腐处理。
4.3.6 符合下列条件时,管路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条文说明】4.3.6
为防止管路太长或者弯头太多,不利于在管路中穿线,管路敷设时应在相应部位装设接线盒。
4.3.7
金属管子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塑料管入盒应采取相应固定措施。
【条文说明】4.3.7
为了防止因管路与接线盒连接不牢固造成导线外漏,对管路和接线盒的连接做出相应规定;为了防止金属管路端口的毛刺在线路敷设过程中损坏导线绝缘护套,要求金属管路入盒的内侧应加装护口。
4.3.8 槽盒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条文说明】4.3.8
为增加槽盒的机械强度,防止弧垂过大,对槽盒的吊点或支点的设置部位、吊杆直径做出相应要求。
4.3.9 槽盒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条文说明】4.3.9
为保证槽盒的安装质量,便于日常维护,对槽盒接口和槽盖的安装做出相应要求。
4.3.10
【条文说明】4.3.10 线路敷设时,应按本标准第3.5节和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线缆的选型进行核查。
4.3.11
【条文说明】4.3.11
管路或槽盒中的积水会影响线路的绝缘性能,管路或槽盒内的杂物不清理干净,不便于穿线,而且极易在布线过程中损坏线缆的绝缘护套。
4.3.12
系统应单独布线。除设计要求以外,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交流与直流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槽盒的同一槽孔内。
【条文说明】4.3.12
为了避免不同类别的线路相互干扰,影响线路的正常工作,除经设计验证的线路外,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交流与直流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槽盒的同一槽孔内。
4.3.13
线缆在管内或槽盒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应在接线盒内采用焊接、压接、接线端子可靠连接。
【条文说明】4.3.13
线缆的接头位于管内或槽内时,由于受连接工艺的限制会影响线路的机械强度和线路的绝缘性能,同时也不利于线路的日常维护,因此,要求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采用可靠工艺连接。
4.3.14
【条文说明】4.3.14
多尘、潮湿场所中,环境中的水汽、粉尘会侵蚀裸露的导体或端子,降低线路连接的可靠性和绝缘性能,因此这些场所设置的接线盒和导线的接头需要进行防腐蚀和防潮处理;接线盒是系统部件之间电气连接的主要配件,为保障系统部件整体电气连接的可靠性,接线盒的IP防护等级应与系统部件等同要求。
4.3.15
从接线盒、管路、槽盒等处引到系统部件的线路,当采用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保护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m,且金属导管应入盒并固定。
【条文说明】4.3.15
为了便于线路与系统部件的连接,从接线盒、管路、槽盒等引致系统部件的防护管路可以采用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同时为了保证防护管路整体的强度要求,对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的长度作出相应的限制。
4.3.16 线缆跨越建、构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条文说明】4.3.16
为防止因建筑结构变形损坏系统线路,线缆在跨越建、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变形缝时应留有一定的余量,并在变形缝的两侧固定。
4.3.17
【条文说明】4.3.17 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是检验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的通用工程技术标准,因此,系统布线除应满足本标准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相关规定。
4.3.18 系统导线敷设结束后,应用500V兆欧表测量每个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且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条文说明】4.3.18 系统线路的绝缘性能直接影响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因此线路敷设结束后,应对系统线路的每个回路进行绝缘性能测试,回路的绝缘电阻不满足要求时,应排查并解决布线环节存在的问题。
4.4 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安装
4.4.1
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条文说明】4.4.1
本条规定了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安装要求。
4.4.2
应急照明控制器或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需进行现场安装时,应核对蓄电池(组)的规格、型号、容量,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蓄电池(组)的安装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条文说明】4.4.2
基于运输的安全性考虑,应急照明控制器或集中电源与自带的蓄电池组可能需要分别运输、现场安装,在现场安装时应仔细核对设计文件和产品的检验报告,核查蓄电池的规格、型号和容量是否与检验报告、设计文件描述的一致,蓄电池的安装环境是否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4.4.3
应急照明控制器主电源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条文说明】4.4.3
为保障应急照明控制器在火灾条件下供电的可靠性,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供电;同时,为防止插头意外脱落影响控制器的正常工作,应急照明控制器与消防电源和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连接。
4.4.4 集中电源的前部和后部应适当留出更换蓄电池(组)的作业空间。
【条文说明】4.4.4
集中电源采用落地方式安装时,应保留足够的安装和维护空间。
4.4.5 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条文说明】4.4.5 为了保障设备接线的可靠性,并便于日常维护,本条规定了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接线要求。
4.5 灯具安装
I 一般规定
4.5.1 灯具应固定安装在不燃性墙体或不燃性装修材料上,不应安装在门、窗或其他可移动的物体上。
【条文说明】4.5.1
火灾发生时,为避免灯具因固定部件燃烧而意外脱落,灯具应固定安装在不燃烧墙体或不燃烧装修材料上;同时,为了不影响灯具的功能,灯具安装后的位置应是固定的,不能安装在移动部件上。
4.5.2 灯具安装后不应对人员正常通行产生影响,灯具周围应无遮挡物,并应保证灯具上的各种状态指示灯易于观察。
【条文说明】4.5.2
灯具安装后,不能影响疏散通道的宽度,也不能成为人员通行的障碍物,灯具突出墙面、地面的高度均应符合相关规定;灯具安装时,应确保照明灯照射范围内、疏散路径上的人员与标志灯的视角范围内无固定、移动的遮挡物,同时为了便于灯具的日常维护,应确保灯具的指示灯位于便于观察的方位。
4.5.3 灯具在顶棚、疏散走道或通道的上方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灯具采用吊装式安装时,应采用金属吊杆或吊链,吊杆或吊链上端应固定在建筑构件上。
【条文说明】4.5.3
灯具在顶棚、疏散走道或通道的上方安装时,应根据建筑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宜的安装方式。标志灯采用嵌顶方式安装时,位于不同位置的人员可能因视角不同,不能完全看到标志灯的指示信息;同时,标志灯过于贴近顶棚,火灾初期产生烟雾很容易对标志灯的标志信息造成遮挡、影响人员的准确识别。灯具采用吊顶方式安装时,为了避免灯具因安装不牢固而意外脱落,应采用金属吊杆或吊链,吊杆或吊链上端应固定在建筑构件上。
4.5.4 灯具在侧面墙或柱上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大于1m时,灯具表面凸出墙面或柱面的部分不应有尖锐角、毛刺等突出物,凸出墙面或柱面最大水平距离不应超过20mm。
【条文说明】4.5.4 灯具在疏散走道、通道侧面墙或柱上安装时,可采用壁挂或嵌入方式安装。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大于1m时,为了避免灯具刮伤过往的行人,应确保灯具表面凸出墙面或柱面的部分没有尖锐角、毛刺等突出物;为了避免灯具影响人员的正常通行或在疏散走道、通道上搬运物品时损坏灯具,灯具凸出墙面或柱面最大水平距离不应超过20mm。
4.5.5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自带电源型灯具采用插头连接时,应采用专用工具方可拆卸。
【条文说明】4.5.5 采用自带电源型灯具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灯具可以采用插头方式连接;但是,为了避免在日常使用过程中非维护人员随意拔出插头,影响灯具的正常运行,插头与插座之间应采取采用专用工具方可拆卸的连接方式连接。
II 照明灯安装
4.5.6
4.5.7 当条件限制时,照明灯可安装在走道侧面墙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5.8 照明灯不应安装在地面上。
【条文说明】4.5.6~4.5.8 为了保证照明灯的光线能够有效覆盖疏散路径及相关区域的地面,照明灯宜采用顶部安装方式;受安装条件的限制,灯具也可以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两侧墙面或柱面上。由于距地面1m~2m的高度是人员的视线高度范围,为了避免照明灯的光线直接照射到人眼产生眩光,影响人员对疏散路径的识别,照明灯不能安装在距地面1m~2m的高度范围内。照明灯在墙面或柱面上安装时,可采用高位或低位两种安装方式:采用高位安装方式时,照明灯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2m;采用低位安装方式时,照明灯距地面的高度应小于1m,且应确保照明灯的光线直接照射到地面上。
III 标志灯安装
4.5.9 标志灯的标志面宜与疏散方向垂直。
【条文说明】4.5.9 标志灯的标志面板与疏散方向垂直,有利于在疏散走道、通道上的人员正视标志灯的标志面、准确识别标志灯的疏散指示信息。
4.5.10 出口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3 采用吸顶或吊装式安装时,标志灯距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所在墙面的距离不宜大于50mm。
【条文说明】4.5.10
为了确保出口标志灯的安装高度处于人员正常视角范围内,同时便于人员准确识别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位置,对出口标志灯的安装作出相应要求;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展览厅、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等场所,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大于6m,同时考虑到该类场所日常物品搬运的需求,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不宜低于3m。
4.5.11 方向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条文说明】4.5.11 本条规定了方向标志灯的安装要求。
4.5.12 楼层标志灯应安装在楼梯间内朝向楼梯的正面墙上,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2.2m~2.5m。
【条文说明】4.5.12 为了便于疏散楼梯间内的人员准确识别所处的楼层位置,指示楼层位置信息的楼层标志灯应安装在每层楼梯间朝向梯面的正面墙上,且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2.2m~2.5m。
4.5.13 多信息复合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