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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武汉市旅游条例》 景区涨价要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

(2015-11-27 08:41:50)
标签:

杂谈

昨天,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武汉市旅游条例》,其中,明确规定,景区门票涨价要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布。

    

条例规定,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确定或调整,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提高门票价格的,应当在执行前6个月向社会公布。旅游景区景点内设有收费旅游点或者旅游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置单一门票和联票、套票,由旅游者选择购买。不得强行向旅游者销售联票、套票,违者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7日至30日。

    

旅游景区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旅游景区景点或者周围不得擅自摆摊设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不得强买强卖商品,不得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条例还对文明旅游提出要求:旅游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爱护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遵守安全和卫生管理规定,履行旅游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此外,旅游者在与旅行社合同书面约定的旅游购物场所内购买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的,旅游者可要求先行退赔;旅行社先行退赔后,有权向商品的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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