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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港股与沪股的交易规则区别

(2014-09-26 22:16:25)
标签:

股票

分类: 知识库
上交所表示,沪港市场的差异很多,仅从基本的交易机制差别来讲,就包括近30个方面。建议有兴趣的投资者收藏此条微博作为资料。同时,此条回答也难以涵盖所有沪港市场交易机制的差别,还需要投资者向开户券商细细问、牢牢记,并在实际操作中熟悉掌握。

  上交所表示,沪港市场的差异很多,仅从基本的交易机制差别来讲,就包括近30个方面。建议有兴趣的投资者收藏此条微博作为资料。同时,此条回答也难以涵盖所有沪港市场交易机制的差别,还需要投资者向开户券商细细问、牢牢记,并在实际操作中熟悉掌握。

  1、交易费率

  两市交易费制度存在差异。除少数缴费项目的费率差别外,还有部分缴费项目的收费方式存在差别:

  (l)佣金:沪市固定,港市协商沪市A股交易佣金为固定费率,港股交易佣金可由经纪与客户协商确定。

  (2)印花税:沪市单向,港市双向两市印花税税率相同,为成交金额的0.1%但是沪股为单向收费,港股为双向收费。

  (3)过户费:沪市固定比率,港市固定金额沪股按照成交数量的固定比率收取,港股则按照固定金额收取。

  (4)红利税:沪市“5、10、20”港市“0或10”

  沪股的红利税根据持股时间长短为5% 10%和20%,而香港市场中本地企业派发股息不收取红利税,内地企业派发红利时按l0%征税。

  2、涨跌幅

  两市涨跌幅机制存在差异。沪市在大部分情况下(除新股上市首日外)都实施涨跌幅限制,风险警示股票和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股票涨跌幅为5%,其他大部分股票和基金的涨跌幅为l0%。港市不存在涨跌幅限制。

  3、交易时间

  对于交易日的规定,沪股和港股都规定法定节假日(公众假期)除外,但是内地和香港的节假日存在差异,导致沪股和港股的交易日存在差异。港交所网站列有假期表,上交所会在节假期前夕发布休市公告。

  港股在圣诞前夕新年前夕及农历新年前夕,将没有延续早市及午市交易。要是当天没有早市交易,当天也不会有延续早市交易。而沪股在节假日前早市和午市都有交易。

  港股在遇有台风及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时有特殊的交易安排。根据警告讯号发布和取消时间,港股相应设定了取消和恢复交易的时间。而沪股只规定“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没有因为天气原因而作出对于交易时间的特殊规定。

  此外,上交所和港交所在开盘前集合竞价时段的交易安排也存在区别。具体比较如表14所示。

http://z1.dfcfw.com/2014/9/26/201409262044531524754194.jpg

  4、是否允许日内回转交易

  两市日内回转交易机制存在差异。沪市除ETF基金债券权证外都不允许日内回转交易,即当天买入的证券,只能在第二天才能卖出。而港市允许日内回转交易,投资者可以对一只证券进行来回无数次买卖交易。

  5、交易币种

  A股和沪股通股票均以人民币报价和交易,港股以港币报价和交易,而港股通股票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交易。自中国结算通过市场化原则建立相应机制在香港解决内地投资者以人民币直接买卖港交所上市股票的货币转换问题。应注意最终交收受货币忙率影响。

  6、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沪港股票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存在差异。沪股(A股)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固定为0.01元人民币,而港股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取决于该股票的价格,具体如下表:

  表15港股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http://z1.dfcfw.com/2014/9/26/20140926204453264313067.jpg

  例如一只股票的价格为港币60.00元,那么其价格变动单位为0. 05元,买卖盘申报也需要以0.05元为单位,如60.05元,而不能申报60.13元这样的价格。。

  7、交易单位

  沪港股市的交易单位存在较大差异。沪股买卖申报数量单位为每手1OO 股,而港股1手所包含的股票数量自发行公司自行决定,如每手500股1ooo股或2000股不等。内地投资者在对港股进行买卖申报时需要特别注意。

  8、有效申报价格

  沪股存在价格涨跌幅限制,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自报。沪股还实行涨跌停板制度,如果盘中成交价格触及涨跌停板,那么当日该股票交易即停止。港股只存在价格申报限制,但不存在涨跌停板制度。

  9、股票标识数字

  两市股票标识数字存在差异。沪市是6位,如600000浦发银行,而港市是5位,如00700腾讯控股。

  10、报价显示

  港股报价显示的颜色为上涨绿色、下跌红色,与沪股上涨红色、下跌绿色的报价显示颜色正好相反。

  但是,不同的行情软件商提供的行情走势颜色可以重新设定,港股通投资者在使用行情软件的时候,应当仔细检查软件的参数设置,避免惯性思维带来的风险。

  11、碎股买卖

  两市碎股买卖存在差异。沪市交易规则规定,卖出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因此,沪市在撮合系统中允许零股卖出。港市交易规则规定碎股买卖盘须以自定的操作程序输入自动对盘系统,交易系统有专页显示所有没完成的碎股买卖盘。

  12、委托/申报上限

  沪港股市的委托/申报上限存在差异。沪市股票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0万股(l万手),港市股票每个买卖盘上限为3000手(股票数量上限取决于各个股票每手股票数量,系统上限为999,999,999).

  13、股份代号标识

  两市股份代号标识存在差异。沪市按照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编制不同的证券代号,而且在证券代号中加入ST等标记以警示风险。港市则没有这样的规定。

  14、收盘价的计算

  沪港股市收盘价的计算方式存在差异,沪股是选取证券最后一笔较以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而港股是选取最后一分钟的交易时间内,每隔15秒所记录的5个按盘价的中位数作为该股票的收市价。

  15、委托/申报的撤销修改与有效期

  沪港股市委托/申报的撤销和修改存在差异。沪市除9:20—9:30之间交易不接受撤单申报,其它交易时间内都能撤销未能成交的申报。同时,己申报订单不得更改申报价格或申报数量,必须采用先撤单再申报的方式修改订单。

  香港股市除9:15-9 :30不得修改和撤销买卖盘申报、12:30—1:00只可撤销不可修改买卖盘申报外,其他交易时间不仅能撤销未成交申报,还可以修改申报数量和价格。

  虽然香港股市允许修改订单,但是港股通业务方案规定,基于额度控制原因,港股通投资者不得修改订单,必须采用先撤单再申报的方式修改订单,这是港股通交易机制的特殊安排,与香港股市基本交易机制不同。沪港两市的委托/申报均为当日有效。

  16、错误交易的处理

  两市对错误为交易的处理存在一定差异。上交所对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吊的交易”,保留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的权力,对显失公平的交易,也保留采取适当措施的权力。而港市交易中的意外错误输入,需要经买卖双方协商达成撤销交易的共识并通报交易所,交易所予以考虑审批。这意味着港市错误交易的处理主要取决于买卖双方协商。

  17、前端监控

  沪股交易存在前端监控,由交易所对投资者账户进行检查,避免交收违约。港股交易没有前端监控,而是通过港交所旗下中央结算的一套风险管理措施,同样达到避免交收违约的风险管控效果。

  18、委托/申报类型

  沪港股市委托/申报类型存在差异。

  1)沪股

  只有限价订单、市价订单。前者是按照给定价格或优于给定价格买卖股票的订单。后者是按市场价格买卖股票的订单,又可分为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订单和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订单。

  在集合竞价时段只允许申报限价订单,在连续竞价时段可以自报限价订单和市价订单。

  2)港股

  港股在集合竞价时段可申报竞价盘和竞价限价盘。在连续竞价时段可申报限价盘、增强限价盘和特别限价盘。

  竞价盘:没有指定价格的买卖盘,在输入自动对盘系统后按照最终参考平衡价格进行对盘。竞价盘享有较竞价现价盘优先的对盘次序及根据时间先后顺序按最终参考平衡价格顺序对盘。在开市前时段结束后,任何未完成的竞价盘会于持续交易时段开始前自动取消。

  竞价限价盘:有指定价格的买卖盘。指定价格等同最终参考平衡价格或较最终参考平衡价格更具竞争力的竞价限价盘(即指定价格等同或高于最终参考平衡价格的买盘,或指定价格等同或低于最终参考平衡价格的卖盘)或可按最终参考平衡价格进行对盘视乎另一方是否有足够可配对的买卖盘。竞价限价盘会根据价格及时间先后次序按最终参考平衡价格顺序对盘。竞价限价盘不会以差于最终参考平衡价格的价格对盘。

  在开市前时段结束后,任何未完成而输入价不偏离按盘价九倍或以上的竞价限价盘,将自动转至持续交易时段,并一概视为限价盘存于所输入价格的轮候队伍中。

  限价盘:成交价只能为输入价。

  增强限价盘和特别限价盘:最多可同时与十条轮候队伍进行配对(即最佳价格队伍至距离个价位的第10条轮候队伍),只要成交的价格不差于输入价格。沽盘的输入价格不可低于最佳买入价10个价位(或以外),而买盘的输入价格不可高于最佳沽出价10个价位(或以外)。若为增强限价盘,剩余委托会转为限价盘。若为特别限价盘,剩余委托会被撤销。

  19、大宗交易(港交所称为系统外交易)

  两市大宗交易机制存在差异。沪市有单独的大宗交易系统,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需向大宗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时间从9:00至17:00。而港市的系统外交易须自卖方在交易达成后的15分钟内输入自动对盘系统,买方则负责核实,输入系统的时间与当日买卖盘申报时间相同。

  20、买卖盘揭示

  两市的买卖盘揭示都采取最优五档揭示方式,但是港市的实时行情内窖更多,包含经纪标识且采取连续发布(只要有变动即更新)方式,而沪市没有经纪标识。

  21、公开交易信息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在几种情况下,本所将披露买卖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名称和金额。港交所没有公开交易信息的相关规定。

  22、交易异常停牌

  两市停牌机制存在差异。上交所对交易出现异常被动的股票等证券,可以决定停牌。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也可以实施特别停牌并予以公告。港市的股票交易停牌主要自股票发行公司申请,交易所负责批准执行。

  23、撮合配对方式

  沪港股市实行类似的撮合配对方式,即价格优先时间优先,但两者也存在细微区别。港股在集合竞价时段的对盘次序以买卖盘类别为最优先(竞价盘比竞价限价盘享有优先的对盘次序).

  24、指定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指定交易业务,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本所市场某一交易参与人,作为其证券交易的唯一受托人,并自该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特定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交易。投资者可以变更受托人,但是不能同时指定两个受托人。对于存在有未完成交收的证券账户,以及当日有交易的证券账户限制其撤销指定交易,自券商进行控制,所司在护港通有关业务规定中会作出明确要求。

  港交所无类似制度港市投资者可以自定两个及以上的港市交易参与人作为其受托人。

  25、第三方存管

  A股交易实行第三方存管制度。港股交易没有类似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场所

  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本所设置交易大厅。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仅限下列人员进入交易大厅:

  (一)登记在册交易员;

  (二)场内监管人员。

  第二节 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

  2.2.1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并遵守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证券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

  2.2.2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

  2.2.3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节 交易品种

  2.3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债券;

  (四)债券回购;

  (五)权证;

  (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四节交易时间

  2.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4.2 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证券除外。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2.4.3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 证券买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1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3.1.2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相关的报盘系统、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报送渠道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交易参与人。

  3.1.3 交易参与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3.1.4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3.1.5债券、跟踪债券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权证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经证监会同意,本所可调整实行日内回转交易的证券品种。

  3.1.6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 指定交易

  3.2.1 本所市场证券交易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境外投资者从事B股交易除外。

  3.2.2 全面指定交易是指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买卖证券的受托人,通过该会员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

  3.2.3 投资者应当与指定交易的会员签订指定交易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指定交易协议一经签订,会员即可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向本所交易主机申报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3.2.4 本所在开市期间接受指定交易申报指令,该指令被交易主机接受后即刻生效。

  3.2.5 投资者变更指定交易的,应当向已指定的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由该会员申报撤销指令。对于符合撤销指定条件的,会员不得限制、阻挠或拖延其办理撤销指定手续。

  3.2.6 指定交易撤销后即可重新申办指定交易。

  3.2.7 指定交易的其他事项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委托

  3.3.1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即成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3.3.2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

  3.3.3 客户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3.3.4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客户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证券账户号码;

  (二)证券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价格;

  (六)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3.3.5 客户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限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3.3.6 客户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3.3.7 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3.3.8 会员向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 申报

  3.4.1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 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其他接受交易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接受申报时间。

  3.4.2 会员应当按照客户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申报。

  3.4.3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的限价申报和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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