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儿童教育导论》第一章 读书笔记
(2015-07-02 14: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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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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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特殊儿童的特殊性
第一节 特殊儿童的概念
一、儿童与特殊儿童
从教育学的视角出发:所谓特殊儿童是指基于个体差异的显著性,再起身心发展过程中有着特殊需要的儿童。这种特殊需要则是由于儿童的个体差异,导致其身心发展过程中对特殊的教育条件的依赖。也就是说,由于儿童个体差异的“特殊性”所以在对这些儿童进行教育时,除了使用一般的教育措施之外,还需要特别设计的教育内容、手段和方法。
二、个体差异与特殊教育需要
特殊儿童的特殊性在于其身心的特殊性所引发的特殊教育需要。
(一)儿童的个体差异
个体差异是个体区别于他人的身心特征,即“不同个体之间在行为和个性特征上相对稳定的不相似性”
1、群体差异
群体差异是指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个体组成的群体之间的差异。
2、个体间差异
是不同个体之间的差异
3、个体内差异
是指个体内身心诸要素之间存在的差异,只要表现为诸要素之间的不平衡、不协调。
《二》特殊儿童的特殊需要
特殊教育需要是指“儿童给予个体差异的显著性,在学习过程中产生的特殊教育需要,是特殊儿童在其身心发展过程中对特殊的教育条件的依赖性”个体差异是否引发特殊教育需要取决于:第一,个体差异是否具有教育意义。第二,个体差异是否达到一定的度。
三、特殊儿童概念的演变
(一)传统的“特殊儿童”概念
狭义的特殊儿童“主要只残疾儿童,又称‘缺陷儿童’‘障碍儿童’是指在身心发展上有各种缺陷的儿童”
广义的特殊儿童是指与正常儿童在各方面有着显著差异的各类儿童。“这些差异可表现在智力、感官能力、情绪和行为发展或语言等方面,它包括发展上低于正常的儿童,也包括高于正常发展的儿童以及有轻微违法犯罪的儿童。
(二)当代”特殊教育需要儿童“概念
一类是由个体差异引发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既包括超常儿童或具有某些特殊才能的儿童,也包括身心障碍儿童。
一类是由个体的社会、文化背景差异性所引发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主要只社会处境不利的儿童或弱势儿童。
第二节特殊儿童的分类
一、特殊儿童分类的原则
(一)无歧视原则
无歧视原则是指必须以尊重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来进行分类。
(二)去标签化原则
去标签化原则是尽量采取尊重性标签分类,以求最大限度地降低标签化消极影响。
二、特殊儿童分类的依据
(一)以相关法规为依据的划分
1、中国大陆的分类
(1)视力残疾
视力残疾是指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双眼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2)听力残疾
听力残疾是指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3)言语残疾
是指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治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流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4)智力残疾
智力残疾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
(5)肢体残疾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的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畸形等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者参与的局限。
(6)精神残疾
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7)多重残疾
多重残疾是指同时存在视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
2、中国台湾地区的分类
身心障碍和资赋优异
3、美国的分类
IDEA20004年《残疾人教育促进法案》13类
(1)学习障碍
学习障碍指在涉及理解或使用语言、说话或写作的基本心理过程中,存在一种或多种障碍,表现为听、说、读、写、思考及数学计算方面存在缺陷。
(2)言语或语言障碍
言语或语言障碍属于一种交流障碍,如:口吃、口齿不清、发音器官损伤等。
(3)智力障碍
智力障碍指智力显著低于正常水平的儿童,其伴随症状为适应性行为的不足,从而导致学业不良。
(4)情绪障碍
指在较长时间内表现出某种程度的情绪症状,从而影响学业成绩。
(5)多重障碍
同时伴有多种功能损伤,导致其教育需求不能单独由各个障碍的特殊教育计划来满足。多重障碍不包括”聋——盲“障碍
(6)听觉障碍
在听觉功能上存在永久性或暂时性缺陷从而影响儿童学业成绩。
(7)肢体运动障碍
由于某种身体损伤导致儿童学业成绩不良,包括疾病引起的先天畸形,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后天缺陷。
(8)其他健康障碍
指力量、灵活性或警戒性不足,以及对环境刺激的过分紧张,从而导致儿童对学习环境的适应能力不足。
(9)视觉障碍
指视觉功能缺陷,包括低视力及全盲
(10 )自闭症
是一种发展性障碍。他在3岁前便能明显影响儿童语言交流能力及社会交流能力,从而影响儿童教育表现。
(11)聋——盲
指伴有听觉及视觉障碍,仅凭听障儿童或视障儿童的特殊教育计划无法满足他们的交流、发展及教育需求。
(12)外伤性脑损伤
是指由于外界物理因素造成的脑损伤。
(13)发展迟缓
指经过一定的诊断工具及程序确定,在一下一个或多个领域,如:生理发展、认知发展、交流能力、社会情绪发展以及适应能力等方面存在问题。
(二)以障碍的系统特征划分
(1)感官性障碍儿童
是指因感觉器官问题造成感觉通道存有障碍的儿童,主要指视觉或听觉障碍儿童。
(2)发展性障碍儿童
是指因感觉发展迟滞、失调、损伤,或在认知、沟通、社交及运动能力等发展领域存在着障碍,导致在生活自理能力、社会参与等方面有着明显限制的儿童。
(3)身体健康障碍儿童
包括肢体障碍和身体病弱两类
(4)沟通障碍儿童
是指因言语或语言问题造成沟通交际障碍并影响学习的儿童,主要分为言语障碍和语言障碍两类。
(5)多重障碍儿童
是指建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障碍,且障碍之间没有因果或其他连带关系的儿童。
(三)以障碍程度划分
(1)轻度障碍儿童
主要是指障碍的综合影响带来的教育问题程度较轻,在学习和生活中的特殊需要支持简单、有限的儿童。
(2)重度障碍儿童
指那些因为严重的肢体、智力或情绪问题,需要较高的专业化教育、社会、心理和医疗服务以使他们的潜能得到最大发展,才能在社会中有质量的生活,有意义地参与社会事务,进而实现自我的儿童。
(四)以障碍发生率进行划分
第三节 特殊儿童的鉴定
一、特殊儿童坚定的原则
公正性、科学性、全面性
二、特殊儿童鉴定的过程
(一)筛查
筛查是通过观察来测查儿童的学习、行为等表现,进行特殊教育需要初步普查的活动
(二)干预
干预就是针对处于障碍危险的儿童,采用相应的教育措施及时给予适当的帮助,使之克服学习困难的活动。
(三)评估
评估是通过正式的、全面的检查、测评或其他方式把特殊需要儿童鉴别出来,确定其特殊需要的活动。
第四节 特殊儿童的发展
儿童的发展是指其基体的生物性成熟过程,也指其认知、个性发展的过程。身心发展包括身体的发展和心理的发展两个部分。
一、特殊儿童发展的辩证观
(一)特殊儿童发展的普遍性
特殊儿童首先是儿童,其次才是有着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这就意味着特殊儿童的身心发展首先遵循着个体身心发展的一般规律。
(二)特殊儿童的特殊性
一是身心条件存在着很大的落差,不仅影响着发展的起点也影响着发展的过程和结果。
二是在发展过程中,障碍学生给学习认识活动带来许多不便和困难,影响着发展的速度和深度。
三是个体特殊需要的差异性,使得特殊需要儿童的发展各具特点,呈现出更为复杂多样的特殊性。
二、特殊儿童的非典型发展
(一)儿童的典型发展
典型发展也可以称之为正常发展,即个体的生长、变化和获得复杂技能的过程遵循大多数儿童的发展模式,可以有明确的发展预期。
(二)特殊儿童的非典型发展
非典型发展也称之为异常发展,是指个体在发展的阶段、速率以及身心的某些方面并不按照大多数而已所遵循的发展模式不断地生长和变化,而是超出了典型发展的应有区间范围,呈现出一种“异常”的特征。
三、障碍对儿童发展的影响
(一)障碍产生的原因
生理原因和环境原因
(二)障碍相关的因素
障碍性质、障碍程度、障碍时间
(三)障碍的影响
1、障碍的负向作用
身体发展:主要表现为对身体发育和体格、体形的影响。
感觉运动发展:主要表现为各种原因导致的感觉统合失调所带来的运动及其他一系列消极发展影响。
认知能力发展:认知的广度和深度
沟通、交往的发展:主要表现为缺乏比较典型的、常用的或有意义的方式与他人进行交流的能力或机会。
2、障碍的正向作用
通过代偿其他感官的感知功能得到强化。
3、障碍的层次性影响
障碍层次又称缺陷层次,是指由障碍因果关系所形成的区别性障碍形式。
障碍层次理论告诉我们,在诊断评估儿童的身心障碍时一定要分清障碍的性质、层次,通过现象抓住事物的本质,从解决主要矛盾入手,采取积极的教育教学措施,才能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