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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5.1条

(2012-06-11 00: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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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5.1 的规定,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 11.2.1 条的规定。厂内铁路装卸线与
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不受表 3.5.1 规定的限制。 
表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间距(m) 
                                    甲类仓库及其储量(t) 
名      称              甲类储存物品第3、4项 甲类储存物品第1、2、5、6
                             ≤5        >5        ≤10         >10 
重要公共建筑                               50.0 
甲类仓库                                   20.0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0      40.0        25.0         30.0 
         一、二级耐火等级    15.0      20.0        12.0         15.0 
其它建筑  三级耐火等级       20.0      25.0        15.0         20.0 
         四级耐火等级        25.0      30.0        20.0         25.0 
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 
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
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    30.0      40.0        25.0         30.0 
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
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40.0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30.0 
厂外道路路边                                 20.0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10.0 
             次要                             5.0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 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2t,第 1、2、5、6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5t时,不应小于12.0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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