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8号公告
(2012-12-31 21: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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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初加工委托方杂谈 |
分类: 税务管理理论及实务 |
一、享受优惠范围
公告第一条,“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但同时又说,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的十七类限制类和两类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条例只是根据国家鼓励发展、需要扶持的一些特别的项目给予减税和免税优惠,并非文件列明的所有项目都享受优惠。
二、免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4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4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5.牲畜、家禽的饲养;
4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一)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二)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48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减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48号公告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48号公告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四、购入农产品再种植、养殖的税务处理
48号公告第七条规定,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48号公告对什么是再种植、养殖,经过多长的生长周期等没有明确,但公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这样做可以减少或避免税企双方在税收执法中引起的争议。
五、农产品初加工
4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但是需注意,享受加工费免税处理的农产品初加工服务需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的相关规定。48号公告将农产品初加工拓展到“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项目。其中,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的“油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冷却、过滤”等;“糖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过滤、吸附、解析、碳脱、浓缩、干燥”等,其适用时间按照财税[2011]2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此项税收优惠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48号公告第五条第四款还规定,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此款是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销售作出的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明确核算原则
48号公告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由此可见,48号公告对享受免减征税收优惠的企业核算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凡不能分别核算的或划分不清的,对企业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应当引起这类企业的重视。
七、受托方与委托方的规定
4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受托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该条款进一步扩大了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税优惠的范围,明确了涉农委托方、受托方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八、追溯时效
除本公告第五条关于“油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和“糖料植物初加工”工序的特别规定外,48号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九、其他相关税种优惠规定
(一)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等项目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4]2号)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的规定,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三条的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四条的规定,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车船税
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所称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所称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不包括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以外类型的渔业船舶。南通市海门地方税务局陈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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