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帮你,你帮他,与人方便,互相帮助,中国是个人情味很浓的国家。但是,近年来,世风益下,冷漠充斥社会。帮人者好心无好报,君不见扶起老人者被诬肇事者时有发生。今又有一事,给人以启示,据2013年07月11日《
现代快报》报道:张家港某小区301室的高某下班回家,到了家门口突然发现没带钥匙。于是高某来到楼上401室邻居全某家,称想从全某家翻窗回家。全某和家人认为此举具有危险性,作了提醒。但高某坚持要这样做。见高某态度坚决,全某碍于情面,就将高某带到一间卧室让其借道。然而,最终不幸还是发生了,高某跳下去的时候,摔到了一楼,当场身亡。 事发后,高某家属认为,如果当时邻居全某及时劝阻高某的行为,悲剧可能就不会发生。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全某赔偿40余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高某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行为的危险性,但在当时的情形下,全某有能力阻止高某从事这种危险行为以避免悲剧的发生。经过法院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全某同意补偿高某家属12万元。
这样的事在城市经常发生,钥匙忘带、房间进水、小孩爬窗、屋内冒烟、救治老人等等,从旁边或楼上楼下进入要进的室内,邻居大多考虑友好往来或碍于面子都同意从自家窗户通过,不同意的往往被视为没有人情味。而一般来说,不至于累及人命。就此案来讲,高某态度坚决,要求借道,全某如果考虑到这样的后果,肯定不让高某从自家窗户通过。全某也认为可以顺利下到3楼,还可做了人情,可偏偏就出事了。这是意外,不是必然。如果是全某从同情、情感角度考虑自愿拿出一些钱,虽说意外,毕竟经过自家,是可以理解的。但高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全某赔偿40万,就属过分。法院审理认定全某有能力阻止则不够严谨。须知借窗入户,不出事是一万,出事是万一。法院调解全某赔偿12万,也真的很冤。
特别是办案法官还提醒,“为邻居提供帮助和阻止邻居从事高度危险行为都应当得到提倡。为此,特别提醒广大市民,做好事是值得提倡的行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拒绝为他人提供一定便利也是做好事的表现。”这样能不能把好心助人的路都堵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