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氯化钡和硫酸银
氯化钡和硫酸银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91,145
  • 关注人气:37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基础集合论(4):集合的大小和顺序

(2015-10-31 10:27:25)
    各种科普书上都有集合比大小的方法,这里就不作铺垫,直接给定义了:对于集合 A, B,若存在从 A 到 B 的一个双射,则称集合 A, B 等势,记作 A≈B 。直观上来说,两个集合等势,意思就是它们的元素可以一一对应。
    注意,我们直到现在都没有定义“有限集”和“无穷集”的概念!更不用提定义“有限集”含有元素的多少了。这些工作我们马上就会做。不过在此之前,我们先做一些简单的铺垫。对任意集合 A, B, C,有下面的结论:
基础集合论(4):集合的大小和顺序
    对第一条,显然从 A 到 A 的恒等映射(即每个元素都映到它自己)就是个双射;对第二条,若存在从 A 到 B 的双射,则它的逆映射就是从 B 到 A 的双射;对第三条,若存在从 A 到 B 的双射和从 B 到 A 的双射,则二者的复合就是从 A 到 C 的双射。可以把它们叫做自反性、对称性、传递性,但是我们避免说等势是等价关系,因为这个关系要定义在全部集合组成的集合上(而这不能算作是一个集合)。由对称性,我们说 A, B 等势跟说 B, A 等势是一个意思。
    初次接触等势概念,可能会认为一个集合与它的真子集一定不等势。注意下面的例子:若规定映射 f : ω→ω-{0} 满足对任意自然数 n,均有 f(n)=n+,那么 f 是一个双射(这是由下面三条性质推出的:任意两个不同自然数的后继不同;0 不是任何自然数的后继;除 0 外任意自然数都是某个自然数的后继),从而 ω 与它的真子集 ω-{0} 等势。
    接下来,我们证明 ω×ω 与 ω 等势。我们想构造一个映射 f,使得 (0, 0) 被映成 0,(0, 1), (1, 0) 被映成 1, 2,(0, 2), (1, 1), (2, 0) 被映成 3, 4, 5,依次类推。为此,先定义一个从 ω 到 ω 的函数 u:u(0)=0, u(n+)=u(n)+(n+)(由递推原理,这样的函数 u 唯一存在,并且用归纳原理容易证明若自然数 m<=n,则 u(m)<=u(n);实际上,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三角形数,我们不直接使用表达式 u(u+1)/2,是因为我们没有定义自然数的除法),之后我们定义从 ω×ω 到 ω 的函数 f 满足
基础集合论(4):集合的大小和顺序
    这显然确定了一个从 ω×ω 到 ω 的映射。从 ω×ω 中任取两个不同元素 (m, n), (m', n'),若 m+n 与 m'+n' 不等,不妨设后者比前者大,则有 m'+n' 大于等于 m+n+1,故有
基础集合论(4):集合的大小和顺序
(别忘了对任意自然数 n,n+1 都是 n 的后继),因此 f((m, n)) 不等于 f((m', n'));若 m+n 与 m'+n' 相等,则 m, m' 不等(否则 (m, n) 就等于 (m', n') 了),因此 f((m, n)) 仍然不等于 f((m', n')) 。综上,f 是单射。
     另外,我们对自然数 k 归纳证明存在自然数 m, n 使得 f((m, n))=k 。当 k=0 时,f((0, 0))=0 。假设对自然数 k 有 f((m, n))=k,若 n 不为 0,则可以写 f((m+1, n-1))=k+1;否则,有 f((m, 0))=u(m)+m=k,则可以写 f((0, m+1))=u(m+1)=u(m)+m+1=k+1 。总之,k+1 总在映射 f 的值域中。由归纳原理,f 是满射,因此 f 是双射,故 ω×ω≈ω 。
    当然,举了这么多奇怪的例子,并不意味着任意两个集合一定等势。例如说,任意非空集合与空集不等势:从空集到任意集合的映射只能是空集,它的值域也是空集,故从空集到任意非空集合的映射肯定不是满射,当然也不是双射。那么,我们熟悉的“无穷”集是否有不等势的例子?下面证明,任意集合 X 与它的幂集 P(X) 不等势。不妨先取 X=5={0, 1, 2, 3, 4} 的一个例子看看:
基础集合论(4):集合的大小和顺序
    注意花括号组成的方阵,它的主对角线含有 0, 1 但是不含 2, 3, 4 。我们取 X 的子集 {2, 3, 4},那么因为它不包含 0 而 f(0) 包含 0,故它不等于 f(0);它包含 2 而 f(2) 不包含 2,故它不等于 f(2) 。以此类推,它不等于任意一个 f(x),这说明函数 f 不是满射。
    一般地,假设存在从 X 到 P(X) 的一个函数 f,考虑集合
基础集合论(4):集合的大小和顺序
(由子集公理,该集合唯一存在,且属于 P(X)),那么若存在 X 中某个元素 x 满足 f(x)=A,注意到 x∈A 等价于 x 不属于 f(x),这就是说 x∈A 等价于 x 不属于 A,显然这不可能。故 f 不是满射,更不是双射。实际上,这个论证过程就是罗素悖论的翻版。不妨设 X 为“一切集合组成的集合”,那么一切集合都是它的子集(由子集定义显然),因此 P(X)=X,二者之间竟然有双射了,这不可能。又多了一个踢掉“万有集”的理由。

    我们准备用自然数来定义有限集。按照我们直观的感受,集合 0(即空集)中没有元素,集合 1 中只有一个元素 0,集合 2 中只有两个元素 0, 1,基于这样的理由,我们定义:对任意集合 A,若存在自然数 n 使得 A≈n,则称 A 为有限集,否则称 A 为无穷集。
    一个很自然的问题是,对于有限集,与它等势的自然数唯一吗?直觉上,这显然是成立的,接下来我们就想法证明它成立。又注意到若对自然数 m, n 有 A≈m 且 A≈n,则必有 m≈n,我们只需证明任意两个自然数若等势则一定相等就行了。我们将对自然数 n 归纳证明:

    事实上,n=0 时这是显然成立的,这是因为若 m 与 0=∅ 等势,那么根据之前的讨论,m 一定是空集,即 m=∅=0 。假设它对于自然数 n 成立,考虑自然数 n+,并设自然数 m 与 n+ 等势。由于 n+ 不是空集(空集不是任意集合的后继),故 m 也不是空集(即不为 0),设它为自然数 p 的后继,则 p+ 与 n+ 等势,即存在一个从 p∪{p} 到 n∪{n} 的双射 f 。
    若 f(p) 恰好等于 n,那么直接把 f 限制在集合 p 上,得到的映射就是从 p 到 n 的双射;若 f(p) 不等于 n,设有 f(t)=n(因为 f 是双射,所以这样的 t 存在且唯一),把 f(p) 和 f(t) 的值交换一下,得到的映射 f' 仍然是双射,并且此时 f'(p)=n,再把 f' 限制在集合 p 上,仍然可以得到从 p 到 n 的双射。总之,我们有 p≈n,由归纳假设有 p=n,故 m=p+=n+ 。因此,待证命题对 n+ 也成立,由归纳原理,该命题对一切自然数 n 均成立。
    这样,我们就证出了:任意两个自然数若等势则一定相等。由此立即可以推出对任意有限集 A,与它等势的自然数唯一,称为集合 A 的元素个数,记为 N(A)(注意,我们没有说 N 是个函数,因为它的“定义域”——所有有限集组成的“集合”——可不能是一个集合!否则因为它含有一切单集 {x},对它取并就得到万有集了)。
    我们用“该集合与某个自然数等势”来刻画有限与无穷,但是这并不能显然地引出我们对有限与无穷的直观印象:有限集的子集,总该是个有限集吧!还好,它是成立的。我们先证明:任意自然数 n 的任意真子集都是有限集,且它的元素个数小于 n,也就是说
基础集合论(4):集合的大小和顺序
    对 n 归纳。当 n=0 时,结论成立,因为 A 永远不是 n 的真子集。假设结论对自然数 n 成立,看 n+,设 A 是 n+=n∪{n} 的一个真子集,此时有两种情况:
    若 n 不属于 A,则 A 是 n 的子集,若是真子集则用归纳假设,存在小于 n 的自然数 m 与 A 等势,当然更小于 n+;若不是真子集,即 A=n,那自然数 n 就与 A 等势并且小于 n+ 。总之,结论成立。
    若 n 属于 A,设 A'=A-{n},则 A' 是 n 的真子集。由归纳假设,存在小于 n 的自然数 m 与 A' 等势。此时取从 m 到 A' 的一个双射 f,并令 f(m)=n,这样 f 就变成了从 m+ 到 A 的一个双射 f,因此 m+ 与 A 等势,而由 m 小于 n 知 m+ 小于 n+,结论成立。
    综上由归纳原理,结论对一切自然数 n 成立。
    很容易把自然数换为任意有限集:有限集 A 的真子集 B 必为有限集,且 N(B) 小于 N(A) 。这是因为设 N(A)=n,那么存在从 A 到 n 的双射 f,从而在这个函数下 B 的象 f(B) 是 n 的真子集,故它是有限集且元素个数小于 n,而 f 在 B 上的限制就是从 B 到 f(B) 的双射,故 B 也是有限集且元素个数小于 n 。我们还立即可以得到,有限集的子集还是有限集(因为它的真子集以及它本身都是有限集)。
    反过来,若一个集合与它的某个真子集等势,它一定是无穷集。例如,前面推出 ω≈ω-{0},故自然数集 ω 是无穷集。

    很多时候,我们需要判断两个集合谁大谁小,而不仅仅是判断是否相等。这就引出了下面的定义:对于集合 A, B,若存在从 A 到 B 的一个单射,则称 A 受制于 B,记作
基础集合论(4):集合的大小和顺序
    另外,若 A 受制于 B 且不与 B 等势,则称 A 严格受制于 B,即
基础集合论(4):集合的大小和顺序
    容易证明,A 受制于 B 等价于 A 与 B 的某个子集等势。若 A 受制于 B,则存在从 A 到 B 的单射 f,那么 f 就是从 A 到 ran(f) 的双射,从而两者等势,而 ran(f) 是 B 的子集;反过来,若 A 与 B 的某个子集等势,则存在从 A 到这个子集的双射,它可以充当从 A 到 B 的单射。由此立即推出,任意集合 A 的子集受制于 A,特别地,A 受制于 A(实际上,等势的集合一定相互受制)。
    受制关系不仅满足自反性(A 受制于 A),还满足传递性(若 A 受制于 B 且 B 受制于 C,则 A 受制于 C),这很容易看出来:把从 A 到 B 的单射和从 B 到 C 的单射复合起来就是了。
    对于有限集 A, B,容易证明 A 受制于 B 等价于 N(A) 小于等于 N(B),A 严格受制于 B 等价于 N(A) 小于 N(B) 。无穷集也可能有严格受制关系,作为一个严格受制的例子,我们证明任意集合严格受制于它的幂集。这是因为,规定从 X 到 P(X) 的映射 f 满足对任意 X 中元素 x,有 f(x)={x},这显然是个单射,因此 X 受制于 P(X) 。但是我们已经证过,这两个集合不等势。
    接下来证明与受制有关的 Cantor-Bernstein-Schroeder 定理:若 A 受制于 B 且 B 受制于 A,则 A, B 等势。一个有些令人惊奇的事实是,自反性和传递性的证明非常显然,但是这个类似反对称性的看起来很明显的性质,证起来却没那么容易。这是因为根据定义,只能得出存在一个从 A 到 B 的单射 f 和一个从 B 到 A 的单射 g,这两个函数并没有什么联系,上哪去找从 A 到 B 的双射?
    我们先试着把 A, B 分别划分成两个集合 A1, A2, B1, B2,满足 A1 和 A2 并集为 A 且不相交,B1 和 B2 并集为 B 且不相交,并且 f(A1) 恰好是 B1,g(B2) 恰好是 A2 。如果真有这么好的事,那把 f 限制在 A1 上,把 g 限制在 B2 上再逆过来,两者并起来就是符合要求的双射。这么好的事,当然不能一下子就满足了,我们可以先满足它的一部分:对集合 A 的任意子集 X,定义
基础集合论(4):集合的大小和顺序
    简单地说,我们让 A1 等于 A 的随便一个子集 X,然后 B1 就是 f(X),B2 就是 B-f(X),A2 就是 g(B-f(X)) 。如果 X*=X,就说明 A1=A-A2,条件就满足了。A 的子集 X 有很多,X* 和 X 的关系多种多样,我们只关心那些使得 X* 包容于 X 的集合 X,并把它们叫做正规子集。这样的子集肯定是有的,A 本身就是正规子集,并且是“最大”的那个,但是想让 A*=A 除非 f 本来就是双射。反过来想,如果有一个“最小”的正规子集,它可能更接近我们的要求。下面就来进行严格的证明。
    显然,任取 A 的子集 X1, X2,若 X1 包容于 X2,则 X1* 包容于 X2* 。这是因为由 X1 包容于 X2,有 f(X1) 包容于 f(X2),有 B-f(X1) 包容 B-f(X2),有 g(B-f(X1)) 包容 g(B-f(X2)),有 A-g(B-f(X1)) 包容于 A-g(B-f(X1)),即 X1* 包容于 X2* 。
    接下来,求一切正规子集的交集(一切正规子集能形成集合,因为有 P(A) 作包容集;同时正规子集是存在的,这样就可以求交集了),记为 M 。先证 M 是正规子集,这是因为对任意正规子集 X,都有 M 包容于 X,从而 M* 包容于 X* 包容于 X,即 M* 包容于一切正规子集,故也包容于它们的交集 M,这也就是说 M 是正规子集。由 M* 包容于 M 得 M** 包容于 M*,故 M* 也是正规子集,从而它包容一切正规子集的交集 M 。综合以上两点,M*=M,故 M 就是要找的集合,定理得证。
    这个定理是判断集合等势的有力工具,例如,我们立即可以断定实数区间 (0, 1), [0, 1), (0, 1], [0, 1] 等势,这是因为由表达式 f(x)=x/2+1/4 给定的函数是从任意一个区间(它充当函数的定义域)到任意一个区间的单射,从而它们互相受制,因此均等势。区间 (a, b), [a, b), (a, b], [a, b] 分别与前面四个区间等势(例如,从 (0, 1) 到 (a, b) 有双射 f(x)=(b-a)x+a;另外四组等势对应的双射,表达式完全一样),所以实数集上任意有限区间均等势。函数 f(x)=cot(πx) 是从 (0, 1) 到实数集的双射,从而实数集上任意有限区间与实数集等势。对于 (a, +∞) 这样的集合,只需注意 (a, a+1) 受制于它,它受制于 R(因此也受制于与它等势的集合 (a, a+1) 就会发现它与实数集也等势。类似地,实数集的任何区间(当然不含 [a, a] 这种平凡区间)不管是有限的还是无限的,都与实数集等势。
    接下来证明 P(ω) 与 [0, 1) 等势。实际上,[0, 1) 的每个实数可以唯一表示为标准二进制小数(即 0.a1a2a3... 的形式,且不存在某位往后全是 1),把每个小数代表的数字串看作函数 f : ω→2={0, 1} 的函数值,就立即构造出了从 [0, 1) 到 2^ω 的单射。现在把所有二进制改写成三进制(这时仍然是 0.a1a2a3... 的形式,但是限制条件变成了不存在某位往后全是 2),把每个仅含有 0, 1 的小数(这种小数一定是标准的)代表的数字串看作函数 f : ω→2={0, 1} 的函数值,就立即构造出了从 2^ω 到 [0, 1) 的单射。从而,2^ω 与 [0, 1) 等势,又 P(ω) 与 2^ω 之间存在一个很明显的双射(对 ω 的任意一个子集 A,令它映射到这样一个函数 f,它把属于 A 的元素映射到 1,把不属于 A 的元素映射到 0,显然这个映射是从 P(ω) 到 2^ω 的双射),故 P(ω) 与 [0, 1) 等势。
    至此,我们对一些常见集合的大小有了直观的印象:ω, ω×ω 等势;P(ω), 2^ω, R 上任意区间, R 等势;前者严格受制于后者(因为 ω 严格受制于 P(ω))。我们还知道,两个集合 A, B 的关系只有四种情况:要么两者等势,要么 A 严格受制于 B,要么 B 严格受制于 A,要么这三者均不满足。直观上来看,两个集合总有一个比另一个“大”,前三种情况应该总有一个成立吧!但是,对它的严格证明,还要留到后面再说。

    定义可数集的概念:称一个集合为可数集,当且仅当它受制于 ω 。可以看出,所有有限集是可数集(显然有从任意自然数到 ω 的单射),所有与 ω 等势的集合也是可数集。
    接下来,我们将证明 ω 受制于任意无穷集。为此,只需构造出从 ω 到无穷集的单射 f,这也就是说,从一个无穷集中取出一长串元素 f(0), f(1), f(2), ...,看来是很容易的,因为显然不会在某一步把这个无限集取光,可以一直取下去,但是,就像递推公理一样,我们不能用无限步来取出这么一长串元素。
    看起来很奇怪,这个似乎很显然的结论要用一个似乎很显然的公理来保证。这就是选择公理:
    选择公理 对任意非空集合 A,存在从 P(A)-{∅} 到 A 的函数 φ,使得对 A 的任意非空子集 X,有 φ(X)∈X 。
    直白地说,选择公理说的就是对任意非空集合,可以从它的每个非空子集里选一个元素。因为非空子集的个数可能会非常多,而选元素又可能没有任何规律,已有的公理对这样的选择函数是否存在是无用的。这种似乎很显然的东西居然不一定成立,是一件很反直觉的事情。不过,千万别以为构造这么一个选择函数很容易:事实上,至今无人构造出实数集 R 上的一个选择函数。后面我们会证明选择公理、良序化原理、Zorn 引理是等价的,但是一个正常人看到它们的第一反应分别是:“这特么还用证?”“这特么也能对?”“这特么是啥?”承认这个公理,就相当于不管对什么集合,都有满足条件的选择函数。在之后的论证中,我们将承认选择公理,并在用到它时标明。
    选择公理还有一种等价形式:给定集族 (A_i)_(i∈I),其中标集 I 和每个 A_i 都非空,那么存在集族 (a_i)_(i∈I) 使得对任意 i∈I 都有 a_i∈A_i 。若它成立,那么在选择公理的前一种叙述中把 A 的所有非空集合看成集族(标集就取成 P(A)-{∅} 好了,让 A_i 都等于 i),可以看出存在这样的选择函数 φ;反之,若选择公理的前一种叙述是正确的,那么令 A 等于集族 (A_i)_(i∈I) 之并,再把集合 A 的选择函数限制在各个 A_i 组成的集合上就行了。
    在回到刚才的命题之前,让我们先证一个小结论:若集合 A, B 满足 A 非空,那么存在从 A 到 B 的单射,当且仅当存在从 B 到 A 的满射。从左边推出右边是容易的,只需把单射取反函数,再让 B 中其它元素全映射到 A 中某个元素就行了。要从右边推出左边,设这个满射为 f,在 B 中定义等价关系“两个数的函数值相等”,然后由选择公理,在每个等价类里取一个元素,把函数 f 限制在这些元素组成的集合上,再取反函数,就是所要的单射。注意到,这给出了 A 受制于 B 的另一个充要条件。
    回到刚才的命题,我们将证明对任意无穷集 A,存在从 ω 到 A 的单射 f 。由选择公理,先取集合 A 的一个选择函数 φ,之后用第二递推原理构造这样一个单射 f,为此取递推函数为
基础集合论(4):集合的大小和顺序
(其中 u 是 A^0, A^1, A^2, ... 并集中的任意一个函数)。容易看出对任意这样的函数,A-ran(u) 都是 A 的子集,并且非空(否则 ran(u) 就等于 A,设 u 属于 A^n,这就是一个从 n 到 A 的满射,故 A 受制于 n,即 A 与 n 的一个子集等势,故 A 为有限集,这不可能),因此这个递推函数定义是成功的。接下来由第二递推原理,存在从 ω 到 A 的函数 f 满足对任意自然数 n,有 f(n)=g(f|n) 。注意对任意不等的自然数 m, n,由三歧性不妨设 m 小于 n,则 m 属于 n,因此 f(m) 属于 f|n 的值域 ran(f|n),但是 f(n) 等于 g(f|n),它属于 A-ran(f|n),因此 f(m) 不等于 f(n) 。这样,f 就是一个从 ω 到 A 的单射,所证结论成立。
    由此可以直接推出,可数集只有两类:有限集及与 ω 等势的集合。按定义,显然这两类集合都是可数集。反过来,一个可数集 A 要么有限要么无穷,如果是无穷集,那么 ω 就受制于 A,但按可数集的定义 A 又受制于 ω,故 A 与 ω 等势。
    另一个推论是,无穷集必与某个真子集等势。事实上对于无穷集 A,取一个从 ω 到 A 的单射 g,构造从 A 到 A-{g(0)} 的函数 f:对于每个 g(n),令 f(g(n))=g(n+);对于不属于 g 的值域的那些 x,令 f(x)=x 。显然 f 是双射,故 A 与它的真子集 A-{g(0)} 等势。我们证明过有限集与它的真子集不等势,于是可以说,一个集合是无穷集,当且仅当它存在一个真子集与它等势。
    另外一个结论是,可数集的任意子集可数,这个用定义以及受制的传递性显然。
    接下来我们证明:可数个可数集的并集可数。也就是说,若集合 M 可数,且 M 的每个元素可数,则 ∪(M) 可数。当 M 为空集时,结论成立,故可设 M 非空。若 M 包含空集,则把空集扔掉不影响 ∪(M),故可设 M 不包含空集。
    由于 M 可数,故存在从 ω 到 M 的满射 A,容易看出集族 (A_m)_(m∈ω) 的并就是 ∪(M) 。接下来,对任意的 A_m,都存在从 ω 到 A_m 的满射,设这些满射组成的集合为 F(m),由选择公理,可以从每个 F(m) 中各选出一个满射 g(m) 组成映射族 (g(m))_(m∈ω) 。也就是说,对任意自然数 m,g(m) 是从 ω 到 A_m 的满射。
    最后,记 f((m, n))=g(m)(n),则对于 (A_m)_(m∈ω) 的并集中任意一个元素 x,存在自然数 m 使得 A_m 包含 x,而 g(m) 是从 ω 到 A_i 的满射,故存在自然数 n 使得 g(m)(n)=x,即 f((m, n))=x,于是 f 是从 ω×ω 到 ∪(M) 的满射。因此,∪(M) 受制于 ω×ω,故也受制于与它等势的集合 ω,即 ∪(M) 可数。
    由此,立即可以看出整数集是可数集(因为它是正整数集、负整数集和 {0} 的并集),且与 ω 等势;注意到正整数集与它自己的笛卡尔积 Z+×Z+ 受制于 ω×ω,故它是可数集且与 ω 等势,而显然存在从 Z+×Z+ 到正有理数集的满射((m, n) 映射到 m/n),故正有理数集也与 ω 等势,根据同样的理由,有理数集也与 ω 等势。

    集合大小的讨论暂时告一段落,引入一个更好玩的东西:序集。给定集合 A 以及 A 中一个关系 R,若满足对任意 x, y, z∈A,下面三式(自反性、反对称性、传递性)
基础集合论(4):集合的大小和顺序
均成立,称 R 是集合 A 的一个偏序,(A, R) 是一个序集
    注意,序集是一个有序对,第一坐标是一个集合,第二坐标是在这个集合上的满足三个条件的关系。但是在不会混淆的情况下,经常直接说 A 是一个序集。后面我们还会有“序集 (A, R) 的子集”的表述,此时它指的是一个序集 (B, R'),其中 B 是 A 的子集,并且 R' 是 R 与 B×B 的交集,即集合 B 的顺序与集合 A 完全一致。通常此时我们还会更简单地说“序集 A 的子集 B ”。注意,对于序集 (A, R) 及 A 的任意一个子集 B,只要集合 B 的顺序与集合 A 完全一致,那么 B 就是序集。
    我们经常把这种关系 R 读作小于等于,记作 <= 。另外,把 x 小于 y 定义为“ x<=y 且 x≠y ”。任取序集 A 中两个元素 x, y,要么 x=y,此时显然 x 小于 y 和 y 小于 x 都不成立;要么 x≠y,此时又分三种情况:x 小于等于 y(也就是 x 小于 y)、y 小于等于 x(也就是 y 小于 x)以及两者都不符合(注意两者不可能都符合,否则由反对称性就有 x=y 了)。综上,x=y, x 小于 y, y 小于 x 至多有一个成立。容易证明,若 x 小于 y 且 y 小于 z,则 x 小于 z,这是因为由传递性知 x 小于等于 z,但是若 x=z,则 x, y 都小于对方,这是不可能的。
    若 x 小于等于 y 和 y 小于等于 x 至少有一个成立,则称 x, y 可较。对于可较的元素 x, y,x=y, x 小于 y, y 小于 x 恰有一个成立。若序集 A 的任两个元素都可较,则称 A 是全序集,此时对 A 中任意元素 x, y,x=y, x 小于 y, y 小于 x 恰有一个成立,即满足三歧性。值得注意的是,全序集的子集必为全序集。
    此时,我们对序集的小于关系已经有了一个直观的印象:任意两个元素要么相等,此时它们谁也不小于谁;要么有一个小于另一个,但是两个元素不会都小于另一个;要么它们不相等并且谁也不小于谁。对于全序集,最后一种情况不存在,也就是说对任意两个不同元素,总能分出个大小来。对于一些“小”的全序集,可以认为所有元素能排在一条直线上,使得左边的都小于右边的(但是如果全序集太“大”,可能就挤不进一条直线了)。
    引入序集的最小元的概念:若序集 A 中存在一个元素 a,使得对 A 中任意元素 x 均有 a 小于等于 x,那么 a 是 A 的最小元。注意,A 的最小元是 A 的元素,并且与 A 中任意元素均可较。把“小于等于”换成“大于等于”,这就是最大元的定义。容易看出,序集最多有一个最小元,因为如果有两个最小元 a, b,那么它们都小于等于对方,由反对称性,有 a=b 。注意,序集可以没有最小元,例如整数集 Z 按通常的小于等于的顺序是序集,但是它没有最小元;又对于某个至少含两个不同元素的集合,令它任两不同元素都不可较(于是“小于等于”和“等于”是一个意思),那么它的任意元素都做不到与其他元素都可较,更别说成为最小元了。同理,序集最多有一个最大元。
    若序集 A 的任意非空子集(前面约定过,序集的子集仍然当成序集看)都有最小元,则称 A 是良序集。值得注意的是,良序集的子集必为良序集(空集也是良序集,因为它连非空子集都没有)。另外,良序集一定是全序集:对良序集中任意两个不同的元素 x, y,集合 {x, y} 有最小元,要么是 x 要么是 y,它肯定小于等于对方,也就是说 x, y 必可较。
    用归纳原理容易证明,若在有限集上有全序,则它为良序集;自然数集 ω 按照原来的顺序,也是良序集(最小数原理);按照有理数原来的顺序,集合 {0, 1/2, 2/3, 3/4, ... , 1} 是良序集(相当于在一串自然数后面加入一个比它们都大的元素);集合 {0, 1/2, 2/3, 3/4, ... , 1, 3/2, 5/3, 7/4, ...} 是良序集(相当于把两串自然数一左一右放置);集合 {0, 1/2, 2/3, 3/4, ... , 1, 3/2, 5/3, 7/4, ... , 2, 5/2, 8/3, 11/4, ... , ...... , k, k+1/2, k+2/3, k+3/4, ... , ......} 是良序集(相当于把无限串自然数串起来)。现在我们对如何造良序集有了一个粗略的直观印象:要么一个一个在右边加元素,要么在“加了无穷个元素”之后再加一个元素,从它开始接着加元素。

    引入良序集的目的之一,是想把归纳原理和递推原理推广到比自然数“更大”的集合。为此,定义截段的概念:给定全序集 A(事实上对任意序集也有这样的定义,不过这里只关心全序集就够了),若 A 的子集 T 满足
基础集合论(4):集合的大小和顺序
则称 T 为 A 的截段。若 T 不等于 A,称 T 为 A 的真截段。这个定义的意思是,对截段里任意元素,比它小的元素仍然属于这个截段。直观地说,如果把全序集排在一条线上,左边的元素比右边小,那么截段就是全序集从“某个地方”截开后得到的左边那段集合。容易看出,空集和 A 本身都是 A 的截段。若 a 是 A 的一个元素,定义前段和弱前段分别为
基础集合论(4):集合的大小和顺序
则它们都是 A 的截段,并且 s(a) 还是 A 的真截段(因为 a 不属于 s(a),故 s(a) 不等于 A)。前段一定是真截段,但是真截段就不一定是某个元素的前段。例如,空集是整数集 Z 的一个真截段,但却不是某个整数的前段。所有小于等于 0 的有理数组成的集合是有理数集 Q 的一个真截段,但同样也不是某个有理数的前段。下面这个定理,指出了良序集的特有性质:
    给定全序集 A,则 A 为良序集当且仅当 A 的任意真截段都是 A 中某个元素的前段。
    事实上,若 A 是良序集,设 T 为 A 的一个真截段,那么 A-T 非空,故有最小元 a 。对 A 中任意元素 x,若 x 属于真截段 T,那么假如有 a 小于等于 x,按截段的定义 a 就应该属于 T,这与 a 是 A-T 的最小元矛盾,故 x 小于 a;反过来,若 x 不属于 T(即属于 A-T),那么由于 a 是 A-T 的最小元,必有 a 小于等于 x 。因此,x 属于 T 当且仅当 x 小于 a,这说明 T 一定是 s(a),即为 A 中某个元素的前段。
    反过来,若全序集 A 的任意真截段都是 A 中某个元素的前段,设 B 为 A 的非空子集,记 A 中所有满足“小于 B 中一切元素”的元素组成集合 T,那么按定义 T 显然是 A 的截段,并且还是真截段(因为 B 中元素都不属于 T)。由假设,设 T=s(a),那么 a 一定小于等于 B 中任意元素 x(若不然则 x 小于 a,即 B 中的元素 x 属于集合 s(a)=T,而这不可能),同时 a 一定属于 B(若不然则 a 一定小于 B 中任意元素 x,那么按定义 a 属于 T=s(a),即 a 小于 a,显然不可能),故 a 是 B 的最小元。综上,A 是良序集。
    至此,所证结论成立。
    直观地说,良序集满足这样的性质:把良序集排在一条线上,随便在左边截下一段,不管这一段有没有最大元,总能找到“紧接在它后面的元素”(只要截下的这段不是全部良序集)。相反,非良序的全序集就不满足这一性质。
    归纳原理可以推广到良序集上,称为超限归纳原理:对于良序集 A,若 A 的子集 B 满足条件
基础集合论(4):集合的大小和顺序
(也就是说对 A 中任意元素,只要比它小的元素都属于 B,那么它就属于 B),则 B=A 。证明它很简单,若 A 不等于 B,则 A-B 必有最小元 a,此时比 a 小的元素都不属于 A-B(即都属于 B),但是 a 却属于 A-B(即不属于 B),这与条件不符。注意到,若良序集 A 取成自然数集 ω,那么这就是第二归纳原理。
    递推原理可以推广到良序集上,称为超限递推原理:对于良序集 A 及非空集合 X,给定递推函数
基础集合论(4):集合的大小和顺序
那么存在唯一的从 A 到 X 的函数 u,满足
基础集合论(4):集合的大小和顺序
    若良序集 A 取成自然数集 ω,那么这就是第二递推原理(注意到,此时 s(a) 恰好就是 a)。证明同第二递推原理的证明基本上一样。超限归纳原理和超限递推原理都将在后面经常被用到。

    最后,讨论序集的相似。给定两个序集 (X, <=_X), (Y, <=_Y),若存在从 X 到 Y 的双射 f 满足
基础集合论(4):集合的大小和顺序
则称 X, Y 相似,记作
基础集合论(4):集合的大小和顺序
并说 f 是从 X 到 Y 的一个相似映射。相似是一个很强的条件,它表明两个序集的结构完全一样,只不过在集合 X 中的元素 a,在集合 Y 中改叫做元素 f(a) 了。显然,序集的相似满足自反性、对称性和传递性。
    对于全序集 X, Y,这个定义可以换成更弱的等价命题:当且仅当存在从 X 到 Y 的满射 f 满足
基础集合论(4):集合的大小和顺序
时,X, Y 相似。这是因为全序集的任意两个元素都满足三歧性。
    良序集的相似有一些很好的特殊性质,例如可以证明:若从良序集 X 到它的某个子集(前面约定过,序集的子集仍然当成序集看,并且顺序保持一致,因此这里只用 <= 记良序集 X 的顺序)有相似映射 f,那么对 X 中任意元素 a 都有 a<=f(a) 。我们使用超限归纳原理,对 X 中任意元素 a,设对任意小于 a 的元素 x 都有 x<=f(x),那么假如 f(a) 小于 a,由 f 是相似映射,立即有 f(f(a)) 小于 f(a),但是由归纳假设,f(a) 应该小于等于 f(f(a)),这是矛盾的。因此,必有 a<=f(a),由超限归纳原理,所证结论成立。这说明,良序集到它的子集的相似映射是不能“后退”的,一般的全序集就未必如此:整数集 Z 到它自己的相似映射 f(x)=x-1,正有理数集 Q+ 到它自己的相似映射 f(x)=x/2,都是不满足该结论的例子。
    由此立即可以推出,良序集不可能与它的真截段相似。事实上,若良序集到它的真截段 s(a) 有相似映射 f,那么 f(a) 必然小于 a,这就违反了不能“后退”的要求。另外,若从良序集 X 到良序集 Y 有相似映射,则它是唯一的相似映射。事实上,若存在两个从 X 到 Y 的相似映射 f, g,那么 g^(-1) 与 f 的复合就是从 X 到 X 的相似映射,故对 X 中任意元素 a 有 a<=g^(-1)(f(a)),两边用映射 g(注意这是个相似映射,映完之后大小关系不变)得 g(a)<=f(a),同理得 f(a)<=g(a),故 f(a)=g(a),这说明 f, g 是同一个映射。

    在本文的结尾,证明一个很重要的结论:对任意良序集 X, Y,下列三种情况恰有一个成立:X 与 Y 相似;X 与 Y 的某个真截段相似;Y 与 X 的某个真截段相似。事实上利用刚才的几个结论,很容易推出三种情况最多有一个成立,接下来我们只需证明三种情况最少有一个成立就行了。为此,我们将用超限递推原理构造满足条件的相似映射。当 X, Y 有一个是空集时,结论显然成立,因此可设 X, Y 均非空。
    设 Y 不与 X 的某个真截段相似,先构造递推函数 f 。对任意 a∈X 和任意从 s(a) 到 Y 的映射 t,分两种情况定义 f(t):当 ran(t) 不等于 Y 时,令 f(t) 等于 Y-ran(t) 的最小元(按 Y 中顺序;后面出现小于、最小元等描述,要看上下文来确定它是按的哪个良序集的顺序),否则令 f(t) 等于 Y 的最小元。注意,后面我们会推出不可能有 ran(t)=Y 这种情况出现,所以第二种情况其实无关紧要,我们定义它只是为了完全确定递推函数 f 。由超限递推原理,存在唯一的从 X 到 Y 的函数 u,满足对任意 a∈X 有 u(a)=f(u|s(a)) 。
    分几步完成命题的证明:
1.函数 u 在 X 上严格递增。
    只需证明对 X 中任意满足 b 小于 a 的元素 a, b,有 u(b) 小于 u(a) 即可。对 a 超限归纳,假设该命题对所有小于 a 的元素均成立(对任意满足 c 小于 b 小于 a 的元素 b, c,有 u(c) 小于 u(b)),即 u 在 s(a) 上严格递增,那么 ran(u|s(a)) 不会等于 Y,否则 u|s(a) 就是从 X 的真截段 s(a) 到 Y 上的相似映射,这与假设矛盾。同理,对任意小于 a 的元素 b,ran(u|s(b)) 不会等于 Y 。于是按函数 u 的定义,u(a), u(b) 分别等于 Y-ran(u|s(a)), Y-ran(u|s(b)) 的最小元。注意前者是后者的子集(因为 s(b) 是 s(a) 的子集,从而 ran(u|s(b)) 是 ran(u|s(a)) 的子集),故后者的最小元小于等于前者的一切元素,自然也小于等于前者的最小元,即 u(b) 小于等于 u(a);另一方面,u(b) 属于 ran(u|s(a)),然而 u(a) 却属于 Y-ran(u|s(a)),故两者不等,u(b) 小于 u(a) 。至此,该命题已证完。
    由于已经证明 X 严格递增,我们还可以顺便得到对任意 a∈X 满足 ran(u|s(a))≠Y,从而递推函数定义中的第二种情况就没有用了。
2.ran(u) 是 Y 的截段。
    设 x 为 ran(u) 的一个元素,且 y 小于 x,只需证明 y 属于 ran(u) 即可。由假设,设 x=u(a),考虑集合
基础集合论(4):集合的大小和顺序
    注意 y 小于 x=u(a),故 a 属于 A,即 A 不空。设 b 是集合 A 的最小元,则自然有 y<=u(b) 。另外,y 不属于 ran(u|s(b)),否则就存在小于 b 的元素 b' 满足 y=u(b'),那么 b' 也应该属于 A,这样 b 就不是最小元了。这也就是说,y 属于 Y-ran(u|s(b)) 。然而,u(b) 是 Y-ran(u|s(b)) 的最小元,因此 u(b)<=y,从而有 y=u(b),故 y 属于 ran(u),命题成立。
    此时,若 ran(u)=Y,那么 u 就是从 X 到 Y 的相似映射;否则,u 就是从 X 到 Y 的某个真截段的相似映射。至此,结论全部证完。
    这个结论可以看作是良序集的可较原理,它告诉我们,任意两个良序集都可以以相似为标准比较,如果把所有良序集“排成一串”,从左到右依次“增大”,那么从最小的良序集(空集)一直往后加元素,就可以按顺序造出“全部”的良序集。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