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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房产律师(一百三十)|购房人贷款征信问题,开发商追究违约责任?

(2022-05-12 08:18:03)
标签:

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洛阳房产律师

洛阳建筑律师

分类: 以案说法

一、关键词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贷款买房,征信问题

二、裁判要旨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定订立的,出卖人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三、案情简介

2021年6月,黄先生认购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双方签订认购协议一份,约定黄先生购置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款等内容。黄先生交付A公司房屋定金2万元,后又交付首付款3万元,双方约定以银行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因黄先生征信问题银行拒贷,最终双方未能签订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黄先生起诉要求返还购房款5万。

四、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A公司返还购房款3万元。

五、律师观点

根据《最高法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定订立的,出卖人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中,因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系黄先生征信导致,故未能齐东宁商品房买卖合同归责于黄先生,根据民法典关于定金归责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黄先生无权要求返还2万元定金款,因涉案3万元收据显示购房款,黄先生有权要求返还。

律师提示:买房人在选购商品房时一定要谨慎,了解清楚买房交易的流程及注意的事项,贷款买房的应当考虑自己的征信问题,提前考虑如果拒贷后如何处理,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实践中,很多买房人因征信问题在选购商品房或者二手房失败,承担违约责任。

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王城大道交叉口国宝大厦705-706室。

律师咨询:15538850277  13526897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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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原创,责编|郭世斌,仅供大家学习和交流,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你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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