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事业单位辞职“不能随时”
(2013-10-05 22: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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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聘用制度事业单位提出解除合同人事争议案件事业单位解聘辞聘 |
分类: 劳动和工伤 |
向事业单位辞职“不能随时”
一、事业单位的概念
企业单位一般是自负盈亏的生产性单位。所谓“自负盈亏”意即:自己承担亏损与盈利的后果,有一定的自主权。
事业单位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是国家为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的演变
1、2002年7月之前,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
发生的争议,人事部规定当事人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书一经送达即生效,
不具可诉性。
2、2002年7月之后,人事制度进行改革,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双方通过聘用合同确定权利义务。
3、2008年《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与聘用制工作人员有劳动争议的,若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做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4、2003年国务院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定,表明了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单方辞职是不同于企业单位员工的辞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辞职是受限制的。
三、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能随意的单方辞职。
人事部2002年的《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第六部分“规范解聘辞聘制度”一节中明确,若聘用人员提出辞职但与事业单位未能就准予辞职协商一致的,聘用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不能和单位协商一致的,聘用人员即可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虽然该规定也罗列了聘用人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但这种情形仅限于(1)试用期内;(2)考取普通高等院校的(3)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4)依法服兵役的。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