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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建国以来文物保护的建议
梁
随着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大量文物古迹,大都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逐渐得到保护修缮,有些得到了科学的利用。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创建以来,我国劳动人民智慧创造的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一系列城乡重要公共建筑、工矿企业、名人故居、重要基础设施,应该逐步扩大保护范围,将更多的历史建筑、人文景观应保尽保,为中华民族保留更多历史文化遗产。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
各级政府和文物保护部门,要站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高度,转变观念,把文物保护的视野向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建设成就和历史记忆延伸,要从保护历史印记,留住文脉的高度,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更多公共设施、工矿企业、机关大院、军事设施、桥梁涵洞、纪念建筑等列入文物保护范围。
二、
三、
在文物保护的资金支持、政策扶持等方面,确立政府主导、各类权属文物保护主体平等的文物保护的公平机制,让更多私有权属的文物建筑,纳入历史文化遗产名录。
四、发挥社会力量加强文物的修缮和合理利用。
在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方面,加强宣传、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文物保护若干问题的意见,鼓励各类文物保护权属单位,在做好保护的基础上,应该探索科学利用,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稳步推进文物建筑的旅游化利用、合理的经营性利用。一定要坚定地摒弃“死保护、保护死”的极左倾向,坚决克服“文物就不许经营性利用”的荒谬思维,鼓励更多公有、私有、混合所有权属的文物保护单位合理利用文物建筑,从事合理的经营活动,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以上建议,希望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转达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各个时期的建筑文化得以更好保护和利用。实乃国家之幸、人民之幸、历史之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