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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学校园电梯使用的讨论(一)

(2015-04-08 14:18:23)

编者按自由、平等、少数服从多数,这些人们耳熟能详的价值观念,在现代社会具有理所当然的意义。可是自由是否会被滥用,平等是不是所有人都该一个样,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大原则下,少数人的权益又如何保障,这些问题都是人们在接受上述宏大价值时必须予以思考的。谁都知道,如果滥用了个人的自由,就很可能损害他人的自由。可是在言及平等时,却有人想把所有的人都拉低到同一个水准上,美其名曰大家一起吃苦的幸福。这种平等无疑是以摧毁人类社会的多样性为代价,其结果必然导向专制。

   同样,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的地步,很多问题是不能简单地按人数的多少来决定利益的流向。如果在人类的“无知大幕”被打开前,每个人并不知道自己的身份,并不确定自己是多数派还是少数派,那么他在做决策的时候就会考量少数派的利益。比如在做一个公共建筑物的时候,如果一个人并不能确定自己是否身体健康,那么其在进行规划设计时就会考虑到身体不方便人群的特别需求,比如专用的通道设施。所以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说:保障人权的实质在于保障最少数人的最低限度的自由。从某种意义上说,每个人都有可能在某些立场上沦为少数派,在一个公共决策中能否认真对待这一部分人的正当利益诉求,成为社会是否文明的标杆。以下的两篇文章,以校园中电梯的使用规则为切入口,试图对上述问题有所思考。

 

                      关于中学校园电梯使用的讨论(一)

                                卢元伟

在公共说理课上,同学们想讨论一下学校教学楼安装电梯的事情。学校规定电梯只供老师和身体不方便的同学使用。对此,有同学表示强烈不满,理由如下:

第一.公办学校安装电梯的经费来源于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拨款,而这一部分的支出则来源于每个家庭的税收,因此我们应该有享受此项公共设施的权利。

第二.学校是教书育人之所,理应倡导公平正义的价值观,但在电梯的使用上却人为的将人群进行差异化的对待,违背了平等的原则。

第三.当前的一些公共场合,如商场、医院,包括大学,其电梯都是对所有人开放。我校作为公共场合,应该照此执行。

学生的论述,看起来有理有据,既有公平正义等价值观为支撑,又拿现实生活中的案例比附,如果学校的电梯不向学生开放,简直有些大逆不道了。那么师生之间是不是该差别对待?中小学校园和商场、医院等机构能不能等量齐观?

这里需要指出是,老师作为成年人,和中学生相比本来就属于两个不同的群体。在成人的世界中,由于其对自己的行为具有完全的责任,因此,只要不直接或者间接伤害到他人的权益,每个人都有自由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而学生作为一个特定的未成年群体,还不具备这样的权力。学校教育作为国家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领域,其对人才的培养,有着特定的价值取向。为了保证学生能朝着社会期许的教育目标发展,一般都会有严格的校规校纪和相关的教育法规作为保障。如果学生违反了这些规定或者法律,将接受严格的惩罚。比如说,国家希望培养出身体健康、积极向上的公民就要通过一定的课程体系来实现这样的目标,比如规定所有学生必须上体育课,必须参加课间体育锻炼,如果无故缺席,将受到一定的惩罚。而对于成年人来说,他是否参加体育锻炼,是否愿意坚持健康的生活方式,则是他的自由。国家可以通过举办体育赛事,发展公共体育设施,鼓励和引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却不能强制成年人进行体育锻炼,否则公权力就侵犯了个人的私属空间。

另外,单纯就师生关系来说,尤其在基础教育阶段,两者的关系只能是人格上的平等,而不能是待遇上的平等。因为师生关系的最重要功能是教育与被教育者的关系,为了更好地达成教育效果,必须树立教师一定的权威。以我校为例,在很多公共设施方面,老师和学生是分开进行的,比如老师用餐有专门食堂,老师有专用的卫生间,就是为了避免将老师的日常生活和一些尴尬状态让学生看到,降低老师的尊严和权威。(很遗憾的是,教师办公楼一楼的卫生间几乎被学生占据了)这就好比在军队,军官使用单独的活动室、单独休息室、单独训练场、单独的卫生间等等,就是为了维护军官在普通士兵中的尊严和军事指挥的效果而特别设置的。和商场、医院等平等主体参与的公共场所不同,中小学作为基础教育的场域,师生之间的平等只能是人格上的平等,但不是事实待遇上的平等。

回到电梯使用的问题上,尽管师生同乘一部电梯并不会损害教师任何的权威,但客观现实是,中小学的活动时间和地点相对集中,固定时间段大量集中的人群使学校的电梯无法满足所有师生的需求。那么取舍的标准应该是什么?如果一项公共政策的出台,其背后的一些核心价值如公正、平等、自由、秩序等发生冲突时,政策的制定者该如何取舍?其中谁具是最高价值?在这个问题上,法学家的一些思考值得借鉴。法学家认为,“在法律的众多价值中,恐怕没有哪一种价值比它的秩序价值能够给予社会生活以更直接、更广泛、更基本的影响了。……法律秩序价值也是法的其他价值得以实现的前提环节。法的价值诚然远不止确认和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但所有法的其他价值都离不开秩序价值。任何法都会体现一定的社会秩序、利益、正义,但一定的利益、正义的确立和实现,都离不开一定社会秩序的确立和实现。”(周旺生《论法律的秩序价值》)同样,一项公共政策的出台,政策的制定者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公共秩序的维持,在此基础上才能综合考量公平、正义等价值之间的平衡。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人人都宣称拥有乘坐电梯的自由,在下课的时候大家都涌向电梯,那么势必会发生拥挤、甚至踩踏等安全事故。这时秩序就发生了巨大的问题。所以政策的制定者不得不做出取舍。相对于数量庞大的学生群体,教师和身体不方便的同学是少数,供这个群体使用电梯,除了人文关怀的因素之外,也是出于秩序价值的考量。

至于不许普通同学乘坐电梯,从教育培养目标的实现角度来也有一定的用意一般来说,理想的校园建筑应该以低矮的房子为主这样就方便同学们在课间可以及时操场活动。还有的学校在班级建制上,采取走班制,同学们每天需要在不同教室间流动。这些设置无形中都达到了锻炼学生身体的目的。我们国家由于人多地少,只能采用高层建筑班级授课的形式。在这种不利的条件下,更应该重视学生的体育锻炼活动。学生课间去操场运动或者到办公室找老师而上下楼梯,都是身体锻炼的一部分。如果这些运动都被电梯取代那就与教育的培养目标南辕北辙

                                                作者系南师附中历史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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