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学习笔记(五)、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汪兴平)

2022-04-12 07:50:56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即规定了三种情形下的夫妻共同债务:“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注1

在司法实务中,共债共签的认定,以及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产生的共同债务相对好认定,争议比较大的是债权人如何证明债务用于夫妻的共同生产经营而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共同经营,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另一方进行了授权的情形。(注2

其他的夫妻共同债务还有夫妻共同侵权所产生的共同债务,以及夫妻因被监护人侵权所产生的共同债务。

共同债务的上述标准,不因债务发生于婚前还是婚后,婚前的债务原则上是个人债务,但用于婚后的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仍然是夫妻共同债务,同样,夫妻的共同债务,即使离婚,即使一方死亡,也不能改变离婚后或生存的一方仍然要承担原有的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所谓婚前个人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是指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或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资生活条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即转为夫妻共同债务”(注3)。不过,最高法院的倾向性观点认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后,债务人配偶只在其实际接受财产或受益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这更符合公平负担的原则”而不是承担全部一方的婚前债务(注4)。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对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婚前债务用于婚后的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过于严苛,“如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婚前所负债务主要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并举证证明了借款的时间、结婚的时间以及结婚时购置的大量物品等,由此可以推定债务人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此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债务人及其配偶就否认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注5

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即,夫妻离婚的财产分割只在他们双方之间有效,不能以此对抗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就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共同债务,就是夫妻共同负有清偿责任,不论债务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如何变化,对债权人而言,他们都必须共同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债务人婚姻的风险是债权人不可能预料的风险。离婚只是债务人内部关系的变化,……它超出了债权人应当预料的范围,也是债权人所无法控制的范围。所以,债务人婚姻关系的变化并不影响夫妻之间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负担原则。”(注6)“如果允许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来移转或改变夫妻双方对外承担的共同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就可能因债务人婚姻关系的变化而落空和丧失,这种不以自己过失为基础的权利丧失有悖公平和正义之法理。”(注7

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1:黄薇 主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读法制出版社 P116

2:同上书 P119

3:最高法院民一庭编著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法院出版社P315

4:同上书 P323

5:同上书 P324

6:同上书 P336

7:同上书 P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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