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辩论赛“价值观”
(2015-06-12 14:21:58)我的辩论赛“价值观”
吕锋
近日,我校掀起辩论热潮。作为一项学生文化活动,我觉得辩论对学生的综合素养,思辨能力的提升有很大的帮助。
当然,在起始阶段,有的辩手会把辩论看做是你来我往的相互攻击,或者是翻来覆去的语言游戏。每个人对辩论的看法或许不同,但是我觉得,辩论的核心是思维,实质是逻辑。
在我自己大学做辩手的时候,我特别看重对一个立场的立论,只有立论完整成型,才能胸有成足地去说服观众。那么立论是什么呢?无非是做一道证明题,找出证据,得出结论,寻求因为,证明所以。但是辩论的立论不光是一道证明题。除了能完成证明之外,眼光和价值决定了辩论的层次和意义。辩论就是辩价值,所谓价值,或许可以理解成我们看待和认识这个世界的看法和思维方式,这是辩论的核心。而眼光,或者可以称作视野,则反映出看待问题的情景和背景,能体现一场比赛的层次。
比如,今年南京市“五四”辩论赛决赛的题目是“高中生阅读重在多读书/读好书”。我校是正方,重在“多读书”。从模型意义上,“多”应该和“少”比较,“好”应该和“不好”比较,“多”和“好”如何做比较呢?既没有比较的方法,也没有比较的意义。所以我们慢慢发现,这个辩题的背景在哪里,就是如今高中生的阅读现状堪忧,可以用又多又坏才描述;这个辩题的意义是什么呢?那就是高中生阅读达到又多又好的目标。现状到目标,就是路径。不难发现,如果我们跳出字词物理意义上机械的比较,挖掘了辩题的价值恰恰是找寻路径的尝试。所以“多读书”和“读好书”当是达成“又多又好”的两种路径,或是两个方面。
那么如何才能进行比较何者更“重”呢?当然无法进行数量的比较。此时,选取看待问题的角度就显得至关重要。回归现实背景,正方选取的角度可以是:从小到大老师给我们推荐好书,家长给我们买好书,我们面对的好书越来越多,我们得到一本好书越来越容易,而阅读的状况却越来越糟糕。为了解决这一状况,教育部开出书单,出版社联名推荐,学校举办活动鼓励大家读书,大家在“好书”这个途径上可谓下足了成本,做足了功夫,不可谓不“重在”。但现实的情况却是“好书”越来越多而读书越来越少,得到一本好书越来越容易而多读书却越来越难。
从这个角度出发,进行比较目前对于高中阅读最主要的矛盾不是“好书”而是要“多读”。“读好书”、“多读书”都需要,但目前应重在“多读书”。
如果抛开辩题的概念界定,那么实际上这场辩论是两种阅读观的碰撞。读书需要博览群书,需要厚积薄发,这“博”、“群”“厚”,都告诉我们要多读书才能有积累和发展。
那为什么我们现在有一种阅读观叫“读好书”。这究竟是一种怎样的阅读观呢?仔细想来不难发现其出发点或许是好的,那就是“读好书”能提高效率,培养兴趣。但真的是这样吗?其实不然,如今的高中生阅读正在在“读好书、高效率”的指挥棒下,高中生读书越来越少。为了这种高效率,各种名著经典出了压缩的快餐版,甚至于书店随处可见“名著故事概要”、“必读书目概要”、“名著考点大全”等奇怪出版物。晚自习的时候班主任会没收所谓的“闲书”,而家长更是眼中只有“重难点手册”和“三年高考五年模拟”。所以我们不难发现,这样的阅读观不仅不能达到读书又多又好的目标,反而与其背道而驰。
至此,算是基本完成了这道证明题。
又如,在上学期的“公共说理与辩论”选修课上,大家讨论过一个话题“伦敦奥运会羽毛球比赛中消极比赛行为应该/不应该被谅解”。
这个题目很简单,谅解不谅解是很个人化的事,你愿意谅解就谅解,不愿谅解也没法强求。
这个题目很复杂。要说服观众和评委本方的立场,似乎要解决很多个问题,比如:谅解谁,运动员?行为本身?还是体育官员?被谁谅解?国际羽联?全国观众?球毛球爱好者?什么是比赛行为?这到底是国家行为,体育总局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应该的标准是什么?如果当前没有被谅解,也并不意味着不应该被谅解?什么叫谅解?谅解和理解有何差异?
我想厘清这些问题应该是这个辩题立论的基础。正方以承认行为本身错误的前提下来探讨对该行为的态度。从情理的角度提出因为行为本身产生因素的复杂性(比如比赛规则本身的不合理),从行为本身目的的非利己性等角度找寻被谅解的理据。尝试将心比心,以情动人。
作为正方来讲,如果能更全面深入挖掘行为产生的原因,对非利己性进行更为强化的阐释,规则不合理是消极比赛的诱因,国家金牌战略是消极比赛的幕后推手,作为运动员本身是应该被谅解的,并抓住奥运和奥运会本身存在的差异,奥运会固然强调更高更快更强,但是为了全世界体育的发展,反而会限制一些优秀选手的参赛,这本身也是某种程度的不合理。所以这一行为从运动员本身来说,或许是体育精神和金牌利益博弈之间的牺牲品,不仅值得谅解,还值得同情。
反方如果对方能对理解和谅解作一些区分,理解是情感范畴的价值判断,谅解是事实对错范畴的是非判断,反方的战场会更为宽阔。即便是运动员受到种种外在因素的影响,作为一个世界知名运动员应当对比赛,特别是影响深远的奥运会比赛有起码的敬畏之心。哪怕规则有所不足,消极比赛依然有违体育比赛精神,并且将产生知名运动员对社会价值的负面影响。运动员自身对社会生活的常识认知及对体育比赛的理性判断应该是运动员行为的评价标准之一而不仅是不完善的规则。从这个角度讲,即便这个行为有千万种理由,依然是不能被谅解的。
从这个意义上讲,今天辩题的意义便是回归到一个人的认识的原点,那就是我们得始终对我们所生活的世界以及维系这个平衡的规则有敬畏之心。任何规则和制度都是跛足的,一方面我们要通过自身的声音来完善这种制度,另一方面,也应该有尊重这种规则的自觉性。特别是公众人物,一言一行可能会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所以当遇到矛盾和压力的时候如何选择,选择坚守自己的内心的选择,还是屈从外在的行政压力。我想应该算作是这个辩题的意义了吧。
记得有一年南京市高效辩论赛要求交一个“我的辩论赛评判标准”,我写了如下几条,应该是我对辩论个人化的理解。
首先,我觉得评判的标准再详实,都难以逃脱个人主观因素干预的嫌疑。有的比赛旗鼓相当,当真是难以下手,最后投下的一票尽管当时尽量找到了合理的理据,但是也不敢妄言就是“客观理性”的。所以,我能提供的标准仅仅是在关键时刻左右我判断的“底线”,或者也可以叫做我个人对于辩论赛的“价值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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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南师附中化学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