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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房产律师(一百二十八)|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买房人能否要求退房

(2022-03-18 09:21:57)
标签:

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洛阳房产律师

洛阳建筑律师

分类: 以案说法

一、关键词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预售许可证

二、裁判要旨

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与买房人签订的商品预售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协议,但开发商在起诉前取得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三、案情简介

2019年6月,苏先生与雷女士因结婚在A公司购买其开发的商品房屋,双方签订认购协议,苏先生向A公司支付购房款30万。后苏先生发现该房屋为小产权房,A公司不交付钥匙,引发诉讼。

四、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A公司返还购房款30万及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五、律师观点

根据《最高法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许可证,应当认定为无效协议。本案中,苏先生与A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对房屋房号、面积、单价及总房款进行约定,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要件,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因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苏先生有权起诉确认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无效,要求A公司返还交付的购房款。

律师提示:作为买房人在选择商品房,尽量选择知名度高、品牌信誉好的开发商,在签订合同前确定开发商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对于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谨慎选购。

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王城大道交叉口国宝大厦705-706室。

律师咨询:15538850277  13526897177

声明:

本文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原创,责编|郭世斌,仅供大家学习和交流,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你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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