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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鬼从起初就犯罪 | 悲惨世界

(2017-11-29 10:59:11)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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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4日

托马斯·阿奎那 

论罪能够在魔鬼身上发生以及以什么方式发生

(本文摘自托马斯·阿奎那《反异教大全》,商务印书馆2017年出版)

然而,在魔鬼的意志中存在有罪这个说法显然来自《圣经》文本。事实上,《约翰一书》中即说道:“魔鬼从起初就犯罪”(《约翰一书》3:8)。《约翰福音》中说道:“魔鬼是说谎的,也是说谎之人的父”;又说道:“他从起初是杀人的”(《约翰福音》8:44)。《智慧篇》中也说道:“因魔鬼的嫉妒,死亡才进入了世界”(《智慧篇》2:24)。

再者,如果任何一个人希望遵循柏拉图派的观点,那就非常容易回答上述论证。因为他们说:魔鬼是一个具有空气身体(cor-pore aerea)的动物。而既然它们有身体与它们结合在一起,在它们身上也就能够有一个感觉部分。因此,他们也将情感归于它们,在我们看来,这就是它们犯罪的原因;也就是说,在魔鬼身上,也有愤怒、憎恨以及诸如此类的其他情感。这也是阿普雷(Ap uleius)之所以说它们的心灵是被动的(passiva)原因。

还有,撇开按照柏拉图的观点,它们与身体结合在一起的主张,还可以声称在它们身上除具有理智知识外,还具有另一种知识。因为按照柏拉图的观点,感觉灵魂也是不可朽坏的。因此它必定具有一种身体并不与之分享的运作。例如,没有什么事物能够阻止感觉灵魂的运作,阻止情感在任何理智实体中发生,即使它并不与一个身体结合在一起,也是如此。从而,在它们身上,依然存在有在我们身上所发现的犯罪活动的同样的源泉。

然而,上述两个观点都是不可能的。实际上,我们在前面已经证明:除人的灵魂外,没有任何别的理智实体是与身体结合在一起的。再者,感觉灵魂的运作如果没有身体便不可能继续下去,显然来自下面的事实:随着任何感觉器官的朽坏,感觉的运作也跟着朽坏。例如,如果眼睛受损,视觉活动就开展不起来了。由于这个原因,当触觉器官朽坏后,一个动物便不可能存在下去了,这个动物就必定死去。

因此,为了澄清上述疑难,我们必须对下面一点作出一定的考察:一如能动原因(causis gentibus)中存在有一种秩序一样,在目的因中也存在有一种秩序,以至于次级的目的(secundarius fnis)依赖于主要的目的(principali finis),正如次级的活动主体(secundarium agens)依赖于主要的活动主体(principali agens)。不过,当次级活动主体偏离了主要活动主体的秩序时,一些错误的事情便会在能动的原因中发生。例如,腿骨由于弯曲,便不能执行欲望能力所命令的行动,招致跛脚。因此,在目的因方面,当次级目的未纳入主要目的的秩序之内时,就会产生其对象是善和目的的意志的罪过。

不过,意志活动主体的每个意志都自然地渴望其所固有的善,即完满的存在者本身,而不可能意欲与之相反的东西。因此,对于意志活动主体来说,既然其固有的善即终极目的,则意志的罪便不可能发生,因为终极目的不可能包括进另一种目的的秩序之中;相反,所有别的目的都包含在终极目的的秩序之中。不过,这种意志活动主体即是上帝,其存在即是至高的善,亦即终极目的。因此,在上帝之中,是不可能存在有意志的任何罪过的。

但在任何一种别的意志活动主体中,其固有的目的必定包括在另一个目的的范围之内,如果只从它自己的本性方面考虑问题,则意志中出现罪过便是可能的了。实际上,虽然意志的自然倾向存在于每个意志活动主体之中,使这一活动主体去意欲爱和它自己的完满性,而不可能意欲与之相反的东西,但它却并不是这样自然地植根于该活动主体之内,安排它的完满性绝对无误地达到另一个目的。因为高级目的并不为它的本性所固有,而是为一种高级本性所固有的。因此,我们最后能够得出的结论便是:安排它自己固有的完满性达到更为高级的目的,乃这个活动主体的选择。实际上,这正是那些具有意志的活动主体与那些没有意志的事物之间的差异所在:意志的具有者安排他们自己和他们的活动达到这一目的,从而它们被说成是在其选择中是自由的,而那些没有意志的事物却不可能安排它们自己达到它们的目的,而是受到高级活动主体的安排,受另一个存在者推动达到这一目的,而不是自行安排和自行运动。

所以,独立实体的意志中出现罪过也是可能的,因为它不曾安排它所固有的善和完满性达到其终极目的,而只局限于它自己的善,将其作为目的。而且由于活动规则必定源于这目的,结果便导致这独立实体极力从自己出发来安排其他存在者的活动规则,在其中设立他的目的,致使他的意志不接受另一个更高级的独立实体的规范。但这种功能却是上帝所独有的。据此,我们应当理解“他要与上帝同等”(《以赛亚书》14:14)的意思。实际上,他的善与上帝的善是不等的,因为这种想法不可能出现在他的理智中,他意欲这样的事物也就是在意欲不存在的事物,因为种相的区分来自事物的不同的等级,这一点从前面的陈述看是非常清楚的。

然而,意欲治理其他事物而不使他的意志为更高级的事物所治理,也就是企图占据第一位置,在某种意义上也就是不顺从。这也就是骄傲之罪(peccatum superbiae)。因此,我们可以适当地将魔鬼的首要罪过说成是骄傲。但既然多种多样的错误都是由一个作为起始点的错误产生出来的,则在他的意志中所产生的各种罪,便都可以视为发生在魔鬼身上的意志首先失序的结果;一方面是对上帝憎恨的罪,因为上帝抵制了他的骄傲,并且最公正地惩罚了他的过错;另一方面是对人嫉妒的罪,以及许多其他类似的罪。

我们还应当考察:当一个活动主体的固有的善相关于若干个高级的善时,意志的活动主体能够自由地脱离某个高级的秩序,而不能自由地抛弃另一个秩序,不管是高级的还是低级的都是如此。

例如,一个士兵服从国王,服从部队首领,他却能够安排他的意志达到其首领的善而不是国王的善,反之亦然。但如果这位首领脱离了国王的秩序,这位士兵抛弃这位首领的意志,而将他自己的意志指向国王的意志,这就是在走向善,而这位士兵追随首领的意志而反对国王的意志,他这就是在变成恶。因为低级原则的秩序是依赖于高级原则的秩序的。不过,低级实体不仅从属于上帝,而且它们中的一个也从属于另一个,从第一个到最后一个,这一点我们在本著第2卷中已经证明过了。

而且,既然在上帝之下的每个意志活动主体中,如果只从他自己的本性方面予以考察,其意志中便可能有罪,则某些高级活动主体,甚至其中最高级的,在他的意志中也可能有罪。而且,实际上,这样一种情况是很可能发生的。因为他并不满足于他自己的善,将其作为目的,除非他自己的善是相当完满的。因此,这很可能以这样的方式发生:一些低级的意志活动主体,通过他们自己的意志,安排他们的善成为自己的善,而偏离上帝的秩序,他们便以这样的方式犯罪;然而,另外一些在他们的意志活动中,遵守上帝的秩序,正确地脱离开有罪的意志活动主体的秩序,即使他在本性秩序(naturae or dinem)中更为高级。但这两种意志活动主体的意志何以不变地保存其善或恶,我们将在本著第4卷中予以证明,因为这是一个必定与善恶奖罚相关的问题。


但在人与独立实体之间存在有一种差别:在一个人身上,存在有若干种欲望能力,一个从属于另一个。不过,在独立实体中却不是这样一种情况,虽然在这些实体之间一个也隶属于另一个。于是,当低级欲望以任何方式反抗时,意志中便会出现犯罪。因此,在独立实体中,当其离开了上帝的意志时,或是当低级实体中的一个偏离了一直处于上帝秩序范围之中的高级实体的秩序时,便都能够出现罪过。同样,在一个人身上,罪过也会以两种方式出现。一种方式是因为人的意志不去安排其固有的善达到上帝;实际上,这种罪是人自己和独立实体所共有的。第二种方式是因为低级欲望的善不与高级欲望的善相一致,并接受其治理。例如,我们可以意欲情欲欲望(concupiscibilis appetites)所倾向的肉体快乐,从而与理性秩序不相一致。不过,这后一种罪却不可能发生在独立实体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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