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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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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水死亡,保险公司可以不按“意外身故”理赔吗?

(2014-05-08 16:23:55)
标签:

溺水身亡

人身保险

理赔

201385,河南籍农民周某某在武汉市东西湖区放鸭子时不慎溺水身亡。

周某某生前分别在两家保险公司一共购买了三份分红型保险,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周某某本人,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依照这三份保险合同相关条款,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间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将分别承担4倍或2倍保险金。保险事故发生后,周某某的配偶、子女以法定继承人的名义向两家保险公司提出意外身故理赔申请。直至201312月底,两家保险公司才按“疾病身故”作出理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疾病身故”,保险公司只支付1倍保险金。周某某的配偶、子女多次找两家保险公司,要求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双方协商无果。

201438,周某某的配偶、子女特别授权委托本律师代理诉讼。2014314,本律师作为代理人向武汉市的两家法院分别提起诉讼,要求两家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余额共计30多万元。两家法院分别于20144112014425开庭审理。庭审中,两家保险公司以受益人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溺水死亡非意外身故、被保险人有保险道德风险等理由抗辩。

201458,武汉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被保险人周某某溺水死亡属于本案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导致死亡”范畴,三原告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判决其中一家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保险金余额,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另一家保险公司目前正通过法院在积极与原告方协商,以期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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