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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帅||李某迪涉“嫖娼”事件中的隐私问题思考!

(2021-10-23 15:02:43)

李某迪作为国内著名钢琴家,社会公众人物,常常置身于聚光灯下而成为被追捧者。这次涉嫌嫖娼事件一出,不得不让大众跌破眼镜,从而也快速地成为了舆论焦点。在许多人心目中,公众人物代表着社会风尚,由于广受关注和尊重,其举手投足、一言一行,都对社会起着一定的示范作用。正因如此,公众人物有责任珍视和维护好自身社会形象,努力做精神家园守望者、社会价值风向标、道德航船压舱石。公众人物是大众的榜样,社会倡导十分重要,典型引导不可或缺。相比于普通人,公众人物有着更大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公众人物更应注重社会形象,是因为他们聚集公众的目光,对社会有着明显的潜移默化作用。如果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往往是蹦得越高,摔得越狠,最后落得个出丑难看的下场。

曹帅||李某迪涉“嫖娼”事件中的隐私问题思考!

从互联网上曝光出李某迪嫖娼事件来看,不到一天的时间,某组织官方通报中的嫖娼违法人员就能如此“精”、“准”、“狠”的锁定到“钢琴王子”李某迪的身上,通过这件事,让人不得不引起隐私保护法律层面上的担忧。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李某迪进行处罚无可厚非,但某些组织是否有权将他个人隐私的嫖娼行为公之于众呢?

权力的过度使用就是一种滥用,想哗众取宠、推卸责任、满足公众知情权,但也不能以牺牲别人隐私权为前提!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在今年刚刚出台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中也规定了,所谓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而对于嫖娼违法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从上述法律条文来看,《宪法》《民法典》都对个人人格尊严、隐私权进行了严格保护,而更细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即将出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卖淫嫖娼者规定了拘留、罚款的惩罚措施,并没有包含要进行通报。卖淫嫖娼只是行政违法,其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刑事犯罪。而某组织的通报显然不符合宪法原则和比例原则,从而损害了李某迪的个人基本权利,通报属于法无据,本身也可能涉嫌行政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所有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法无授权即不可为。

作为一个公民,我们不但可以大胆地运用自己的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还可以勇敢地监督某些单位(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于某些单位而言,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的每一份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还必须尊重公民的每一份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

保护隐私是对人性自由和尊严的尊重,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是我国宪法人权保障的现实需要,要建立一个法治化国家,就必须要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对公众人物来说,鸟儿能飞翔,全靠丰满的羽毛,只有像鸟儿爱护羽毛一样珍惜自己的社会形象,才能飞得高,飞得远。“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是古人留下的遗训,这一普通百姓都知晓的为人之道,公众人物更应谨记。(图片来源网络/文/曹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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