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介入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过程的法律实务研究
(2012-08-03 11:4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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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法如实告知杂谈 |
分类: 人身保险法 |
人身保险合同的双方对合同标的的信息有严重的不对称性。因此,在保险活动中就要求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履行最大诚信义务,即对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同时,从第十六条的规定来看,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前提是保险人提出询问。保险人没有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则没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在人身保险业务的实践中,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引发了大量的争议,在法院处理的保险纠纷中也占有很高的比例。
保险业务中,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方式一般是填写保险人的询问表并签字。但在实际业务中,由于一些投保人文化水平不高,或保险代理人为了加快工作进度,总是或多或少地介入到投保人的告知过程中。如果其后发生与如实告知有关的理赔争议,保险代理人的介入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就会成为争论的焦点。笔者认为,目前对这个问题的总结和分析并不多,司法判例的观点也并不统一,因此,对其进行一些探讨是有意义的。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一种被动性的义务。只有保险人先提出询问,投保人才承担义务。所以,要想分析投保人的义务履行,应首先对询问告知这个整体的过程进行了解。询问告知这一过程实质上是一个信息的传播交流的过程,因此,本文第一部分从信息传播的角度对询问告知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保险人询问是否有效的判断标准,第二部分则运用这个判断标准来对保险代理人介入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几类常见情形给与分析。
一、保险人进行询问的过程及其合法有效性的判断标准
保险人提出询问是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前提,但并非只要保险人提出询问,就产生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简而言之,只有保险人的询问在法律上有效时,投保人才因之承担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人的询问是否在法律上有效的判断标准并没有明确规定。要确定这一标准,就应分析询问告知过程的本质。
询问和告知的过程是一个双向的信息传播过程。询问在前,告知在后。保险人的询问是有目的的信息传播过程,其目的是要求投保人依据该信息做出反馈。从这个传播过程的自然逻辑看,要实现其传播目的,就必须完成该过程的两个关键阶段,其一是信息必须有效到达投保人,其二是信息到达投保人后能被投保人有效理解。为了实现传播目的,保险人必须完成这两个关键阶段,否则就不能开始反向的信息传播过程,也就是投保人的告知过程。
将上述过程翻译为保险法的语言,也就是,为了使投保人承担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人必须保证使其询问有效到达投保人并被投保人所有效理解,否则,投保人就不承担如实告知的义务。可见,要判断保险人的询问在法律上是否有效,首先应当审查保险人的询问是否到达了投保人,如果没有到达,则很显然不是在法律上有效的询问,投保人即不承担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到达了投保人,则要再审核其是否能为投保人所理解,如果不能为投保人所理解,则仍然不是在法律上有效的询问,因而投保人也不承担如实告知的义务。
对上述两个阶段进行审查时,需要有判断标准。《保险法》对此没有给出规定,其它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采用“普通理性人”的判断标准,即以普通理性人的标准来看,保险人的询问是否到达了投保人和是否应为一个普通理性人所理解。需注意的是,普通理性人判断标准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一成不变,而是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不同的调整。
保险人的询问是否到达投保人是需要进行判断的第一个阶段。对这个阶段做出判断比较容易,因为保险人的询问是否到达保险人是一个客观事实。但是,即便如此,保险人询问到达投保人的方式在实际中也会多种多样,本文将在下文予以分析。
保险人的询问能否为投保人所理解是需要进行判断的第二个阶段。相对于第一个阶段,对这个阶段做出判断就较难达成共识,因为投保人对保险人询问的理解是一种主观状态,而对此主观状态的“普通理性人”判断标准也会随着不同情形进行调整。
二、适用普通理性人标准分析保险代理人介入投保人告知过程的情形
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一般事先印好健康告知书,由投保人填写,保险人再根据投保人告知的内容核保。通常而言,空白的健康告知书应该由保险代理人交给投保人,由投保人自行填写并签名,然后交还给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再交给保险人。这是一个理想状态下的过程,而实际上,保险代理人总会或多或少介入到这个过程中。
保险代理人介入投保人告知过程的一个主要方式是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通常而言,对于他人代为填写或起草的内容,只要投保人最后签字确认,就应视为对之承担责任,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其审理的张桂荣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就认为:“(投保人)在投保声明一栏内的签字,意味着其对于投保书中全部信息承诺为真实情况并对此承担责任,进而使保险公司有理由相信投保书中所记载的全部信息是真实的,并可以依此判断是否应当接受张桂荣的投保以及是否应当提高保险费率。即(投保人)签字确认投保书、作出上述声明的行为不是与他人无关的单方行为,而是对保险公司的承保与否会产生影响的行为。因此,如果投保书中健康告知的内容存在不实之处,(投保人)应当承担责任 [1] 。”
然而,我们应当看到,保险实践活动纷繁多样,对上述法院意见不能一概而论地适用,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笔者认为,无论实际过程多么多样,但判断标准仍如前所述,即对一个普通理性人而言,保险人的询问是否有效到达投保人,是否能为投保人所理解,投保人回答询问时是否尽到了一个普通理性人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
保险代理人介入到投保人的告知过程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
(一)保险代理人在口头询问投保人后按照投保人的回答填写
保险代理人按照询问表中的问题,口头询问投保人,然后按照投保人的回答填写询问表的,是口头询问方式,表明保险人的询问有效到达投保人;代为填写投保单是民事代理行为,其责任应由投保人承担。当然,即使保险人的询问有效到达投保人,但保险人的询问方式和内容依照普通理性人的判断标准无法为投保人所理解的话,投保人仍然不承担如实告知的义务,因而也不承担未履行如实告知的责任。
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高来娣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判决书认为:“高来娣主张投保书由保险公司业务员代为填写,根据保险公司业务员的陈述,投保书中涉及的询问事项是其在向高来娣进行询问后代为填写,且高来娣在其与保险公司人员的通话中认可保险公司业务员已经对于投保书中的健康询问事项进行询问,高来娣在投保书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处签字,意味着高来娣对于投保书内的全部信息承诺为真实情况并对此承担责任。因此,投保书由保险公司业务员代为填写不能免除高来娣如实告知义务,高来娣应当按照投保书中所载的书面告知内容向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2] 。”需要注意的是,判决书的上述意见没有涉及保险人询问的内容是否应为投保人所理解。
(二) 保险代理人未询问投保人而自行填写投保单,投保人签名的
实际保险业务中,保险代理人经常自行在投保单的健康告知声明中全部填写“否”,然后交由投保人签名。那么,投保人是否应对此承担责任呢?笔者认为,还要适用前述原则来分析具体情形。
1、保险代理人填写完成后要求投保人审核的
如果保险代理人填写完健康告知声明书后交给投保人,要求投保人看一看是否准确,那么应当认定保险人的询问到达了投保人。投保人的义务就是以一个普通理性人应尽的合理谨慎注意义务标准来审核保险代理人填写的文件。如果询问的内容应为普通理性人所理解,投保人应对保险代理人填写的内容承担责任。否则,投保人仅为依据普通理性人标准而言应予理解的部分负责。
2、保险代理人填写完成后仅要求投保人签名,未要求投保人审核的
如果保险代理人填写完成文件后,并未要求投保人给予审核,只是要求其签名即可,应认定保险人并未向投保人提出询问,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因为,对于普通人而言,有信赖保险代理人的权利,因为诚实信用是双方都应当遵循的原则。当一个普通人接过对方填写完成的表格时,如果对方不解释,他完全可能不知道对方所填写的内容是应该由自己填写的。他认为自己的义务只是签字来表明自己的投保意愿是没有过错的,不违反其应尽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不构成过失,更不构成重大过失,因为在此情况下,一个普通理性的人在不被提醒的情况下,很自然地会认为保险代理人所填写的内容,就是应该由代理人填写的内容,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什么关系。要求他在不受提醒的情况下能自觉地审查代理人填写的内容,超出了一般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因而,在此情况下,投保人没有进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对代理人代为填写健康告知书的问题,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观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浙高法〔2009〕296号,2009年9月8日)第八条规定:“对保险代理人介入的情况下,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责任可因代理人对其行为的影响而消灭或减弱。在需投保人亲自回答问题场合,如保险代理人对内容不明问题以自己理解或解释来确定,或对投保人在回答时所产生疑问自动加以排除的,则投保人可免责。保险代理人代为填写告知书等保险凭证并经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意思表示,但能够证明代理人误导投保人的除外。”笔者认为,虽然浙江高院的意见是关于财产保险的,但是《保险法》中关于如实告知的规定统一适用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似无理由进行单独不同的解释。笔者赞同该指导意见的观点。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调查和思考》 [3] 中认为:“投保单的询问事项,是否是投保人填写或填写内容是否为投保人所签字确认,应当是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一是投保的内容虽由代理人代打勾或由代理人填写,但投保人最后签字确认的,应当视为投保人已经确认了投保单中的询问事项。”笔者认为,东营中院的第一项观点失之绝对,未能考虑到即使投保人签名,仍然可能是在误导之下签名的情形。有的法院就是依照这种观点判决,比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曹焕良诉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书中就认为:“即使如上诉人所述由朱健雄(保险代理人)代其在投保书上勾选全部健康状况告知栏,但上诉人在原审庭审中承认其在投保书上签字确认,足以证明其同意投保书上的勾选内容,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由上诉人承担 [4] 。”笔者认为,仅有投保人在投保书上的签字,并不足以证明其同意投保书上的勾选内容,应结合其他证据和情况来判断。相比之下,浙江高院的考虑较为全面。
3、保险代理人要求投保人先签名,而后自行填写、未交投保人审核的
实际保险业务中,保险代理人可能要求投保人在投保单中先行签名,然后由保险代理人在自行填写其他事项,但填写完成后并未要求投保人审核。笔者认为,这种情形应视为保险人并未向投保人提出询问,投保人自然也不应当承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责任。因为对并不熟悉投保过程的一个普通理性人而言,投保时完全按照保险人的指示来进行。不经保险代理人说明或提供书面材料,不会知道投保前会有询问告知这一过程,而会认为交钱、签名即可完成投保过程。因而,要求一个对投保过程不熟悉的人意识到他签字意味着同意保险代理人代他填写的疾病和健康状况内容,超出了一个普通理性人应尽的注意义务范围。
4、投保人对保险代理人代为填写投保书的审核义务
对于保险代理人代为填写投保书或健康告知声明的,投保人是否应承担审核的义务?笔者认为其判断标准是在当时的情况下,投保人是否尽到了一个普通理性人应尽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的标准不是一个固化的标准,而是根据投保人所居住的社区、其所从事的职业和教育程度等所确立的一个适当的标准。不考虑保险代理人代为填写文件时投保人应尽的注意义务标准,而笼统地认为投保人只要在投保书上签字,就应当对保代理人填写的内容承担审核义务,是值得商榷的。
在保险代理人代为填写投保单的情况下,如果投保人尽到了应尽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而仍没有发现保险代理人填写的错误内容的,不应承担不如实告知的责任。如未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从而没有发现保险代理人填写的错误内容的,应认定为过失未如实告知的情形。
(三)保险代理人代替投保人填写,代替投保人签名的
保险代理人代替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代替投保人签名的,应视为保险人没有向投保人询问,因此,除非有相反证据,投保人不承担如实告知的义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4年12月20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次会议通过)第三部分第7条规定:“保险人的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写需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事项并代投保人签名的,可以因此免除投保人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笔者认为北京高院的这个规定是一刀切的做法,有失偏颇。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与山东保监局共同撰写的《对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调查和思考》中认为:“投保单的询问事项,是否是投保人填写或填写内容是否为投保人所签字确认,应当是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 二是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签字的,由于不能证明投保人是否确认了填写内容,除非投保人认可,否则不能作为认定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依据 [5] 。”笔者认为东营中院的观点比较全面合理。
保险代理人代替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的情形还会出现在保险业务的电子商务中。比如目前很多公司推出了需要通过网络激活的保险产品,但很多投保人文化水平不高,经常由保险代理人替他们激活保单,完成投保过程。保险代理人在激活保单的过程中,经常是自行填写,并不向投保人询问,在这种情况下,当然是保险人没有询问,投保人不负如实告知义务。
(四)投保人按照保险代理人提供的样本填写的
保险代理人给投保人提供一份填写好的样本,要其照样填写,是保险代理人介入投保人的告知过程的一种特殊方式。虽然保险代理人不是亲自填写投保单,但这种方式与代为填写非常类似。笔者认为,如果保险代理人没有明确告知投保人应按照自己的具体情况填写,不要照抄的情况下,应视为保险人未能适当提出询问。但该行为是否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应结合投保人是否尽到了其应尽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来考虑。如果投保人尽到了注意义务,则免除其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则要考虑其行为性质是过失还是重大过失,来决定法律后果。判断投保人是否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不能适用一个一成不变的注意义务标准,而应根据投保人所居住的社区、投保人的职业和文化程度等来确定适当标准。比如,如果投保人仅仅是一个小学文化程度的农民,那么他对保险代理人所说的照抄指令的注意义务标准显然应比一个大学文化程度的职员低得多。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黄兴珍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分公司、垫江县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6] 中,保险代理人在投保人不能填写投保单的情况下,向其提供一份填写好的样本,且该样本中所有问题的回答均为“否”。按常理推断,如果保险代理人没有特别告知投保人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填写,而不要原样照抄的情况下,投保人,尤其是文化水平不高的投保人,一般的理解就是原样照抄。而本案中的保险代理人则恰恰没有给与相应的提示,造成了投保人照葫芦画瓢,这不是投保人的过错,而是保险代理人的过错,保险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保险代理人要求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的方式不能起到询问的作用,因此,应视为保险人未能提出询问,从而,投保人也不构成违反如实告知的义务。
(五)投保人未在投保单上签名的
投保人未在投保告知书上签名的,很难说明该告知是投保人做出的。出现争议的,一般应视为保险人没有提出询问,投保人没有回答的义务。对于此类问题,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案例,比如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高素描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远安县支公司保险合同赔偿纠纷上诉案
[7]
中,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判决书中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附加险合同没有投保人刘秀玲的签字,因此不能以此证明上诉人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三)结论
本文初步总结了保险业务中询问告知这一过程的本质特点,认为保险人的询问应当在询问方式和内容上都符合普通理性人的标准,投保人才能承担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利用这个标准对保险业务中保险代理人介入投保人的告知过程的几种方式进行了分析。实际上,普通理性人标准在应用于询问告知这一过程的分析中,不仅可以用来对保险代理人介入投保人的告知过程进行判断分析,而是可以应用于分析保险人的询问方式和内容,以及投保人的告知方式和内容。笔者认为,引进普通理性人标准对这一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细致合理的认识和判断双方的义务,从而有助于避免在这个问题上采取感性的粗线条的判断方式。
[1]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西民初字第7446号。
[2]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西民初字第13749号。
[3]
[4]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156号。
[5] 山东保监局、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调查和思考》,中国保监会网站,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211/i56871.htm,2010年7月30日读取。
[6]
[7]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宜中民终字第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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