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和三者险是按照出险次数赔付,而不是按照赔偿总额赔付
(2019-04-01 15:27:0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6修订)第八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第二十八条规定: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据此规定,交强险和三者险是按照次数进行赔付。
例如:甲车一年出险三次,那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122000元范围内赔付三次,在商业险范围内也是赔付三次。但是,多次出险时,交强险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商业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连环撞车,例如在甲乙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丙车有撞上了,后丁车躲防不及,又撞了丙。那么这就是三次事故,需要使用的交强险次数是三次,赔偿限额就是122000元x3次=366000元。
梁平律师:山东盛强(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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