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嘴八舌#】复旦学子为投毒案凶手求情:情大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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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投毒案求情法律杂谈 |
分类: 七嘴八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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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由复旦大学177名学生联合签名的《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请求信》寄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之一起的还有另外一份《声明书》。建议给被告人林森浩一条生路,让他洗心革面,并在将来照顾受害人黄洋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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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名学子表示,希望国家、社会、法院综合考量,慎重量刑,能给林森浩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我们是复旦大学的学生,我们请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立即执行。” 请求信写道:“林森浩投毒,导致同学黄洋死亡,其罪严重,后果惨重。林本人必须痛彻心扉地忏悔,如果得以生存,应以一切办法为受害者父母尽孝、赎罪。”
“我校老师学生对受害同学黄洋的死,极为难过、极为悲痛、极为同情。”
“让全社会从中汲取教训,绝对不能再发生此事。”177名同学恳切表示,“我们愿意代黄洋尽孝,尽一切力量帮助他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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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上书”全程的一位同学说:“我们签名都是自发的,大家觉得黄洋已经去了,如果林森浩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损失太大了。我们觉得应该呼吁一下,没有别的目的和想法。”
在请求信上签名的一位同学说,“他(林森浩)还没有走向社会,在他为自己的严重罪责承担后果的同时,希望国家、社会、法院能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不过,这种请求真的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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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说:“即使这封请求信作为证据法庭核实了,影响二审法院对被告人林森浩量刑的可能性也不大。因为这些学生和被告人都是同学,会影响请求信的中立性。”
“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本身不够判死刑,那另当别论,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够判死刑,那这封证据影响二审改判的可能性不大。”洪道德说,法庭应该慎重对待“请求信”。
“法律自有公判,不能由一群学生或者任何个人或团体的义气言论而左右司法。有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要件,证据充分,那么该怎么判就怎么判。相信法律,相信在这么多媒体的关注下也不会有那么多‘意外’。”有网友表示,如果法外开恩,只会影响到这个国家的司法公正。
更多人对这种行为持否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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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名写信大于法律?那‘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只是一句空话了。”
“从情感上讲情感上讲,遇害者父母能接受得了?177名复旦的高材生就这思想觉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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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应该为舆论和压力所操控,只要法院是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综合考虑了各种量刑情节最后做出的判决结果,有理有据,任何人都应该接受,这才是法治社会运行的模式。”
“‘法不责众’‘法律不外乎人情’用在这里真的合适吗?纵使林某真的没有想过致人于死地,可是悲剧已经酿成。善恶本就是一念之间。又不是误杀,除了受害者父母,没人有资格替法律宽恕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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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字,古时写作“灋”,三点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的表面;“廌”,即解廌,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神兽,据说,它能曲直辨别,在审理案件时,它能用角去触理屈的人。只有对每一个人都真正做到公平,公正,法律才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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