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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绍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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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股息红利税差别征收 持股超1年税负5%

(2012-11-16 19:36:42)
标签:

办公室

差别

个人投资者

税负

上市公司

杂谈

分类: 红利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税负越低,以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财政部新闻办公室
  201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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