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涉案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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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博物馆之外,能够称作“文物”的。只有“涉案文物”。
《刑法》263条、264条、326条、328条有具体规定。
第一种,抢劫(263条)盗窃(264条),从国有博物馆抢劫、盗窃的文物,当然是“文物”。应当受刑法的处罚。
第二种,走私(326条倒卖文物罪)一般是指,被海关或海警查获扣押的,企图把文物倒卖到国外牟利的。此“涉案文物”中的物品,是不是“文物”、还是第几级文物,需要由国家批准的有资质的文物鉴定单位开会评议,得出结论,写出书面鉴定,才成立。
第三种,盗墓(328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大家都懂,我就不说了。
只要不是上面所说的“涉案文物”,就不是“文物”,只能是“艺术品”。社会面的民藏只是艺术品,在国内的文化艺术品市场都可以交易、流通,让文物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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