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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交易所及规章制度(对经营单位和个体银匠的管理)

(2012-07-06 09:28:39)
标签:

礼品饰品

中国人民银行

黄金交易所

规章制度

管理机关

财经

分类: 基础知识
黄金交易所及规章制度(对经营单位和个体银匠的管理)
  
  第十九条申请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第二十条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金银业务范围从事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不得在经营中克扣、挪用和套购金银。
  
  第二十一条金银质地纪念市的铸造发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其他任何单位不得铸造、仿造和发行。
  
  金质地纪念章(牌)的出口经营,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分别办理。
  
  第二十二条委托、寄售商店,不得收购或者寄售金银制品、金银器材。珠宝商店可以收购供出口销售的带有金银镶嵌的珠宝饰品,但是不得收购销售金银制品和金银器材。金银制品由中国人民银行收购并负责供应外贸出口。
  
  第二十三条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沿海侨眷比较集中地区的个体银匠,经县或者县级以上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从事代客加工和修理金银制品的业务,但不得收购和销售金银制品。
  
  二十四条国家允许个人邮寄金银饰品、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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