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两龄童被遗校车6小时后夭折刺痛谁(图)
文/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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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一所幼儿园发生惨剧:一名两岁男童早上乘校车到幼儿园后,被遗忘在车内。男童在闭锁的校车里呆了6个多小时后才被发现,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荆楚网》10月16日)
据悉,狮子镇镇政府负责人介绍,14日晨,希望之星幼儿园司机汪某驾驶校车,在照管员胡某某的陪同下接送幼儿。9时许,孩子们下车入园,照管员和司机均未发现坐在校车后排的男童小豪,便将车开到幼儿园附近锁车后离开。当日15时50分左右,幼儿园工作人员开门检查校车时,才发现小豪在车内,已昏迷不醒。工作人员连忙将孩子送往镇花园卫生院抢救,但已无力回天。
事件发生后,蕲春县公安、教育和狮子镇党委政府组成专班展开调查。该幼儿园已停课。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汪某、胡某某刑拘。小豪的死因调查和相关善后工作正在进行中。
幼小的孩童却因被遗忘在校车内闷死,这样的新闻就像一根利针,刺痛所有人神经。让人郁闷的是,这已经不是第一次类似事件了。如花生命如昙花坠落,且落在了校车内。这不禁让我们想问:幼儿园的工作就是教育保护好儿童,对他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怎么就能发生儿童被遗忘且窒息而死的“意外”?这是遗忘的问题还是漠视孩子生命?
幼儿被遗忘校车致死悲剧的发生,已用残酷的事实说明:在一些学校尤其幼儿园中,学生安全仍受到威胁。幼童被遗校车内,是司机和随车老师的行为造成男童死亡,其没有尽到检查职务,应当构成玩忽职守犯罪。司机和老师负责每天安全运送幼儿到达幼儿园上课,下课后负责安全运送幼儿回到家中。在运送过程中,司机和老师应当明确知道每天运送的幼儿人数,到达幼儿园时亦应当清点人数。那么在到达幼儿园时,二人并没有清点人数以及检查车辆,导致男童被关车上窒息死亡。二人的行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应当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构成。
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司机和老师的完全可以按照日常规定检查车辆,清点人数,完全可以避免幼儿的死亡事件发生的。
校车被认为是孩子们上学最好的交通工具,能方便快捷的将孩子送到目的地,但就是这个“最好的交通工具”却频频令人扼腕的事故。其实只要稍加注意的话都是可以避免这些事故的,关键是看校车所属的学校对校车安全是否足够重视,对校车的管理是否严格。试问:校车,到底何时你才安全?让孩子们安全的上下学,是所有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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