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分支机构亏损弥补年限
(2013-01-30 12:30:16)
【问题详述】
境外分支机构发生亏损,按照税法规定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盈利,是不是必须用同一国家的所得在以后5年内弥补?
【解答】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亏损弥补采取的是分国不分项的原则,因此境外分支机构发生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盈利,同样其他任意两个国家的亏损和盈利也不得相互抵补,以前年度亏损只能用同一国家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对于是不是在5年内弥补要分两种情况:境外亏损额不大于境内盈利额的部分(称为非实际亏损)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境外亏损额大于境内盈利额的部分(称为实际亏损)只能在以后5个年度内结转弥补。
【政策依据】
《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三条第十三款规定:本项基于分国不分项计算抵免的原则及其要求,对在不同国家的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不得相互弥补做出了规定,以避免出现同一笔亏损重复弥补或须进行繁复的还原弥补、还原抵免的现象。
第十四款规定: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的,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以下称为非实际亏损额),今后在该分支机构的结转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即:
(1)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零或正数,则其当年度境外分支机构的非实际亏损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2)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进行亏损弥补,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非实际亏损额仍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企业应对境外分支机构的实际亏损额与非实际亏损额不同的结转弥补情况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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