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一说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
(2012-12-17 09: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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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劳动所得杂谈 |
分类: 税务管理理论及实务 |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收入来源也呈多样化,其中非劳动所得在居民收入中的比重也越来越大。而非劳动所得也存在着收入隐蔽,金额较大,税务机关不易控管的现象,因此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非劳动所得的征管力度也越来越大,2010年全市非劳动所得个税入库18.06亿,今年截止10月底,非劳动所得已入库22.41亿元,非劳动所得占个税比重也由2010年的23.08%提升至27.36%。本期《南京税务》特缴地税专家分析常见的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
非劳动所得主要是指啥
“对于非劳动所得,这个概念我觉得从字面上就可以来判断了。但对于非劳动所得,它们在个人所得税计算缴纳时按什么样的税率、怎么去计算出来。” 纳税人王先生前来下关地税办税服务厅咨询。
税务人员解释,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的分类税制,共有11个税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对于上述11个税目从个人所得是否为自身劳动取得来划分,可分为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非劳动所得主要是指以下几种项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在税款的计算上非劳动所得适用的税率均是20%的比例税率,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有所不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庆典向个人赠礼要扣税
前些日子,白下区某公司董总来电咨询,称该公司将举办庆典活动,将向参与庆典的领导和来宾赠送一些礼品,财务人员对其说,这部分礼品是要由取得礼品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董总想不通,过来向税务人员咨询。
税务人员告诉董总: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一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某企业开发了一款新手机,在推广会上赠送一些给特定的佳宾,这些赠送的手机就应当按照售价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二是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是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上三种情况,目前大部分企业和商家因礼品、奖品价值不大或因其他原因,均未重视,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还要承担相应的罚款。
另外,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有几种形式,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是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折扣是商家减少利润所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消费者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三是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无正当理由低价转让股权需补缴个人所得税
今年2月,南京某物流公司股东高先生将持有的对应相同数额出资额的208万元股权以平价转让给祝先生。税务人员经核实发现该公司近年来经营运作良好,每年均有收益,且转让双方无相关亲属关系,因此认为该股权转让行为存在少缴税款问题。
根据规定,对于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价格,予以征税。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因国家政策调整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的;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
由于该平价转让行为纳税人没有正当理由,税务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对计税依据进行重新核定: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高先生出资208万元占注册资本41%,企业实收资本不变,未分配利润增加524913.66元,因此,该股权转让行为需补缴个人所得税43042.92元(524913.66元×41%×20%)。
限售股转让所得如何申报个税
小张是一家上市公司的老员工,去年,该公司进行了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首次解禁了限售股。今年下半年小张在办理限售股转让手续时,负责代扣个税的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告诉他,应按照上市首日的收盘价13.92元扣缴个税。“难道不是应该按照申报当日的收盘价9.68元扣缴个税吗?”小张有点疑惑。
其实证券公司是执行国家的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方法是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股改前限售股),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股改后限售股),按照计算出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和20%的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对于证券公司按上述方式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实际转让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与证券公司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的差额,前往税务机关进行清算申报,办理退(补)税手续。
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纳税人申请清算时,应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并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在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次月一日起三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逾期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