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学习笔记(三)、夫妻共有房屋的有关问题(汪兴平)

2022-03-31 07:31:18

对于大多数家庭来说,房屋成了家庭的最主要财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屋,当然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但父母对购房的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呢?如果房屋只是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该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呢,父母的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夫妻一方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另一方明知其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参加处分为由否认处分的法律效力。”(注1)“夫妻另一方同意其配偶对夫妻共同所有房屋进行出售,可有书面、口头、电话和电子数据等多种意思表现形式。对此,第三人只要在诉讼中能举证加以证明即可。”(注2)“鉴于夫妻关系的紧密性,如果夫妻另一方虽未对房屋出售事宜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已经表明其同意出售的,则可直接认定其对出售已经默示同意。”(注3)“从维护交易安全、夫妻间人身及财产关系的特殊性出发,本条所称同意应为夫妻另一方对其配偶出售房屋的概括授权。也即,只要有证据证明夫妻另一方曾作出同意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即应推定该同意为对其配偶自主决定出售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事项的概括同意。夫妻一方要否定该概括同意,必须提出证据证明其对房屋买受人所作的同意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明确不包括上述事项。”(注4“在通常情况下,只要第三人信赖了不动产登记,就应推定其为善意,除非有证据证明其事先明知不动产登记错误或者登记薄中有异议登记的记载。这里的善意不以第三人进一步核实登记事项为前提。”(注5

对于父母为子女结婚购置房屋的出资,“在子女结婚前,父母出资虽是出于对子女结婚的美好预期,但也不排除存在结婚未成的情形,故结婚前的出资应理解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除非其明确表示赠与双方。至于结婚后,父母对子女购置房屋出资,就属于前述情形,可以理解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注6)对于出资有特别约定的,应依特别约定。对于父母只为子女购买不动产支付部分出资的,“一是父母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如果该不动产转移登记发生在子女结婚前,显然该不动产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如果该不动产转移登记发生在子女结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离婚时,得到房屋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补偿。如果该不动产转移登记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仍可适用本条规定,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二是以子女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此时,如果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属于可接受该出资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该不动产买卖合同也签订在子女结婚前,则可适用本解释第78条进行处理。如果该不动产买卖合同签订在子女结婚后,则该不动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不过一方父母出资所占总价款比例对应不动产的比例为子女一方个人财产。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则根据本解释第29条第2款规定应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相应地,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注7

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一般都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注8

总之,父母对于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除非约定借款,在未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认定为父母对一方或双方的赠与。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是赠与房屋还是赠与金钱,要依赠与前房屋买卖合同是以父母的名义签订,还是以子女的名义签订,以父母名义签订的,赠与的就是房屋,以子女的名义签订的,赠与的就是金钱。父母对子女的赠与,结婚后的赠与,除非特别约定,赠与的对象是子女双方。结婚前的赠与,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要看赠与的房屋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登记在双方名下。

 

1:黄薇 主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读法制出版社 P106

2:最高法院民一庭编著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法院出版社 P271

3同上书 P271

4同上书 P272

5同上书 P273

6同上书  P281

7同上书  P287

8同上书  P289

9同上书

10同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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