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试阐释“神的义”在罗马书的用法和意义。
(2013-11-22 07:47:39)“神的义”可以说是罗马书的主题,它包括了因信称义的真理,也包含了相关的题目,如罪、成圣、信徒坚固的地位等。所以,全面而准确地理解“神的义”在罗马书中的用法和意义是非常重要的。
“义”字本身(名词形式为δικαιοσύνη,what is right, righteousness,justice;形容词为δίκαιος,upright, righteous, just,fair)在通俗希腊文中多指公义正直的性情,也可指在法庭上被告被法官宣判为公义的地位,罪名不成立,无罪释放(动词形式为δικαιόω,acquit,declare and treat as righteous, show or prove to be right or innocent, set free)。
在罗马书中,“义”这个字以不同的形式总共在54节经文中出现(有时一节经文还出现多次)。有的是用来形容人,人的“不义”;“不义的人”或者“义人”;人不义的行为或者追求义的行为。“义”字也与律法连在一起使用,“律法的义”(8:4,9:31等),但是,用的最多的是与神连在一起,或者与神有关联。
在罗马书中,“神的义”(δικαιοσύνη Θεοῦ)这个词严格来讲只出现了7次(罗马书 1:17,3:5,3:21,3:22,3:25,10:3(这节经文中出现2次)),如果算上3:26中“他的义”的话是8次。
从词本身来看,“神的义”是名词,但放在语境中之后,它可以有更具体的特指性意义,同时也就赋予了这个词更丰富的用法(用在不同的事上可带有形容词、动词的意味)。概括起来,有四种可能不同的意义和用法:神公义的属性(righteousness of God);公义的行动(God’s righteous action);神所赐(人)的公义的地位(God’s putting (man) in a right relationship with Himself);神对人公义的要求(what God requires from man)。当然这四方面的意思是彼此相关的,因为神的是公义的,所以神的行为是公义的,包括神在耶稣基督里称人为义,这既显明神公义的属性,也是神公义的行动;被神称义的人当然也有公义的品性,也该有公义的行为。下面通过例子来看“神的义”在罗马书中的用法和意义。
1. 神公义的属性
义是神本身的一种属性,所以神的永恒不变性也就确定了神的义不会改变。而且神的义就确定了何为义的标准,只有神的义是绝对的完全的义,在神里面没有任何的恶与不义,因为神是完美的,所以世上没有也不需要有另外的衡量标准来判定神的公义与否。
罗马书 3:5-6
在这两节经文里,神的义主要是指神公义的属性,在神没有任何不义,包括神降怒,这正是神公义的表现。
罗马书 3:26
在这一句中“义”出现了3次,指神公义的救赎(第一个),显明他的公义的本性(第二个),也使信的人得以称义(第三个)。所以我认为只有第二个“义”更多地是指神公义的属性。
2. 神公义的行动
因着神完全公义的本性,神所做的一切也就都是公义的,比如神的救赎、忿怒、惩罚和审判等,这一切都是神的公义在其行动中的体现。
A.
罗马书 3:4
神另一个公义的行动就是,看到人做不义的事会责备人,或者惩罚管教,引导人弃绝恶行,走义路,也是神公义的彰显。正如罗马书 1:18所说,原来,神的忿怒从天上显明在一切不虔不义的人身上,就是那些行不义阻挡真理的人。
B.
罗马书 2:5-6
神的审判就是神最终对所有的义与不义施行其应得的报应,是神公义的行动,也彰显神的义。
C.
罗马书 3:21
神在律法之外有救赎之恩,是公义的救赎,是有旧约所预言见证过的。
罗马书 1:17
罗马书 3:25
十字架的福音就是显明神对人的拯救不仅是出于恩典,借着人的信心,而且也是完全合乎公义的要求,显明神是公义的。
当“神的义”用来指神的公义的救赎的时候,这个用法基本上与神赐人公义的地位,因信称人为义一样。
3. 神所赐人的公义的地位
罗马书 3:22
罗马书 3:24
罗马书8:30 预先所定下的人又召他们来;所召来的人又称他们为义;所称为义的人又叫他们得荣耀。
罗马书 10:4
罗马书10:10
这里虽然侧重的是人因信可以称义,但人是无法凭自己赚得义的,这个字其实是被动式,是神将自己的义加给人,所以人才能够得到这个被神称为义的地位,人的这个义是从神而来,是因信而来的。
4. 神对人公义的要求
罗马书 10:3
人常常自以为义,无视神对义的标准,不顺服神的义;或者没有认识到神的义要求有多高,想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好行为得到义,于是拒绝神的拯救所要赐给我们的义,就是这节经文中第二个“神的义”所指,因信称人为义的真理。
罗马书 8:4
对比罗马书9:31“但以色列人追求律法的义,反得不著律法的义。”前面一个“律法的义”是指一些宗教礼仪上的条规,以色列人只是严格遵守这些教条,却丢掉了律法的实质,这就意味着他们其实并没有真正遵行律法,所以就反而无法得到律法所要带给他们的“义”。
但罗马书8:4里所说的“律法的义”指的是律法所彰显的神的义(律法为神的义作见证),是公义的神通过律法对人真正的要求,但是我们凭肉体无法达到这个标准,但是随从圣灵,这个律法的义就可以成就在我们身上了。
罗马书 6: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