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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67—2014《汽车库 、修车库 、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二)

(2016-12-15 11:43:20)
标签:

消防工程师

汽车库

停车场

修车库

分类: 消防工程师

GB500672014《汽车库 、修车库 、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二)

5.2 防火墙、防火隔墙和防火卷帘

5.2.1 防火墙应直接砌在汽车库、修车库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的框架上;防火隔墙可砌筑在不燃烧体地面或钢筋混凝土梁上。防火墙、防火隔墙均应砌至梁、板的底部。

条文说明5.2.1 本条沿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对防火墙的砌筑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5.2.2 当汽车库、修车库的屋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0.50h 的不燃烧体时,防火墙、防火隔墙可砌至屋面基层的底部。

条文说明5.2.2 因为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3h,防火隔墙的耐火时间为 2h,故防火墙和防火隔墙上部的屋盖也应有一定的耐火极限要求,当屋面达到 0.5h、已达到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时,防火墙和防火隔墙砌至屋面基层的底部就可以了,不必高出屋面也能满足防火分隔的要求。

5.2.3 防火墙、防火隔墙应截断三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修车库的屋顶结构,并应高出其不燃烧体屋面且不应小于 0.4m;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不应小于0.5m

条文说明5.2.3 本条对三级耐火等级的车库屋顶结构、防火墙必须高出屋面0.4m  0.5m 的规定,是沿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

5.2.4 防火墙不宜设在汽车库、修车库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处时,内转角处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4m

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m。当防火墙两侧设置固定乙级防火窗时,可不受距离的限制。

条文说明5.2.4 火灾实例说明,防火墙设在转角处不能阻止火势蔓延,如确有困难需设在转角附近时,转角两侧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不在转角处的防火墙两侧门、窗、洞口的最近水平距离可为 2m,这一间距就能控制一定的火势蔓延。在防火墙两侧设置固定乙级防火窗,其间距不受限制。

5.2.5 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不应设置通风孔道,也不宜穿过其他管道(线);当管道(线)穿过防火墙或防火隔墙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孔洞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

条文说明5.2.5 为了确保防火隔墙、防火墙的耐火极限,防止火灾时火势从孔洞的缝隙中蔓延,本条作了这一规定。这一点往往在施工中被人们忽视,特别在管道敷设结束后,必须用不燃烧材料将孔洞周围的缝隙紧密填塞,应引起设计、施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高度重视。

5.2.6 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卷帘。

条文说明5.2.6 本条对防火隔墙开设门、窗、洞口提出了严格要求。在建筑物内发生火灾,烟火必然穿过孔洞向另一处扩散,墙上洞口多了,就会失去防火墙、防火隔墙应有的作用。为此,规定了这些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时,应在开口部位设置耐火极限为 1.2h的防火门、窗。实践证明,这样处理,基本上能满足控制或扑救一般火灾所需的时间。

5.2.7 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设置在车道上的防火卷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 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设置在停车区域上的防火卷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

5.3 电梯井、管道井和其他防火构造

5.3.1 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和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管道井、电缆井的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不燃烧体;电梯井的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不燃烧体。

条文说明5.3.1 建筑物内各种竖向管井,是火灾蔓延的途径之一。为了防止火势向上蔓延,要求多层汽车库、地下汽车库以及与其他建筑物组合在一起的底层、多层、地下汽车库的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以及楼梯间应各自独立分开设置。为防止火灾时竖管井烧毁并扩大灾情,规定了管道井井壁耐火极限为 1.00h,电梯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不燃烧体结构。

5.3.2 电缆井、管道井应每层在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封堵材料作防火分隔,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条文说明5.3.2 电缆井、管道井应作竖向防火分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封堵。

5.3.3 除敞开式汽车库、斜楼板式汽车库以外的多层、高层、地下汽车库,汽车坡道两侧应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设置甲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停车区隔开,当汽车库和汽车坡道上均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不受此限。

条文说明5.3.3 非敞开式的多层、高层、地下汽车库的自然通风条件较差,一旦发生火灾,火焰和烟气很快地向上、下、左、右蔓延扩散,若车库与汽车疏散坡道无防火分隔设施,对车辆疏散和扑救是很不利的。为保证车辆疏散坡道的安全,本条规定,汽车库的汽车坡道与停车区之间用防火墙分隔,开口的部位设耐火极限为 1.2h 的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水幕进行分隔。车库内和坡道上均设有自动灭火设备的汽车库的消防安全度较高;敞开式的多层停车库,通风条件较好;另外不少非敞开式的汽车库采用斜楼板式停车的设计,车道和停车区之间不易分隔,故条文对于设有自动灭火设备的多层、高层、地下汽车库和敞开式汽车库、斜楼板式汽车库作了另行处理的规定,也是与国外规范相统一的。美国防火协会《停车构筑物标准》规定,封闭式停车的构筑物、贮存汽车库以及地下室和地下停车构筑物中的斜楼板不需要封闭,但需要具备下述安全措施:第一,经认可的自动灭火系统;第二,经认可的监视性自动火警探测系统;第三,一种能够排烟的机械通风系统。

5.3.4 汽车库、修车库的内部装修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的有关规定执行。

6 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

6.0.1 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设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场所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条文说明6.0.1 制定本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保人员的安全,不管平时还是在火灾情况下,都应做到人车分流、各行其道,避免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火灾时不影响人员的安全疏散。某地卫生局的一个汽车库和宿舍合建在一起,宿舍内人员的进出没有单独的出口,进出都要经过停车库。有一次车辆失火后,宿舍的出口被烟火封死,宿舍内 3 人因无路可逃而被烟熏死在房间内。所以汽车库、修车库与办公、宿舍、休息用房组合的建筑,其人员出口和车辆的出口应分开设置。条文中设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是指汽车库与其他建筑平面贴邻或上下组合的建筑,如上海南泰大楼下面一至七层为停车库,八至二十层为办公和电话机房;又如深圳发展中心前侧为超高层建筑,后侧为六层停车库;也有单层建筑,前面为停车,后面为办公、休息用房。这一类建筑均称为组合式汽车库。国内外也有一些高层建筑,如上海海仑宾馆底层为汽车库,二层以上为宾馆的大堂、客房;新加坡的不少高层住宅底层均为汽车库,二层以上为住宅。这一类底层停车的汽车库也是组合式汽车库的一种类型。对这些组合式汽车库应做到车辆的疏散出口和人员的安全出口分开设置,这样设置既方便平时的使用管理,又有确保火灾时安全疏散的可靠性。

6.0.2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Ⅳ类汽车库和Ⅲ、Ⅳ类的修车库可设 1 个。

条文说明6.0.2 汽车库、修车库人员疏散出口的数量,一般都应设置两个。目的是可以进行双向疏散,一旦一个出口被火灾封死时,另一个出口还可进行疏散。但多设出口会增加车库建筑面积和投资,不加区别地一律要求设置两个出口,在实际执行中有困难,因此,Ⅳ类汽车库和Ⅲ、Ⅳ类的修车库作了适当调整处理的规定。本次修订,考虑由于汽车库、修车库同一时间的人数无法确定,其可操作性不强,故取消人数的规定,明确Ⅳ类汽车库和Ⅲ、Ⅳ类的修车库可设一个安全出口的规定。

人员安全出口的设置是按照防火分区来考虑,即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两个人员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定义,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规定,是指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鉴于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疏散距离等指标均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应的防火分区、疏散距离等指标放大,故对于汽车库来讲,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不得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6.0.3 汽车库、修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建筑高度超过 32m 的高层汽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 的地下汽车库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2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以及设在高层建筑裙房内的汽车库,其楼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 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4 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 1.1m

条文说明6.0.3 车库内的人员疏散主要依靠楼梯进行。因此要求室内的楼梯必须安全可靠。敞开楼梯间犹如垂直的风井,是火灾蔓延的重要途径。为了确保楼梯间在火灾情况下不被烟气侵入,避免因“烟囱效应”而使火灾蔓延,所以在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封闭门使之形成封闭楼梯间。如今建筑地下空间的开发在规模和深度上都有很大的突破,地下深度越深,其疏散要求也越高,故将地下深度大于 10m的地下车库与 32m 高度以上的高层汽车库的疏散楼梯间要求进一步提高,要求设置防烟楼梯间。

6.0.4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建筑高度超过 32m 的高层汽车库应设置消防电梯,并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至少有 1 部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GB50045 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6.0.4 原规范未对车库内消防电梯的设置作出规定。由于建设基地的紧张,而车库的停车数量有较大的上升,在城市中,汽车库有向上和向深发展的趋势,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GB50045 一致,增加消防电梯设置的要求。

6.0.5 室外疏散楼梯可视作防烟楼梯间和封闭楼梯间,可采用金属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楼梯的倾斜角度不应大于 45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 1.1m

2 每层楼梯平台均应采用不低于 1.00h 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制作;

3 在室外楼梯周围 2m 范围内的墙面上,除设置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门、窗、洞口;

4 高层汽车库的室外楼梯,其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条文说明6.0.5 室外楼梯烟气的扩散效果好,所以在设计时尽可能把楼梯布置在室外,这对人员疏散和灭火扑救都有利。室外楼梯大都采用钢扶梯,由于钢楼梯耐火性能较差,所以条文中对设置室外楼梯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当满足条文规定的室外钢楼梯技术要求时,可代替室内的封闭疏散楼梯或防烟楼梯间。

6.0.6 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超过 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超过 60m,对于单层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 60m

条文说明6.0.6 汽车库的火灾危险性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划分为丁类,但毕竟汽车还有许多可燃物,如车内的坐垫、轮胎和汽油箱均为可燃和易燃材料,一旦发生火灾燃烧比较迅速,因此在确定安全疏散距离时,参考了国外资料的规定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对丁类生产厂房的规定,定为 45m。装有自动喷淋灭火设备的汽车库安全性较高,所以距离也可适当放大,定为 60m。对底层汽车库和单层汽车库因都能直接疏散到室外,要比楼层停车库疏散方便,所以在楼层汽车库的基础上又作了相应的调整规定。这是因为汽车库的特点空间大、人员少、按照自由疏散的速度 1m/s 计算,一般在 1min 左右都能到达安全出口。

6.0.7 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当不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时,应在地下汽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设置连通走道,开向该走道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条文说明6.0.7 在大型住宅小区中,建筑间的独立大型地下车库均有地下通道与住宅相通,如按地下汽车的防火分区内设置疏散楼梯,将使小区内地面的道路和绿化受到较大影响。所以,允许全部或部分利用地下汽车库通向住宅的楼梯间作为汽车库的疏散楼梯是符合实际的,这样,既可以节省投资,同时,在火灾情况下,人员的疏散路径也与人们平时的行走路径相一致。该走道的设置类似于楼梯间的扩大前室,同时,考虑到汽车库与住宅地下室之间分别属于不同防火分区,所以,连通门采用甲级防火门。

6.0.8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不设置人员安全出口,但应按以下要求设置供灭火救援用的楼梯间:

1 停车数量大于 50 辆,且小于等于 100 辆的,可设置 1 个楼梯间;

2 停车数量大于 100 辆,且小于等于 300 辆的,设置不少于 2 个楼梯间,并应分散布置;

3 楼梯间与停车区域之间应采用防火隔墙进行分隔,楼梯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 楼梯的净宽不得小于 0.9m

6.0.9 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应布置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且整个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总数不应少于 2 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1 个:

1 Ⅳ类汽车库;

2 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的Ⅲ类地上汽车库;

3 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的停车数量小于等于 100 辆且建筑面积小于4000m 2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

4 Ⅱ、Ⅲ、Ⅳ类修车库。

条文说明6.0.9 车库发生火灾,车辆能不能疏散、要不要疏散、这是大家争论激烈的一个问题。不少同志认为汽车经济价值较高,它和其他物资一样发生火灾后应尽力组织疏散抢救。修订组在调研中了解到,一些单位车库内汽车着火后,也有组织人员将着火汽车的邻近汽车推出车库、抢救出来的。当然也有一些同志认为汽车停到车库后,一般司机都关好车门到外面去休息,一旦汽车着火,司机找不到车辆,无法从车库内疏散出来。在实际执行中,在一些主要干道上的汽车库,由于受到交通干道上开口的限制,出口的布置难度较大,特别是一些地下汽车库,设置出口的难度更大。确定车辆疏散出口的主要原则是,在汽车库满足平时使用要求的基础上,适当考虑火灾时车辆的安全疏散要求。对大型的汽车库,平时使用也需要设置两个以上的出口,所以原则规定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对设置一个出口的汽车库停车数条件比原条文放大了一倍左右。如设置的是单车道时,停车数量控制在 50辆以下,这样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还是一致的。地下汽车库,由于设置出口不仅占用的面积大,而且难度大,100 辆以下双车道的地下汽车库也可设一个出口。这些汽车库按要求设置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最大的防火分区可为4000m 2 ,按每辆车平均需建筑面积 3540m 2 计,差不多是一个防火分区。在平时,对于地下多层汽车库,在计算每层设置汽车疏散出口数量时,应尽量按总数量予以考虑,即总数在100 辆以上的应不少于两个,总数在 100 辆以下的可为一个双车道出口,但在确有困难,当车道上设有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时,可按本层地下车库所担负的车辆疏散数量是否超过 50 100 辆,来确定汽车出口数。例如三层停车库,地下一层为 54 辆,地下二层为 38 辆,地下三层为 34 辆,在设置汽车出口有困难时,地下三层至地下二层因汽车疏散数小于 50 辆,可设一个单车道的出口,地下二层至地下一层,因汽车疏散为 38+34=72 辆,大于 50 辆,小于 100 辆,可设一个双车道的出口,地下一层至室外,因汽车疏散数为 54+38+34=126 辆,大于100 辆,应设两个汽车疏散出口。在执行本条时,汽车疏散出口的设置是按照整个汽车库来考虑的,不是按照每个防火分区来考虑的。

6.0.10 Ⅰ、Ⅱ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大于 100 辆的地下汽车库,当采用错层或斜楼板式且车道、坡道为双车道时,其首层或地下一层至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 2个,汽车库内的其他楼层汽车疏散坡道可设 1 个。

条文说明6.0.10 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内,一般汽车疏散是螺旋单相式、同一时针方向行驶的,楼层内难以设置两个疏散车道,但一般都为双车道,当车道上设置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时,楼层内可允许只设一个出口,但到了地面及地下至室外时,Ⅰ、Ⅱ类地上汽车库和超过 100辆的地下汽车库应设两个出口,这样也便于平时汽车的出入管理。

6.0.11 Ⅳ类汽车库设置汽车坡道有困难时,可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升降机的数量不应少于 2 台,停车数少于 25 辆时,可设 1 台。

条文说明6.0.11 在一些城市的闹市中心,由于基地面积小,车库建筑的周围毗邻马路,使楼层或地下汽车库的汽车坡道无法设置,为了解决少量停车的需要,可设汽车专用升降机作为汽车疏散出口。目前国内上海、北京等地已有类似的停车库,但停车的数量都比较少。因此条文规定了Ⅳ类汽车库方能适用。控制 50 辆以下,主要根据目前国内已建的使用汽车专用升降梯机的汽车库和正在发展使用的机械式立体汽车库的停车数提出的。此次修订,将原“垂直升降梯”改为“汽车专用升降机”,是与机械行业标准《汽车专用升降机》JB/T10546 相统一。根据《汽车专用升降机》JB/T10546 的有关规定,汽车专用升降机是指用于停车库出入口至不同停车楼层间,升降搬运车辆的机械设备,它相当于自走式停车库中代替车路(斜坡道)的作用。升降机按操作方式可分为:准无人方式和人车共乘方式;按运行方式可分为升降式、升降回转式和升降横移式;按其驱动方式可分为曳引驱动方式、液压驱动方式、链轮驱动方式和卷筒驱动方式。

6.0.12 汽车疏散坡道的宽度,单车道不应小于 3.0m,双车道不应小于 5.5m

条文说明6.0.12 本条规定车道宽度主要是依据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制定的。同时,汽车疏散坡道的宽度与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 保持统一。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 中,将汽车库内坡道分为直线型、曲线型和单车道、双车道,且分为微型车、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绞接车等,比如,对于小型车直线单车道最小宽度为3.0m,对于大型车曲线双车道最小宽度为 10.0m。本条的规定,与《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 中单车道和双车道的最小值一致,同时,汽车库车道的设计还应满足使用需求。

6.0.13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相邻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0m;毗邻设置的两个汽车坡道应采用防火隔墙隔开。

条文说明6.0.13 为了确保坡道出口的安全,对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作了限制,10m 的间距是考虑平时确保车辆安全转弯进出的需要,一旦发生火灾也为消防灭火双向扑救创造基本的条件。但两个车道相毗邻时,如剪刀式等,为保证车道的安全,要求车道之间应设防火墙予以分隔。

6.0.14 停车场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停车数量不超过 50 辆时,可设 1个。

条文说明6.0.14 停车场的疏散出口实际是指停车场开设的大门,据对许多大型停车场的调查,基本都设有两个以上的大门,但也有一些停车数量少,受到周围环境的限制,设置两个出口有困难,本条规定不超过 50 辆的停车场允许设置一个出口。

6.0.15 汽车库的车道应满足一次出车的要求。汽车与汽车之间以及汽车与墙、柱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表 6.0.15 的规定。

注:一次出车系指汽车在启动后不需调头、倒车而直接驶出汽车库。

 6.0.15 汽车与汽车之间以及汽车与墙、柱之间的水平距离(m

项目

汽车尺寸(m

车长≤6

车宽≤1.8

6<</span>车长≤8

1.8<</span>车宽≤2.2

8<</span>车长≤12

2.2<</span>车宽≤2.5

车长>12

车宽>2.5

汽车与汽车

0.5

0.7

0.8

0.9

汽车与墙

0.5

0.5

0.5

0.5

汽车与柱

0.3

0.3

0.4

0.4

注:当墙、柱外有暖气片等突出物时,汽车与墙、柱之间的间距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条文说明6.0.15 留出必要的疏散通道,是为了在火灾情况下车辆能顺利疏散,减少损失。室内外汽车停放大致有这样几种:库内有车行道的汽车停放大多采用单行尽头式,(a)库内无车行道的汽车停放采用单行尽头式,(b)采用双行或多行尽头式,(c)露天停车有采用上述停车方式。(a)、(b)的停车形式,对消防有利,任何一辆汽车起火。其他车辆能不受影响较顺利的疏散。(c)的停车形式,其特点是中间车辆行动受前列汽车的限制。只有当第一辆车疏散后,其后的汽车才能一辆接一辆地疏散。不论采取何种停放形式,也不论停放何种型号的车辆,为达到迅速疏散的目的,疏散通道的宽度必须满足一次出车的要求,同时不能小于6m,这两个条件应同时满足。此外,汽车之间以及汽车与墙、柱之间的距离也应考虑消防安全要求。有些单位只考虑停车,不顾安全,如某大学在一幢 2000m 2的大礼堂内杂乱地停放了 39 辆汽车;某市公交汽车一场,停放车辆数比原来增加了 3 倍多,车辆停放拥挤,大型铰接车之间的间距仅 0.4m。在这种情况下,中间的汽车失火,人员无法进入抢救。国外有的资料提到英国对于通常采用的停车距离为 0.51m;前苏联《汽车库设计标准的技术规范》,根据汽车不同宽度和长度分别规定了汽车之间的距离 0.50.7m,汽车与墙、柱之间的距离为 0.30.5m。本条综合研究了各方面的意见,考虑到中间车辆起火,在未疏散前,人员难侧身携带灭火器进入扑救,所以汽车之间以及汽车与墙、柱之间的距离作了不小于 0.30.9m的规定。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7.1 消防给水

7.1.1 车库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可由市政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和通向天然水源的道路,并应在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量。

条文说明7.1.1 汽车库发生火灾,开始时大多是由汽车着火而引起的,但当汽车库着火后,往往汽油燃烧很快结束,接着是汽车本身的可燃材料,如木材、皮革、塑料、棉布、橡胶等继续燃烧。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扑灭这些可燃材料的火灾最有效、最经济、最方便的灭火剂,还是用水比较适宜。在调查国内 15 次汽车库重大火灾案例中,有些汽车库发生火灾初期,职工群众虽然使用了各种小型灭火器,但当汽车库火烧大了以后,都是消防队利用消防车出水扑救的。在国外汽车库设计中,不少国家在汽车库内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将其作为重要的灭火手段。根据上述情况,本规范对汽车库消防给水作了必要的规定。

7.1.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库,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停车数不超过 5 辆的汽车库;

2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Ⅳ类修车库;

3 停车数不超过 5 辆的停车场。

条文说明7.1.2 本条规定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Ⅳ类修车库和停放车辆不超过5 辆的Ⅰ、Ⅱ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停车场,可不设室内、外消防用水。因为这种车库建筑物不燃烧,停放车辆又较少,配备一些灭火器即可。

7.1.3 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车库的消防给水管道的压力应保证在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最不利点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 10m;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消防给水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 0.1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条文说明7.1.3 本条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车库区域内的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低压两种给水方式,多数是能够办到的。在城市消防力量较强或企业设有专职消防队时,一般消防队能及时到达火灾现场,故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是比较经济合理的,它只要敷设一些消防给水管道和根据需要安装一些室外消火栓就行了;高压制消防给水系统主要是在一些距离城市消防队较远和市政给水管网供水压力不足情况下才采用的。高压制时,还要增加一套加压设施,以满足灭火所需的压力要求,这样,相应地要增加一些投资,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是很少采用的。本条对车库区域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规定低压制或高压制均可采用,这样可以根据每个车库的具体要求和条件灵活选用。

7.1.4 车库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车库内设置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条文说明7.1.4 本条对车库的消防用水量作了规定。要求消防用水总量按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包括室内消火栓系统和与其同时开放的其他灭火系统,如喷淋或泡沫等)的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在Ⅰ、Ⅱ类多层、地下汽车库内,由于建筑体积大,停车数量多,扑救火灾困难,有时要同时设置室内消火栓和室内自动喷淋等几种灭火设备。在计算消防用水量时,一般应将上述几种需要同时开启的设备按水量最大一处叠加计算。这与联合扑救的实际火场情况是相符合的。自动喷水灭火设备,无需人去操作,一遇火灾,首先是它起到灭火作用。室内消防给水主要是供本单位职工用来扑救火灾的;室外消防给水是为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提供必须的水源,所以它们各有需求,缺一不可。

7.1.5 车库应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车库计算,并应满足下列规定:

1 Ⅰ、Ⅱ类车库不应小于 20L/s

2 Ⅲ类车库不应小于 15L/s

3 Ⅳ类车库不应小于 10L/s

条文说明7.1.5 车库消防室外用水量,主要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对丁类仓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的有关要求来确定的。其规定建筑物体积小于 5000m 3 的为 10L/s5000m 3 相当于Ⅳ类汽车库;建筑物体积大于5000m 3 但小于 50000m 3 的为 15L/s,相当于Ⅲ类汽车库;建筑物体积大于50000m 3 的为 20L/s50000m 3 相当于Ⅰ、Ⅱ类汽车库。在调查 15 次重大汽车库重大火灾案例中,消防队一般出车是 24 辆,使用水枪 36支,某市招待所三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着火,市消防支队出动消防车 4 辆,使用 4 支水枪(每支水枪出水量约 5L/s)就将火扑灭。某造船厂一座四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着火,火场面积237m 2 ,当时有 3 辆消防车参加了灭火。用 4 支水枪扑救汽车库火灾,用 2支水枪保护汽车库附近的总变电所,扑救 20min就将火灾扑灭,这次水量约30L/s。根据汽车库的规模大小,对汽车库室外用水量确定为 1020L/s,这与实际情况比较接近。

7.1.6 车库的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消防泵房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执行。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且距离最近一排汽车不宜小于 7m,距加油站或油库不宜小于 15m

条文说明7.1.6 对车库室外消防管道、消火栓、消防水泵房的设置,没有特殊要求,因此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停车场室外消火栓的位置,本规范规定要沿停车场周边设置。这是因为在停车场中间设置地上式消火栓,容易被汽车撞坏,所以作了本条规定。

本条还根据实践经验,规定了室外消火栓距最近一排汽车不应小于 7m,是考虑到一旦遇有火情,消防车靠消火栓吸水时,还能留出 34m 的通道,可以供其他车辆通行,不至影响场内车辆出入。消火栓距离油库或加油站不小于 15m 是考虑油库火灾产生的辐射,不至影响到消防车的安全。

7.1.7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 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 150m 范围内的车库,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条文说明7.1.7 本条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制订的。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 150m 以内,可以不设室外消火栓,因为这个范围,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车可以依靠市政消火栓进行扑救。

7.1.8 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Ⅱ、Ⅲ类汽车库及Ⅰ、Ⅱ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 10L/s,且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2 Ⅳ类汽车库及Ⅲ、Ⅳ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 5L/s,且应保证一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条文说明7.1.8 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内消防用水量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对性质相类似的工业厂房、仓库消防用水量的规定而确定的,这与目前国内的汽车库实际情况基本相符。另外,有些大型汽车库设置移动式空气泡沫设备,这种设备的用水量本规范未另作规定,因为移动式空气泡沫设备是利用室内消火栓供水的,使用泡沫灭火设备时,室内消火栓就不用了,所以用水量也不另作规定。

7.1.9 室内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 10m,消火栓口径应为 65mm,水枪口径应为 19mm,保护半径不应超过 25m。同层相邻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高层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的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 30m。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 1.1m,其出水方向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相垂直或向下。

条文说明7.1.9 本条对车库室内消火栓设计的技术要求作了一些规定,如室内消火栓间距、口径、保护半径、充实水柱等,都采用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规定的数据,这些要求是长期灭火实践形成的经验总结,对有效补救车库火灾是必要的。

规定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方,以便于用户和消防队及时找到和使用,消火栓应有明显的红色标志,且应标注“消火栓”字样,不应隐蔽和伪装。室内消火栓的出水方向应便于操作,并创造较好的水力条件,故规定室内消火栓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成 90℃角,栓口离地面高度应为 1.1m

7.1.10 汽车库、修车库室内消火栓超过 10 个时,室内消防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并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道相连接。

条文说明7.1.10 本条是对车库室内消防管道的设计提出的技术要求,它是保障火灾时消防用水正常供给不可缺少的措施。本条内容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的有关规定提出来的。超过 10 个以上室内消火栓的车库,一般规模都比较大,消防用水量也大,如果采用环状给水管道供水,安全性高。因此,要求室内采用环状管道,并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道相接,是为了保证供水可靠性。

7.1.11 室内消防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如某段损坏时,在同一层内检修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不应超过 5 个。高层汽车库内管道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 1 根,当竖管超过 4 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 2 根。

条文说明7.1.11 为了确保汽车库内消火栓的正常使用,提出了设置阀门的具体要求,保证在管道检修时仍应有部分消火栓能正常使用。

7.1.12 四层以上多层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及地下汽车库,其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设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 1015L/s 计算。水泵接合器应有明显的标志,并设在便于消防车停靠使用的地点,其周围 1540m 范围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条文说明7.1.12 本条规定了多层汽车库及地下汽车库要设置水泵接合器的要求,包括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水泵接合器和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水泵接合器,地下汽车库主要是设喷淋用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的主要作用是:一、一旦火场断电,消防泵不能工作时,由消防车向室内消防管道加压,代替固定泵工作;二、万一出现大面积火灾,利用消防车抽吸室外管道或水池的水,补充室内消防用水量。增加这种设备投资不大,但对扑灭汽车库火灾却很有利,具体要求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制定的。目前国内公安消防队配备的车辆供水能力完全可以直接扑救四层以下多层汽车库的火灾。因此,规定四层以下汽车库可不设消防水泵接合器。

7.1.13 设置高压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当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水箱。

设置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屋顶消防水箱,其容量应能储存 10min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当计算消防用水量超过 18m 3 时,仍可按 18m 3确定。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条文说明7.1.13 室内消防给水,有时由于市政管网压力和水量不足,需要设置加压设施,并在车库屋顶上设置消防水箱,储存一部分消防用水,作为扑救初期火灾使用。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汽车库屋顶消防水箱的容量确定为能储存 10min 的消防用水量,因为城市的消防队一般能在 10min 内到达起火点扑救火灾。并且考虑到水箱容量太大,在建筑设计中有时处理比较困难,但若太小又势必影响初期火灾的扑救,因此本条对水箱容积作了必要的规定。

7.1.14 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其每个消火栓处均应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置保护按钮的设施,但设有稳压泵联动消防主泵的系统除外。

条文说明7.1.14 为及时启动消防水泵,在水箱内的消防用水尚未用完以前,消防水泵应正常运行。故本条规定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每个消火栓处均应设置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以便迅速远距离启动。为防止小孩等玩弄或误启动,要求按钮应有保护设施,一般可放在消火栓箱内或带有玻璃的壁龛内。

7.1.15 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其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的要求。火灾延续时间应按 2.00h 计算,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 1.00h 计算,泡沫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 0.50h 计算;当室外给水管网能确保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 48h,保护半径不宜大于 150m

条文说明7.1.15 在缺少市政给水管网和其他天然水源的情况下,车库可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水池的容量与一次灭火的时间有关,在调查的 15 次汽车库重大火灾中,绝大部分灭火时间都是在 2h。本条规定消防水池的容量为 2h 之内,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和实际灭火需要是相符的。保护半径规定为 150m,是根据我国目前普遍装备的消防车的供水能力而定的。补水时间也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而定的。为了减少消防水池的容量,节省投资造价,在不影响消防供水的情况下,水池的容量可以考虑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7.1.16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 6m。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严寒或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条文说明7.1.16 消防水池贮水可供固定消防水泵或供消防车水泵取用,为便于消防车取水灭火,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取水口或取水井的尺寸应满足吸水管的布置、安装、检修和水泵正常工作的要求,为使消防车消防水泵能吸上水,消防水池的水深应保证水泵的吸水高度不超过 6m。消防水池有独立设置或与其他共用水池,当共用时,为保证消防用水量,消防水池内的消防用水在平时应不作它用,因此,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消防水池应采取措施,防止消防用水移作它用,一般可采用下列办法:

1 其他用水的出水管置于共用水池的消防最高水位上;

2 消防用水和其他用水在共用水池隔开,分别设置出水管;

3 其他用水出水管采用虹吸管形式,在消防最高水位处留进气孔。

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有防冻措施,如在水池上覆土保温,入孔和取水口设双层保温井盖等。

 

7.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2.1 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

2 停车数超过 10 辆的地下汽车库;

3 机械式汽车库;

4 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5 Ⅰ类修车库。

条文说明7.2.1 本条规定,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超过10 辆的地下汽车库,机械式汽车库,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Ⅰ类修车库均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这几种类型的车库有的规模大,停车数量多,有的没有车行道,车辆进出靠机械传送,有的设在地下层,疏散极为困难。根据调查,这些车库一般都设置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十分必要的,这是及时扑灭火灾、防止火灾蔓延扩大、减少财产损失的有效措施。国外的汽车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已很普遍,我国近年来建造的大型汽车库都设置了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7.2.2 环境温度低于 4℃的场所,所设置的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防冻措施。

条文说明7.2.2 环境温度低于 4℃的寒冷地区,采用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保暖防冻措施,如在湿式自动喷水灭火设施上设保暖防冻材料等,以保证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内不被冻结。

7.2.3 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其喷头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或侧上方;

2 机械式汽车库的喷头除在屋面板或楼板下按停车位的上方或侧上方布置外,还应按停车的载车板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

3 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

条文说明7.2.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在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中已有具体规定,在设计汽车库、修车库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对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喷头的工作压力、最大保护面积、最大水平距离等以及自动喷水的用水量都应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此之外,根据汽车库自身的特点,本条制定了喷头布置的一些特殊要求。绝大多数汽车库的停车位置是固定的,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绝大部分的汽车库设置的喷头是按照一般常规做法,以面积多少和喷头之间的距离均匀布置,结果汽车停放部位不在喷头的直接保护下部,汽车发生火灾,喷头保护不到,灭火效果差。所以本条规定要将喷头布置在停车位上。机械式汽车库的停车位置既固定又是上、下、左、右、前、后移动的,而且层高比较高,所以本条规定了既要有下喷头又要有侧喷头的布置要求,这是保证机械式汽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效灭火所必须做到的。

错层式、斜板式的汽车库,由于防火分区较难分隔,停车区与车道之间也难分隔,在防火分区做了一些适当调整处理,但为了保证这些车库的安全,防止火灾的蔓延扩大,在车道、坡道上加设喷头是十分必要的一种补救措施。

7.3 其他灭火设施

7.3.1 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宜设置泡沫—水喷淋系统:

1 Ⅰ类地下汽车库;

2 Ⅰ类修车库;

3 停车数大于 100 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

泡沫—水喷淋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7.3.1 本条规定了Ⅰ类地下汽车库、Ⅰ类修车库、停车数大于 100 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设置固定泡沫灭火系统的要求。泡沫喷淋的设计在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 中已有要求,可以按照执行。

7.3.2 地下汽车库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停车数量不超过 50 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 和《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 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7.3.2 随着灭火系统的发展,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也有国家标准颁布,对机械式立体汽车库,由于是一个无人的封闭空间,采取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灭火效果很好,国内外不少工程已经采用了。故本条文对这些新技术也作了一些规定,在具体设计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和《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 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7.3.3 设置泡沫—水喷淋、高倍数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说明7.3.3 在一个汽车库内,如果安装了固定泡沫喷淋、高倍数泡沫、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就可以不装自动喷淋灭火设备,二者选一,都可以用于灭火,对于车库泡沫喷淋比自动水喷淋更有效,并且从经济上来说,固定泡沫喷淋与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相比,只是固定泡沫喷淋灭火系统的喷头、泵房价格比较高一些,其他设备价格差不多。

7.3.4 除机械式汽车库外,车库均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7.3.4 此次修订增加了车库配置灭火器的规定。

8 采暖通风和排烟

8.1 采暖和通风

8.1.1 车库内严禁明火采暖。

8.1.2 需要采暖的下列汽车库或修车库,应采用集中采暖方式:

1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

2 Ⅰ、Ⅱ、Ⅲ类汽车库;

3 Ⅰ、Ⅱ类修车库。

条文说明8.1.18.1.2 在我国北方,为了保持冬季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内温度不影响汽车的发动,不少车库内设置了采暖系统。据调查,有相当一部分汽车库火灾,是由于车库采暖方式不当引起的。如某市某厂的车库,采用火炉采暖,因汽车油箱漏油,室内温度较高,油蒸气挥发较快,与空气混合成一定比例,遇明火引起火灾;又如某大学的砖木结构汽车库与司机休息室毗邻建造,用火炉采暖,司机捅炉子飞出火星遇汽油蒸汽引起火灾。

鉴于上述情况,为防止这些事故发生,从消防安全考虑,本条规定在Ⅰ、Ⅱ、Ⅲ类汽车库、Ⅰ、Ⅱ类修车库和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内,应设置热水、蒸汽或热风等采暖设备,不应用火炉或者其他明火采暖方式,以策安全。

条文说明8.1.4 修车库中,因维修、保养车辆的需要,生产过程中常常会产生一些可燃气体,火灾危险性较大,如乙炔气,修理蓄电池组重新充电时放出的氢气以及喷淋使用的易燃液体等等,这些易燃液体的蒸气和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达到一定浓度时,遇明火就能爆炸。如汽油蒸气爆炸下限为 1.2%1.4%,乙炔气的爆炸下限为 2.3%2.5%,氢气爆炸下限为 4.1%,尤以乙炔气和氢气爆炸范围幅度大,其危险性也大。所以,这些工间的排风系统应各自单独设置,不能与其他用途房间的排风系统混设,防止相互影响,其系统的风机应按防爆要求处理,乙炔间的通风要求还应按照《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 的规定执行。

8.1.3 Ⅳ类汽车库、Ⅲ、Ⅳ类修车库,当集中采暖有困难时,可采用火墙采暖,但其炉门、节风门、除灰门严禁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

汽车库采暖的火墙不应贴邻甲、乙类厂房、库房布置。

条文说明8.1.3 考虑到寒冷地区的车库,不论其规模大小,全部要求蒸汽或热水等采暖,可能会有困难,因此,允许Ⅳ类汽车库和Ⅲ、Ⅳ类修车库可采用火墙采暖,但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对容易暴露明火的部位,如炉门、节风门、除灰门,必须设置在车库外,并要求用一定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墙与汽车库、修车库隔开。在汽车库的设计中,往往附有修理车间的工种,在修理汽车中,进行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还是不少的,如汽车喷漆、充电作业等。在北方寒冷地区冬季都要采暖,火墙的温度较高,如这些车间贴邻火墙布置,有的火墙年久失修,一旦产生裂缝,可燃气体碰到火墙内的明火就会引起燃烧、爆炸,所以本条规定,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作业不允许贴近火墙布置。

8.1.4 喷漆间、电瓶间均应设置独立的排气系统,乙炔站的通风系统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 的有关规定执行。

8.1.5 设置通风系统的汽车库,其通风系统宜独立设置。

条文说明8.1.5 汽车库如通风不良,容易积聚油蒸气而引起爆炸,还会使车辆发动机启动时产生一氧化碳,影响库内工作人员的健康。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汽车库内有无良好的通风,是预防火灾发生的一个重要条件。从调查了解到的汽车库现状来看,绝大多数是利用自然通风,这对节约能源和投资都是有利的。地下汽车库和严寒地区的非敞开式汽车库,因受自然通风条件的限制,必须采取机械通风方式。卫生部门要求车库每小时换气次数为 610 次,根据国外资料介绍,一般情况每小时换气 6 次,足以避免由于油蒸气挥发而引起的火灾或爆炸的危险。因此,如达到卫生标准,消防安全也有了基本保证。组合建筑内的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的通风系统应独立设置,不应和其他建筑的通风系统混设。

8.1.6 风管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不应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当必须穿过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5.2.5 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 70℃;

2 位于防火墙、防火隔墙两侧各 2m 范围内的风管绝热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

条文说明8.1.6 通风管道是火灾蔓延的重要途径,国内外都有这方面的严重教训。如某手表厂、某饭店等单位,都有因风道为可燃烧材料使火灾蔓延扩大的教训。因此,为堵塞火灾蔓延途径,规定风管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防火墙、防火隔墙是建筑防火分区的主要手段,它阻止火势蔓延扩大的作用已为无数次火灾实例所证实。所以,防火墙、防火隔墙,除允许开设防火门外,不应在其墙面上开洞留孔,降低其防火作用。因考虑设有机械通风的车库里,风管可能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为保证它们应有的防火作用,故规定风管穿越这些墙体时,其四周空隙应用不燃烧材料填实,并在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处设防火阀。同时,要求在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两侧各 2m 范围内的风管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8.2 排 烟

8.2.1 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 1000m 2 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排烟系统,并应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 2000m 2 

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 0.5m的梁划分。

8.2.2 排烟系统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排气、通风系统合用。

条文说明8.2.18.2.2 汽车库一旦发生火灾,会产生大量的烟气,而且有些烟气含有一定的毒性,如果不能迅速排出室外,极易造成人员伤亡事故,也给消防员进入地下扑救带来困难。根据目前国内地下汽车库的调查,一些规模较大的汽车库,都设有独立的排烟系统,而一些中、小型汽车库,一般均与地下车库内的通风系统组合设置。平时作为排风排气使用,一旦发生火灾时,转换为排烟使用。当采用排烟、排风组合系统时,其风机应采用离心风机或耐高温的轴流风机,确保风机能在 280℃时连续工作 30min,并具有在超过 280℃时风机能自行停止的技术措施。排风风管的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制作。由于排气口要求设置在建筑的下部,而排烟口应设置在上部,因此各自的风口应上、下分开设置,确保火灾时能及时进行排烟。

本条对危险性较大地汽车库、修车库进行了统一的排烟要求。敞开式汽车库以及建筑面积小于 1000m 2 的地下一层汽车库、修车库,其汽车进出口可直接排烟,且不超过一个防烟分区,故可不设排烟系统。但汽车库、修车库内最远工作点至汽车坡道口不应超过 30m,否则自然排烟效果不好。

本条规定了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防烟分区太小,增设了平面内的排烟系统的数量,不易控制;防烟分区面积太大,风机增大,风管加宽,不利于设计。目前,一些建筑,特别是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设计,从节能、环保等方面考虑,以半地下车库(一般车库顶板高出室外场地标高 1.5m)的形式营造自然通风、采光的良好停画展环境,通过侧窗及大量顶板开洞方式,达到建筑与自然景观的充分融合。在这种情况下,若按照本条的原条文的规定,不仅造成浪费,火灾时顶板洞口边的所有风管排烟效果均会大打折扣,而通过大量的顶板洞口进行自然排烟,不仅安全可靠而且也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关于“有条件时应尽可能优先采用自然排烟方式进行烟控设计”的原则。因此,与原《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不同的是,不再对采用何种排烟方式进行规定,例如面积超过 2000m 2 的地下车库若能满足本规范第 8.2.3 条的要求时,也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除设置在地下一层的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坡道可以作为自然排烟口外,地下其他各层的汽车坡道不可以作为自然排烟口。

8.2.3 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可采用手动排烟窗、自动排烟窗、孔洞等作为自然排烟口,并应满足以下规定:

1 自然排烟口的总面积不应小于室内地面面积的 2%

2 自然排烟口应设置在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设置方便开启的装置;

3 房间外墙上的排烟口(窗)宜沿外墙周长方向均匀分布,排烟口(窗)的下沿不应低于室内净高的 1/2,并应沿气流方向开启。

条文说明8.2.3 关于自然排烟方式的规定参照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等的有关规定,为确保火灾时自然排烟效果,本条对排烟窗面积、高度、开启方式等分别作了规定。根据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88-2006 的规定:排烟窗即可开启外窗,是指能有效排除烟气,设置在建筑物的外墙、顶部的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可分为自动排烟窗和手动排烟窗。自动排烟窗是指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或可远距离控制的排烟窗;手动排烟窗是指人员可以就地方便开启的排烟窗。

地下汽车库可以利用开向侧窗、顶板上的洞口、开井等开口部位作为自然通风口,自然通风开口应设置在外墙上方或顶棚上,其下沿不应低于储烟仓高度或室内净高的 1/2,侧窗或顶窗应沿气流方向开启,且应设置方便开启的装置。自然通风口与地上建筑的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当采用百叶窗作为自然排烟口时,窗的有效面积为窗的净面积乘以系数,根据工程实际经验,当采用防雨百叶时系数取 0.6,当采用一般百叶时系数取 0.8

8.2.4 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的排烟量不应小于 30000m 3 /h,且不应小于表8.2.4 中的数值。

 8.2.4 车库的排烟量

车库的净高(m

车库的排烟量(m 3 /h

车库的净高(m

车库的排烟量(m 3 /h

3 及以下

30000

3.14.0

31500

 

4.15.0

33000

5.16.0

34500

 

6.17.0

36000

7.18.0

37500

 

8.19.0

39000

9.1 及以上

40500

 

条文说明8.2.4 车库设置排烟系统,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人员疏散,另一方面便于扑救火灾。

8.2.5 每个防烟分区应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宜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 30m

条文说明8.2.5 地下汽车库发生火灾时产生的烟气,开始绝大多数积聚在车库的上部,将排烟口设在车库的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排烟效果更好,排烟口与防烟分区最远地点的距离是关系到排烟效果好坏的重要问题,排烟口与最远排烟地点太远了,就会直接影响排烟速度,太近了要多设排烟管道,不经济。

8.2.6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并应保证 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

8.2.7 在穿过不同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设置烟气温度超过 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联锁关闭相应的排烟风机。

条文说明8.2.68.2.7 据测试,一般可燃物发生燃烧时火场中心温度高达 8001000℃。火灾现场的烟气温度也是很高的,特别是地下汽车库火灾时产生的高温散发条件较差,温度比地上建筑要高,排烟风机能否在较高气温下正常工作,是直接关系到火场排烟很重要的技术问题。排烟风机一般设在屋顶上或机房内,与排烟地点有相当一段距离,烟气经过一段时间方能扩散到风机,温度要比火场中心温度低很多。据国外有关资料介绍,排烟风机能在 280℃时连续工作 30min,就能满足要求,本条的规定,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 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排烟风机、排烟防火阀、排烟管道、排烟口,是一个排烟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它们缺一不可,排烟防火阀关闭后,仅是排烟风机启动也不能排烟,并可能造成设备损坏。所以,它们之间一定要做到相互联锁,目前国内的技术已经完全做到了,而且都能做到自动和手动两用。

此外,还要求排烟口平时宜处于关闭状态,发生火灾时做到自动和手动都能打开。目前,国内多数是采用自动和手动控制的,并与消防控制中心联动起来,一旦遇有火警需要排烟时,由控制中心指令打开排烟阀或排烟风机进行排烟。因此凡设置消防控制室的车库排烟系统应

用联动控制的排烟口或排烟风机。

8.2.8 机械排烟管道的风速,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应大于 20m/s;采用内表面光滑的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 15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超过 10m/s

条文说明8.2.8 本条规定了排烟管道内最大允许风速的数据,金属管道内壁比较光滑,风速允许大一些。混凝土等非金属管道内壁比较粗糙,风速要求小一些,内壁光滑、风速阻力要小,内壁粗糙阻力要大一些,在风机、排烟口等相同条件下,阻力越大,排烟效果越差,阻力越小,排烟效果越好。这些数据的规定,都是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的有关规定相一致的。

8.2.9 汽车库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且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 50%

条文说明8.2.9 根据空气流动的原理,需要排除某一区域的空气,同时也需要有另一部分的空气补充。地下车库由于防火分区的防火墙分隔和楼层的楼板分隔,使有的防火分区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也就无自然进风条件,对这些区域,因是周边处于封闭的条件,如排烟时没有同时进行补风,烟是排不出去的。因此,本条规定应在这些区域内的防烟分区增设补风系统,进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 50%,在设计中,应尽量做到送风口在下,排烟口在上,这样能使火灾发生时产生的浓烟和热气顺利排除。

9 电 气

9.0.1 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设备、电动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用电设备以及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机用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Ⅰ类汽车库、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机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 Ⅱ、Ⅲ类汽车库和Ⅰ类修车库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3 Ⅳ类汽车库和Ⅱ类、Ⅲ类、Ⅳ类修车库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条文说明9.0.1 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设备、电动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都是火灾时的主要消防设施。为了确保其用电可靠性,根据汽车库的类别分别作一级、二级、三级负荷供电的规定,不同负荷供电等级基本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的规定相一致。但有的地区受供电条件的限制不能做到时,应自备柴油发电机来确保消防用电。一些停车数量较少的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的疏散出口,当采用电梯时,一旦断电会影响车辆的疏散,因此应有可靠的供电电源。本条对上述设备用电作了较严格的规定。

9.0.2 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电源或两个回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必须与其他动力、照明等配电线路分开设置。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条文说明9.0.2 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在火灾时能立即用得上备用电源,使扑救火灾工作迅速进行,使其在一定时间内不被火灾烧毁,保证安全疏散和灭火工作的顺利进行。

9.0.3 消防用电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要求,其敷设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9.0.3 本条对配电线路的敷设作了必要的规定。

9.0.4 除停车数量不超过 50 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内应设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用于疏散走道上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30min

条文说明9.0.4 汽车库的环境条件较差,多数无自然采光,或虽有自然采光,但光线暗弱,多层以及高层汽车库因为停放车辆多,占地面积大,一般工作照明线路在发生火灾时要切断,为了保证库内人员、车辆的安全疏散和扑救火灾的顺利进行,需要设置火灾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由于地下车库内人员疏散相对困难,故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连续供电时间由20min 改为 30min,以利人员疏散。同时,也可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保持一致。

9.0.5 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 0.5Lx。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疏散出口的顶部;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 1m 以下的墙面上。通道上的指示标志,其间距不宜大于 20m

条文说明9.0.5 本条对火灾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分别作了规定。本条规定的火灾应急照明灯的照度是参照《工业企业照明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提出的。该规范规定,供人员疏散的事故照明,主要通道照度不应低于 0.5Lx。为防止被积聚在天花板下的烟雾遮住疏散指示标志的照度,对疏散指示灯设置位置规定为距地面1m 以下的高度。并根据调查,驾驶员坐在驾驶室的位置时,指示标志的高度应与人眼差不多等高,不致被汽车遮挡。20m 范围内的疏散指示标志是容易被驾驶员辨识的,所以本条规定,指示标志的间距 20m 是合适的。

9.0.6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以及修车库内的喷漆间、电瓶间、乙炔间等室内的电气设备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9.0.6 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已有明确的要求,同样也适用于汽车库的危险场所,所以本条不另作规定。

9.0.7 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以外的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Ⅰ类汽车库、修车库;

2 Ⅱ类地下汽车库、修车库;

3 Ⅱ类高层汽车库、修车库;

4 机械式汽车库;

5 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条文说明9.0.7 本条规定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车库。此次修订,明确了屋面停车场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同时,条文的表述方式也作了调整。根据对国内 14 个城市汽车库进行的调查,目前较大型的汽车库都安装了火灾自动报警设施。但由于汽车库内通风不良,又受车辆尾气的影响,不少安装了烟感报警的设备经常发生故障。因此,在汽车库安装何种自动报警设备应根据汽车库的通风条件而定。在通风条件较好的车库内可采用烟感报警设施,一般的汽车库内可采用温感报警设施。

9.0.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9.0.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已有明确的规定,同样也适用于汽车库的设计,所以本条不作行规定。

9.0.9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泡沫—水喷淋、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以及设置防火卷帘、防排烟设施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联动设施。

条文说明9.0.9 对于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汽车库,但设置了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防排烟设备等建筑消防设施的汽车库,可采用湿式报警阀的联动控制方式。CO 2 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防火卷帘、排烟系统的动作都必须有探测联动装置,故设置这些设备时,报警系统的探头应与它们联动。

9.0.10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独立设置,也可与其他控制室、值班室组合设置。

条文说明9.0.10 设置火灾报警和自动灭火装置的汽车库,都是规模较大的汽车库,为了确保火灾报警和灭火设施的正常运行,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并有专人值班管理。由于汽车库内工作管理人员较少,如设置独立的消防控制室并由专人值班有困难时,可与车库内的设备控制室、值班室组合设置,控制室、值班室的值班人员可兼作消防控制的值班,这样可减少车库的工作人员。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

《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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