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保险营销员)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劳动者
(2013-05-31 16: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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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保险营销劳动合同关系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
分类: 劳动和工伤 |
保险代理人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劳动者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法》第117条的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和个人”。
保险代理人作为自然人时,必须具有保险代理人资格,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区域内推销保险产品,按保险业务提成取得佣金收入,佣金收入需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业营销员(
现实生活中,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经常含有必须履行遵守保险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如不得无故缺勤,每天应参加公司的晨会等具有劳动关系属性,保险公司也会用“除名”方式来处理保险代理人的“旷工或违章”行为。但保险代理人是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
在报酬上,保险公司根据代理人所做的业务量支付一定比例的佣金,该佣金不是约定的工资数额,该佣金也不受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限制。
保险公司也不承担保险代理人的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