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列车被迫停车后,不能继续运行时的处理
一、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或区间通话柱通知两端站、追踪列车、列车调度员及运转车长,报告停车原因和停车位置,根据需要或运转车长指示迅速请求救援。
二、需要防护时,列车前方由司机负责,司机应将头灯、照灯、标志灯全部开启,列车后方由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为车辆乘务员(无运转车长为车辆乘务员,无车辆乘务员为列车乘务员),无车辆乘务员为列车乘务员)负责。
三、对已请求救援的列车,不得再行移动,并按以下规定对列车进行防护:
1.已请求救援时,从救援列车开来方面(不明时,从列车前后两方面),距离列车不少于300m处防护。
2.电话中断后发出的列车(持有附件三通知书之1的列车除外),应于停车后,立即从列车后方按线路最大速度等级规定的列车紧急制动距离位置处防护。
3.对于邻线上妨碍行车地点,应从列车前后两方面按线路最大速度等级规定的列车紧急制动距离位置处防护,如确知列车开来方向时,仅从来车方面防护。
4.列车分部运行,机车进入区间挂取遗留车辆时,应从车列前方距离不少于300m处防护。
5.防护人员设置的响墩待停车原因消除后可不撤响墩。如来不及按规定放置响墩,应立即点燃火炬使列车紧急停车。
四、无法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联系或联系不到时,应使用手机、区间通话柱或其他通信方法取得联系,停留的列车机车应有人看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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