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我父亲曾成杰自书《刑事上诉书》——第六章 辩驳起诉书第二自然段

(2012-07-08 22:43:57)
标签:

杂谈

    

    2、起诉书中第三自然段称:“由于缺乏项目启动资金,曾成杰与范吉湘决定集资。自2003年11月15日起,曾成杰、范吉湘等先后雇请石先英(另案处理)等人分别为出纳、售楼部业务员,采取以邵阳建安公司驻吉首开发部名义与集资户签订《关于参与三馆开发项目的协议书》”的形式,以年回报20%为诱饵开始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集资。为取得集资户信任,曾成杰还对协议书进行公证。集资款由曾成杰、范吉湘共同支配使用”。如此指控,纯属偷换概念,混消视听!
   

     ①“由于缺乏项目资金,曾成杰与范吉湘决定对外集资”。这集资二字我早在专案组刚成立介入办案时,我就一再强调对我公司的融资行为不能称之为“非法集资”或“集资”二字,无论是公安还是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每次讯问中,我都特别强调、特别申明此事,而且也获得办案人员的认可。故从一开始起至现在,无论是我的讯问笔录还是我书写的自述材料里没有一句“集资”或“非法集资”的词语,因此,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多处用“集资”二字,显然是不切实际的。

    我们的行为是充分利用民间的闲散资金投入到国家的重点项目建设,并与投资项目者自觉自愿地签订了《关于参与三馆项目开发的协议书》,协议约定给付20%的年回报(月息回报1.67%),这种回报率并不高,比较合情合理。因此我公司采取的这种投资回报行为,应是一种民间融资或民间借款行为,而不能与“集资”二字划等号。

 “以20%年回报为诱饵开始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集资”完全曲解了事实。

   第一,年回报20%并不是什么诱饵,并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范围,因此“诱饵”二字用在这里用词不妥。

   第二,我公司的融资对象是在公司尚未融资之前,经我与范总召开董事会商量,找自己的亲戚朋友前来融资,投资者是公司员工的亲戚朋友自觉自愿签订投资协议,而且我们有实实在在的项目开发,而不是以项目开发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显然以年回报20%为诱饵开始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集资事实不能成立。

   第三,吉首市个协张昌政搞雅溪民营小区项目时,从1995年之前就以这种方式对外融资的,年回报率是30%,比我们高了近一半,而且他们的融资时间持续了十年从未间断过,要是违法犯罪的话,岂能让他逍遥法外!

   第四,前来我公司投资的人员没有一个是我们采取诈骗方法动员他们来的,而全是投资者自觉自愿主动前来投资的。而且我们的投资回报协议是经过司法部门公证的,如果我们的行为或协议不合法,难道公证处会为我们公证吗?既然我们双方能够主动要求公证协议,这足以证明我们双方法律意识强才这样做的。那么这样一份合法有效的投资回报协议又岂能认定“以年回报20%为诱饵开始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集资”呢?

    ƒ“为取得集资户的信任,曾成杰还对协议书进行了公证”。协议公证最初是投资者提出的要求,并不是我曾成杰提出的要求。公证协议,无论何人提出,这是正确的做法。只能充分说明投资双方的法律意识强,才予以公证。如果我们的行为我们的做法,我们双方的协议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司法部门公证处能够为我们公证吗?

    ④“集资款由曾成杰、范吉湘共同支配使用”并无不当。

    第一,三馆公司最初是我任董事长(法人代表),范吉湘是总经理,股东四人,经研究对公司的所有支出一律须经曾成杰、范吉湘两人签字审批后方可报帐,而且我们的融资款又全部用于三馆项目开发,并没有挪用或非法占有行为,因此我们是按《公司法》运作的,而公司法里面也没有什么规定公司支出董事长法人代表、总经理无权支配;上级政府及政府指挥部、各职能部门也没有任何通知或规定三馆公司的支出,曾成杰、范吉湘无权支配或应上报那里审批后才能支配。

    第二,我们个人只是有责任对公司融资款项实施保管、合理使用、投资方向以及利润分配起到管理决策作用。

     第三,对融资款项的开支,我们严格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全部投资到三馆项目上,我们个人并没有浪费和隐匿财产。

因此,上述阐明的理由足以证明三馆公司的行为,完全是一种合情合理的合法有效的“民间融资”或“民间借贷”行为。显然不能与其他集资企业非法集资相提并论。

二审判决书内容 http://photo.weibo.com/2815443080/albums/detail/album_id/3458084476270838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