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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闯黄灯违法的反思

(2013-01-02 22:56:09)
标签:

新交规

闯黄灯

反思

杂谈

 

新的交通法规出台,引起社会和媒体广泛关注,被称为“史上最严交规”,而且仅仅执行一天,就在执法实践中取得了明显的处罚成效,对于治理交通乱象,肯定是管用了。

但是,这其中有喜也有忧。

从严治理交通违法的初衷是值得肯定的。尤其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正在上升的汽车大国,从严管好汽车行驶乱象有必要用重典。这一点,全国人民都应该理解。

但是,立法必须公平、严肃、严谨。

目前诟病较多的就是“闯黄灯视为违法”的这项规定,各地争议较多。而且不宜操作。因此,各地对这一条规定,都表示暂不执行。

鉴于此,我认为,把闯黄灯作为违法处罚之列,至少这一次的法规是非常不应该的,应该立即明确删除。理由有三:

一是在执法实践中,已经证明这一条存在严重争议。曾经在一些城市引发过行政复议和司法争议。如果把这样存在争议的条款列入最严格的新规,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对新规的严肃性和执法的严谨性会大打折扣。也大大伤害了新法的权威性。

二是交通信号灯设置黄灯的作用,就是对交通参与者进行警示的指示信号,为的就是区别于红灯停和绿灯行。如果把黄灯也作为交通禁行的信号。那就失去了黄色的意义。这有悖于信号灯三种颜色三种作用的基本常识,从法理上是一个悖论。

三是黄灯作为一种交通信号,在不少路口、不少场合,是常开着的信号灯。一些路口的夜间,只有黄灯常亮,提示交通参与者注意路口,小心通过。如果黄灯成为禁止闯过的指示灯,那么,此黄灯与彼黄灯为什么会有不同等效力呢?有人解释说,路口常开的黄灯是间歇闪烁的,而红绿灯之间过度的黄灯是常亮的。事实上我们国家的公共行政管理水平没有那么高,有许多城市、许多场合、许多路口的提示性黄灯是常亮着的,与黄绿灯变换过程中的黄灯没有区别。那么,从执法严肃性来说,这个黄灯可以闯,不算违法,而那个黄灯不可以闯,你闯了就算违法。这是什么智商的立法原则呢?

有位欧洲的法学家说过,中国很多法律条款,都为执法者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而这种自由裁量权,往往是权力寻租和执法腐败的根基。这种关于黄灯的执法解释权和自由裁量权,难道不会留下这样的隐患吗?

一部如此严肃、如此严厉、如此严谨而且明确施行日期的法规,应该做到每一条都从施行之日起严谨执行。可是,因为存在“闯黄灯处罚”的争议和不可操作。所以,一个由共和国最权威部门公布的法规,明明要求从2013年1月1日执行。由此变成了一些条款“缓期执行”。而且可执行的日期不可预见。这既有损法规的严肃性,也证明法规的不严谨性。

值得庆幸的是,各地的交通执法部门还是非常理性的。明明知道这条规定不可执行,至少电子警察的“电脑”还没有这种程序,而且执行过程中自由裁量权太大,难以把握,所以,一律暂不执行。看看,打折扣了吧!多丢面子。从2013年元旦执行,变成了从2013年元旦,有折扣的执行或部分执行。很不严肃。

我常说一句话。有权未必就智商高。还是多请基层民警和社会各界、法学界、社会学、律师丰富论证以后再颁发。肯定会更好。不然,各地因为执法过程中不一致,导致急刹车引发交通事故的诉讼后的恶果。必然出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今天律师不告你,明天还是可能引发行政诉讼的。

 不知道我的忧虑是否有道理?请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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