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整体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问题
(2014-04-25 17:20:38)
标签:
财税【2013】106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增值税财经 |
分类: 税务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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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种: -
来
源:
问题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也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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