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5.1条
(2012-06-11 00: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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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5.1 的规定,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 11.2.1 条的规定。厂内铁路装卸线与 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不受表 3.5.1 规定的限制。 表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间距(m) 甲类仓库及其储量(t) 名 称 甲类储存物品第3、4项 甲类储存物品第1、2、5、6 ≤5 >5 ≤10 >10 重要公共建筑 50.0 甲类仓库 20.0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0 40.0 25.0 30.0 一、二级耐火等级 15.0 20.0 12.0 15.0 其它建筑 三级耐火等级 20.0 25.0 15.0 20.0 四级耐火等级 25.0 30.0 20.0 25.0 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 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 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 30.0 40.0 25.0 30.0 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 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40.0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30.0 厂外道路路边 20.0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10.0 次要 5.0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 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2t,第 1、2、5、6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5t时,不应小于12.0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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