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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恶劣天气情况下行车办法

(2016-08-04 13:02:09)
分类: 机务系统非正常情况下行车办法

第三十九条  恶劣天气情况下行车办法


       遇天气恶劣,信号机显示距离不足200米时,司机或车站值班员须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应及时发布调度命令,改按天气恶劣难以辨认信号的办法行车。
       一、机车乘务员在汛期出乘时必须携带《汛期重点危险地点一览表》,有针对性制定小组出乘计划。当列车运行至危险地段时,应时刻注意了望,按规定进行呼唤应答,并严格控制速度。


       二、运行中遇暴风雨雪、浓雾,了望困难时,应适当降低运行速度,并开启机车头灯和标志灯。加强了望,多鸣笛,鸣长笛,发现异常时,要果断采取措施。


       三、运行中加强车机、机工联控,机车乘务员要注意工务人员显示的信号或其他人员显示的停车信号,及遇火炬火光或响墩爆炸声,应及时采取措施,做到宁可错停,不可盲行。


       四、列车按机车信号的显示运行。当接近地面信号时,司机应确认地面信号,遇地面信号与机车信号显示不一时,应立即采取减速或停车措施。判断为机车信号故障时,按机车信号故障要求处理。


       五、当无法辨认出站(进路)信号机的显示时,在列车具备发车条件后,司机凭车站值班员(运转车长)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其通信记录装置须作用良好)的开车通知,可起动列车,在确认出站(进路)信号机显示正确后,再行加速。


       六、遇暴风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列车运行至瞭望距离不足200米地段时,限速45km/h (南昆线白水河至沙厂坪站限速60km/h)运行,列车每运行200米鸣笛1次;其它情况司机可根据运行条件适当降低速度(最高速度不得超过60km/h),不论昼间或夜间,司机必须开启列车头灯及标志灯。


       七、接到“天气恶劣行车”调度命令的司机,发现天气转好时自行恢复正常行车,并及时报告车站值班员转报列车调度员。


       八、当发现线路上有塌方、落石、倒树及其他障碍物危及行车安全情况时,应立即停车,并及时报告车站,待排除故障确认无碍行车后再开车;如遇路基、桥梁、道床冲空、水漫道床或钢轨等险情时,应立即停车并报告车站;当发现洪水已漫到路肩时,应以不超过25km/h的速度运行,并报告车站。自动闭塞区间运行列车停车后要立刻通知追踪列车、两端站。


       九、双线区段发现邻线有险情时,司机必须立即向邻线运行列车发出紧急停车信号,需防护时立即停车对邻线设置防护。


       十、昼间调车手信号显示距离不足200米时,应改用夜间信号调车作业并适当降低速度。手信号在200米以内难以辨认清楚时禁止溜放调车和口头变更调车作业计划。


       十一、汛期行车有关办法按《南宁铁路局三级雨量警戒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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